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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文]非遗保护与民俗学研究间的理想关系并实际状况
  作者:陈金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1-20 | 点击数:11095
 
 
摘要:本人认为非遗保护与民俗学研究涉及的对象基本契合。民俗学研究属于形而上,非遗保护属于形而下,二者间的理想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然而,实际状况却并远非如此。本人认为,就实际状况看,非遗保护不仅未能给民俗学发展提供机遇和动力,反而妨碍了民俗学学科的健康发展,这种妨碍或损害大致有三:各色人等流入了民俗学队伍,使这支队伍芜杂不菁;一些民俗学者降低学术品位,沦为地方争夺文化资源的工具;在非遗保护运动中,许多民俗学人无心踏踏实实做学问,也有人为“保护”一叶障目,失去了深入思考理论问题的能力,一些民俗学者的思想观点非常肤浅和幼稚,反映出民俗学研究的理论水平未升反降。
关键词:非遗保护    民俗学 理想关系  实际状况

在各类学术期刊上与非遗保护有关的研究论文几乎是铺天盖地,但探讨非遗保护与民俗学学科之间关系的论文却并不多见,就本人所知,大致有王文宝的《让民俗学更加发展壮大》[1],吴秀杰的《文化保护与文化批评--民俗学真的面临两难选择吗?》[2],洪映红的《民俗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学科价值--以“厦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例》[3]等寥寥数篇。在上述几篇文章中,几位学者就非遗保护与民俗学之间的关系发表了个人卓见。王文宝对于绝大部分民俗学者以民俗学为出发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是肯定的,但同时也对一些人欲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取代“民俗学”的倾向提出了批评。王文宝作为老一辈民俗学工作者,又身处我国政治、文化的中心,在这次非遗保护运动中肯定没有置身事外,他的批评应该是有的放矢。吴秀杰则认为,对文化连续性和文化变迁力量的探讨才是民俗学的根本性任务,尤其在社会、文化发生急速转变的当今中国,民俗学首要的任务应该是文化批评而不是文化保护,为了使民俗学的文化批评获得相应的力度和质量,民俗学科的社会科学取向应是一种顺时应变的睿智选择。吴氏认为,在当前急速变化的中国,民俗学科的社会科学取向更应该关注的是社会变迁。研究社会、文化变迁一直被认为是人类学者的主要任务,可见,吴氏对非遗保护运动下民俗学者应持立场所发表的意见表现出的是一个人类学者的眼光。洪映红认为,民俗学的学科追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是相通的,民俗学学科理论和实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洪氏的观点契合于民俗学基本原理,是一种一般民俗学者都能够认同的观点。
上述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从各自的立场就非遗保护与民俗学研究的关系发表了看法。他们的观点对本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启发。本人以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已俨然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它对民俗学界产生的冲击之大是不可低估的。就此来讲,如何处理非遗保护与民俗学之间的关系,确实是民俗学界应该关注的问题,甚至应该就这方面的问题展开一场广泛的讨论。基于这样一种想法,本人就自己对该问题的思考写成论文,以就教于民俗学界各位同仁。
首先,本人认为非遗保护与民俗学涉及的对象基本契合。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有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被不同社区和群体在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和与其历史的互动中不段地再创造,为他们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就这个定义来看,可以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属于“社区”、“群体”,具有集体性;“代代相传”,具有传承性,体现出一些民俗文化的特征,但它与民俗文化究竟有多大关系我们还不敢就此认定。《公约》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作了规定之后,又对其基本范围作了具体说明,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列出的五个方面与人们一般所认为的民俗学的研究范围相比较,稍有一点民俗学常识的人都会认识到非遗保护与民俗学两者关系的密切了,非遗与民俗两个概念的外延基本上是重合的,也就是说非遗保护与民俗研究涉及的对象大致是契合的。
二者涉及对象一致或基本一致,并不一定就是同一回事。譬如文学史、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都是以文学现象为研究对象,但它们之间却有着显而易见的不同。民俗学研究与非遗保护工作二者间的不同也是客观存在的。本人以为两者间的差别有二:一是民俗学研究自然会涉及研究对象的保护问题,但这只是民俗学任务的一部分。陈建宪认为:“民俗学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的态度,对历史与当代的民俗事象,进行调查、收集、整理、描述、分析和论证,探求它的本质结构、特点与社会功能,揭示其发生、发展、传承、演变、消亡的规律”[4]。就陈建宪对民俗学主要任务的规定来看,民俗学有“收集、整理、描述”民俗事象的任务,用今天的话来说,也就是承担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主要是档案馆式的保护),但是,更重要的是,它要从理论高度“探求它的本质结构、特点与社会功能,揭示其发生、发展、传承、演变、消亡的规律”。就此而言,非遗保护问题仅是民俗研究的诸多问题之一。我们认为,民俗学与非遗保护还有另一方面的不同,民俗学研究重在理论,即使一些当代民俗学者重视田野调查或社会实践,但最后也是要从田野资料中归纳或抽象出理论观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具体工作,虽然需要理论的指导,最终指向的仍将是实践活动,因此,就本人来看,民俗学研究属于形而上,非遗保护属于形而下,二者之间是“道”与“器”的关系,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就这一点来讲,本人赞成前所述洪映红在《民俗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学科价值》一文中提出的观点--民俗学学科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就以上来讲,非遗保护工作无疑应该对民俗学研究具有促进作用,一是它要求民俗学者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要有所担当,给该工作提供理论支持;二是它要求民俗学研究水平有所提高,以求能给予非遗保护工作更科学、更准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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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陈金文的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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