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际交换的规则及特征:
代际间的交换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中的交换不同,它不仅在交换的内容与形式上更为丰富和复杂,在交换所遵循的规则上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其一,相对于双方由契约规定的交换而言,代际交换是由情感联系和道德制约的;亲子双方并无正式的抚养和赡养的合同契约,其各自的付出和酬报是传统宗族制度及相关道德规范已经规定了的,同时也是血缘亲情的自然表露。其二,相对于可精确计算的交换,代际交换是良心估算与社会评价的;这就是说,并没有一种可以将付出与回报做量的计算的指标或尺度,交换是否对等是相对模糊的,用以衡量这种交换的是人们自己是否心安理得以及来自宗族和社区其他成员的评价。其三,相对于一次性清算完结的交换,代际交换的回报是延迟性的;个体从蒙恩受惠于父母到长大成人能够回报这种恩惠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且还要通过向下一代付出而还报上一代,因而交换可以是间接的,递推的。换言之,在传统社会中,作为家庭、宗族成员的个体,要终其一生来还报父母和祖先的给予。其四,相对于平等的个体之间的交换,代际交换是伦理等级性和情境中心主义的;在传统社会组织中,个人是作为家庭与宗族的成员而非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个体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关系,只有与生俱来的伦理等级的位置关系,其权力责任义务及相应的行为方式、应得到的和应付出的都已由这一位置先在地决定。
总之,在代际交换中,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倾向于终究和他所得的报偿相等(许光,1990:pp.160-170, 242-273),也就是说代际之间的交换应该是公平的。但这一公平并无精确的测量,而是存在于人们的心目之中,正如俗话所说的,“人心就是一杆秤”,所谓公平与否更多的是一种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和群体成员的社会评价。这种代际交换中的公平逻辑维系着血缘纽带连接的家庭、宗族及以此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结构。在此传统结构关系中,每一对父子都是世系链条上的一环,每个儿子在正常的生命过程中也会成为父亲,每一个体的权力、责任、义务和酬报都已由其身份--即在亲缘群体中的位置--而确定下来。在这样一个生命链环中人们不断地给予着、回报着,在一代一代连续不断的交换中走完人生的路程。当然,传统社会中并非没有所谓不孝之人,但在一个社会共同接受的规则体系中,失范者如不纠正自己的行为则会被社会抛弃和放逐,因而代际交换的维系在传统社会中是不成其为问题的。而代际之间交换关系的维持和保证亦使社会的基本的单元得以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和持久地运作下去。
三、依然被言说的道理与不再被遵守的规则
现代农村社区出现的养老问题显示了传统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运用中已经和正在发生着变异,即上述亲子之间付出与回报的均衡交换关系被打破。为了明晰这一变异的实质内容,我们在了解赡养方面的纠纷及其调解过程时,特别关注了冲突双方以及调解人所言说的道理,即他们对事件原因的描述和对自己行为的解释。不难看到,当事人在叙述事件过程和阐明各自的道理时仍然围绕着代际交换的原则,也就是说付出与回报的公平观念依然存在,交换逻辑仍旧作为基本的原则用于说理过程。无论是矛盾的双方还是作为中间人的调解者,都把付出与报偿的公平作为根本的道理,即使是不养老人的儿子、媳妇也从不会公开否认这一传统规则。
老人要求后代赡养的道理很简单,一言以蔽之:养儿防老。我生养了你,辛辛苦苦地把你拉扯大,你现在不管我了,我白养你了?非当事人的其他老人也都认同这个道理,谈到谁的儿子不孝,都会说这个儿子“白养了”,或者说这个老人“划不来”。(访谈记录sy-1b,sy-5b,sy-6,sy-14)
后代所讲述的与老人发生冲突的缘由通常是指责老人的行为不正确,以玉泉长媳对自己公公的控诉为例,这类不当行为包括:儿子结婚时老人什么象样的东西都没给,也没给盖新房;老人对几个儿子亲疏不同,有好有坏,如在房产、财产的分割上不公平,或平时私下多给了某个儿子钱、物或以劳力帮助之;老人对第三代即自己的孙子、孙女不尽祖辈的责任,如不帮着照看,不抱不亲,不给吃的东西;儿子家有重要的事情如盖房等老人没有给予应有的帮忙;老人对儿媳妇不好,出言不逊或以脏话骂之,或有某种近于调戏的行为。(访谈记录sy-2,sy-6,sy-14) 总而言之,儿子、儿媳妇对自己与老人发生冲突并导致不养的解释就是老人“不象个老人,没有老人的样子”(访谈记录sy-2),没有付出老人应该给予后代的东西,所以作为相应的回报,他们也就有理由不用对待老人应有的作法对待之。但通常情况下后辈人绝不会明言自己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强调老人不讲道理,没法跟他们一块过;或者说万一哪天老人死了,诬赖是他们虐待死的,他们不能担这个责任,因此出钱可以,但决不跟老人一起生活(访谈记录sy-2)。
对老人同有赡养义务的几个兄弟之间多强调义务分担的对等性,他们的道理是:父母既然养育了几个儿子,即先人的养育恩泽是播洒到几个儿子身上的,因此作为公平的回报,赡养父母的责任也理应由几个儿子分担,如果只由一个或两个而不是全部儿子承担,则是不合理与不能接受的,如玉泉一案中二子与三子就是坚持这一道理(访谈记录sy-3,sy-4)。但是其长子、长媳也振振有词,他们坚持认为,老人偏向两个小的儿子,他们多“得益”了,所以他们多承担对老父的义务是应该的(访谈记录s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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