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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台湾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
  作者:苑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2-03 | 点击数:12417
 

  在遗址类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由现代化建设所带来的各种土地开发及大型工程建设,给遗址保护带来新的威胁。据《文化白皮书》介绍:1980年台湾铁路局东线铁路拓宽、改道及台东卑南新站的建设工程,即对具有3000以上历史的卑南人类墓地遗址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破坏,引起台湾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民间社会的强烈呼吁下,台湾当局于1991年11月26日召开“研商有关古迹—遗址之评鉴事宜”研讨会,会议决定:(1)尽快调查评估重要且急需保护的遗址;(2)对主要遗址做进一步调研;(3)对台闽地区考古遗址进行全面普查。根据这个决议,在《台闽地区古迹维护计划》第一期及第二期工程中,先后完成了《台闽地区重要考古遗址初步评估》(1992年)和《台闽地区考古遗址普查研究计划》(1993~1997年)两个报告书,同时还完成了台闽地区重要考古遗址的资料建设和屏东、高雄、台南、嘉义、云林、彰化、台中、台东和澎湖等县市考古遗址的资料建设,而台湾地区地下遗址的资料建设,也将于21世纪初完成。

  1987年8月,台湾地区成立了“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进一步从组织建构上为台湾地区地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平添了一张保护伞。

  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981年11月台湾地区成立了“文化建设委员会”,并于1982年5月26日颁布了《文化资产保存法》。依该法第5条规定,古迹之保存、维护、宣扬、权利移转及保管机构之监督等事项,均由“内政部”负责。1982年11月11日“行政院”决议:“《文化资产保存法》业于本年5月26日公布施行,惟因施行伊始,若干准备及配合工作尚欠周密,许多古迹遭受破坏,难以恢复旧观,亟宜采取紧急措施予以保护”。兹依据该法第7条规定:“关于文化资产保存之策划与共同事项之处理,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会同‘内政部’、‘教育部’、‘经济部’、‘交通部’及其他有关机关会商决定之。在详细办法尚未出台前,先请本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对于各类古迹古物会商‘内政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负责鉴定,……将来各项鉴定及管理办法决定后,再依该办法办理”。据此,文化建设委员会乃会同“内政部”全面勘察台闽地区,暂定各类古迹400多处,其中一级古迹18处,二级古迹36处,三级古迹171处,合计225处,经主管机关“内政部”认可,正式公告社会并依法实施保护。1984年《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的颁布,为人们依法办事提供了更多的可操作性。

  近年来,台湾在修复古迹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中,较大的动作有“台闽地区古迹维护计划(第一期三年计划)”(1990年度至1992年度)、“台闽地区古迹维护计划”(1992年度至1996年度)、“台闽地区古迹维护计划(第二期五年计划)”(1997年度至2001年度)等若干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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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5-12-1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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