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余论和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是蒙古族社会,在游牧时代和农耕时代对于“水”的利用和认识有着截然的区别,即是在“公”与“私”的领域中的不同。而同样在草原游牧地带这一相同的生态类型下,汉族移民的迁入对当地“水”与“草”这一“公”的利用,同一生态类型下蒙古族的利用方式和文化传统、观念形成了很大的差别,导致了“公有地的悲剧”。
事实上,水的利用、建设、管理等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关键词之一。如Karl August Wittfogel,把干旱作为中国农业的本质条件,认为治水事业是中国中央集权的官僚国家的基础,与专制主义一直联系在一起的。其著名的《东方专制主义》论著,就是典型的代表。Wittfogel所研究的层面更多地是在国家这一宏观的层面进行把握的,事实上水与中国社会结构的关系,不仅仅表现在国家的层面,实际上与民间的社会组织等紧密地相联系在一起的。即使在现代的汉民族社会,1980年以后,由于政府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政策,对于民间的水利的投资和管理出现了很大的真空,特别是一些小型的水利设施,政府的投入越来越少,而这些设施又是必不可少的。由谁来承担这一功能呢?在笔者所调查的中国东南的农村地域,很多地方是由宗族组织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笔者2001年5月所调查的江西南部全南县某村的黄姓宗族的族长(62岁),同时也是该村的村长(从1981年到现在)。他有效地把族长的角色和村长的角色结合起来,发挥传统的宗族在乡村社会中的公益性功能,农闲时领导村人兴修村里的水利设施,20年如一日。从1981年到现在,他从有关部门化缘来修水利的钱将近10万元人民币,本村的劳动力是无偿的。秋收后修水利按本村议程惯例,全部由村长组织。其规定为,本次修哪个村民小组的陂,小组必须出劳动力,最少的不少于3天,一般要6-7天。如果是用水泥做的圳,需要一周到两周的时间,就按田的多少出劳动力,一分田,出个劳动力,一个劳动力一天。1981年到现在通过黄村长的努力,村民自发共建水利设施如下:陂:7处;圳:3条(小渠),每条300米长,宽80厘米到1米,深度60厘米到80厘米;桥梁:5处;涵洞:6-7处。
可见,“水”的视角是了解中国基层社会民间组织的重要出发点。同时,我们从文中蒙古族和汉族在对“公”的水和“私”的水与地域社会的研究中,也可看出“水”的利用和管理,与民族间的关系有着非常大的相关性。特别是作为多民族的中国社会来说,“水与文化多样性”的议题,一定会成为中国研究的重要参照点。
(说明:本文所用部分资料曾以论文和调查报告的形式发表在《草原生态与蒙古族的民间环境知识》、《草原生态与人文因素》等文章中,为了从“水与文化多样性”这一新的角度进行讨论,本文融汇了包括上述文章以及我在不同调查点上和水的利用有关的内容,特此说明。)
注释:
①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② Hardin, G.:1968,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162:1243-48.
③ 贺杨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第二章,商务印书馆,1935年1月。
④ 贺杨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第二章,商务印书馆,1935年1月。
⑤ 本调查是在1992年7月到9月底进行的。
⑥ 本调查主要在1998年底到1999年2月间调查的,并对于一些迁入到呼和浩特以及县城(察素齐镇)的本村老人进行了追踪调查,同时笔者还利用了有关的文献资料。
⑦ 本节涉及到关于“水分”的转让、分配、诉讼等史料,出自《土默特志·水利(一节)》上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同时参考了日本学者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当地的调查报告。见今堀城二:《中国封建社会の构造》第四部,第七章,日本学术振兴会,1978年。
麻国庆:中山大学人类学系,510275
(本文刊于《开放时代》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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