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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元代经济繁荣,与各友好国家之间的商业、外事往来十分频繁。为了帮助朝鲜(时称高丽)人学习汉语,曾编写了一部以商业贸易和旅游为主要内容的会话书——《老乞大》。据中外学者考证,该书约于元至正六年(1346年)至元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成书,著者已不可考。《老乞大》中,完整地保存了一份“马契”,文字不长,现抄录如下:
马契
辽东城里住人王某,今为要钱使用,遂将自己买到赤色骟马一匹,年五岁,左腿上有印记,凭京城(时称北京)牙家(旧时为买卖双方说合、从中取得佣金的人,亦称“居间商”)羊市角头街北住坐张三,作中人。卖与山东济南府客人李五,永远为主。两言议定,时值价银(钱)白银十二两。其银立契之日,一并交足,外没欠少。如马好歹,买主自见。如马来历不明,卖主一面承当。成交已后,各不许番(翻)悔。如先悔的,罚官银五两与不悔之人。使用无词,恐后无凭,故立此文契为用者。
某年×月×日
立契人王某押
牙人张某押
读了这份“马契”,当有如下断想:
(1)这份元代的商务实用文书几乎通用口语写成,明白平实、通俗晓畅。足见当时白话已打破了文言文在书面语言中的一统天下的地位,并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亦可从中发现元明白话(口语)无论其句法结构,还是基本词汇,都和现今的普通话口语极为接近。这对考察现代汉语的最初形成以及科学地划分近现代汉语的界限都提供了资料。
(2)如实地反映了商业实用文书不受形式拘牵,“随事定体”,没有衍文浮词,语言表达朴实、准确、简洁,重在实用。这对今天的商业应用写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这份契约内容详备,条款明晰,有卖方、买方及牙家的身份、住址、姓氏介绍,也有商品名称、特征、来源、价格、付款方式以及各方应承担经济责任的说明;契约中还明确规定了中止(翻悔)契约者应付的经济赔偿。言之有据,责任分明,充分体现了商业实用文书的权威性与凭证作用。
(4)本文所举的契约虽不是朝廷的官方文书,但它在民间却广为使用,它协调着人们的社会关系,为人们所共同遵守,并显示了其为全社会所承认的法律效力。所以,就一定意义来说,上述经济契约也是当时社会生活与民俗特征的一个生动反映。(来源:西安晚报)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1日 16:24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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