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为,在谈到非遗保护时所谓的民俗学专家之所以怪论百出,就是因为忽略了对民俗学基本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保护,但也无须顾虑它变或者消失。乌丙安早就指出:“(民俗--作者注)随着历史的变迁,不同地区的传播,从内容到形式或多或少有些变化,有时甚至是剧烈变化。因此,民俗的传承性与变异性是两个矛盾统一的特征。”[8]陶立璠也指出:“民俗事象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许多变化。社会生活变化了,许多新的内容,必然要补充到旧的传统民俗之中,以适应新情况的需要。这样,传统的民俗,由于不断地补充新生活的内容,有时甚至改变原有民俗的内容而产生变异。”[9]可见,民俗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生活方式的改变,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型,一些民俗会发生变异,还有一些民俗也可能消失。对于民俗我们当然要保护,但对其中一些却只能采取档案馆或博物馆式的保护。我们谁都没有权力为了保持民间传说、故事的传播生态禁止老百姓看电影、电视;谁也没有权力为了听夯歌和纤夫号子强迫老百姓去打夯或拉纤。没有哪里的群众会为了满足一些人对民俗或非物质文化的“热爱”而自愿放弃发展的机会。那种认为群众对传统的热爱胜过他们对现代化物质生活的向往的观点不过是一些学者的凭空臆猜。然而,我们的一些所谓民俗学专家为“抢救和保护”所一叶障目,只记住了民俗文化的“传承性”,而忘掉了民俗文化还有“变异性”,固执地以“不变”来要求民俗,以为如果变了就不是“俗”了;至于面对一些民俗文化现象的濒危或消失,他们更是花容失色,岂不知如果从一般民俗学理论来看,这些现象都是能够理解的,也是很正常的。
综上所述,我们从理论角度对非遗保护与民俗学间的关系做了推导,认为它们之间理想的关系是民俗学研究给予非遗保护工作科学的指导,民俗学者给非遗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可以说非遗保护工作的展开给民俗学科、民俗学者提供了一个发挥光热的机会,一个一展身手的舞台。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各色人等流入了民俗学队伍,使这支队伍芜杂不菁;一些民俗学者由于种种原因,降低自己的学术品位,时常沦为地方争夺文化资源的工具;在非遗保护运动中,许多民俗学人已无心踏踏实实做学问,也有人为“保护”所惑,一叶障目,失去了深入思考理论问题的能力,因此,一些民俗学者的思想观点已越来越偏执和肤浅,反映出民俗学研究的理论水平未升反降。
本专栏编者按中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工作概念,民俗学是其主要的理论支持,然而今天轰轰烈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保护而轻民俗学理论建设。……‘非遗’保护固然是民俗学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但忽视基本理论建设,急功近利,伤害的就不仅仅是民俗学,应该还包括‘非遗’保护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本人非常赞成这一认识,目前的现状确是如此,大家都在为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呼喊,为申报各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奔走,却忽略了对民俗学基本理论的探讨与关注,这不仅损害了民俗学学科的发展,也必将影响非遗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水平,这场运动中已经有一些闹剧在上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工作,将来评价这项工作做得好坏,还是要看其中的技术含量,非遗保护中技术含量的多少无疑是与工作参与者的理论水平成正比的。然而,就目前非遗保护工作的运作机制看,作为民俗学人能不能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去,如何参与,在参与中能起怎样的作用,都不是民俗学者自己能够左右的。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建议民俗学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要盲目去搭非遗保护的顺风船。作为一位民俗学人,本人不希望后人从我们身上仅看到喧嚣与浮躁,因此,强烈呼吁民俗学界同仁——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的民俗学者,在目前这种不良的学术生态中,坚持以学科建设为本位,保持学术品位,弘扬理论大旗,激浊扬清,以正民俗学界之视听,促进民俗研究事业之健康发展!同时,本人认为,关心非遗保护,并不意味着非要参加与之直接相关的活动,民俗学者对学术品位的坚守,对民俗理论的深入探讨,本身就与非遗保护工作息息相关,事实上,也必将对非遗保护工作产生积极、健康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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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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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廖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光明日报[N].2008-11-13.
[7]青峥.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J].观察与思考,2007(4).
[8]乌丙安.中国民俗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38.
[9]陶立璠.民俗学概论[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35.
(发表于《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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