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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广地区的新式婚礼
广东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新式结婚在广州比较流行;在一些偏远地区,旧的婚姻也受到冲击,出现了一些新旧混合式的婚姻仪式。广东的大埔县,婚礼有新旧之别。其新式婚礼,主要是融合新旧而成的。1935年印行的县志记载:“新婚礼亦杂旧礼行之,纳采、过定、送日子等事,均多仍旧,惟结婚之日另设礼堂,礼节照现在规定之新礼行之。”[25]
1933年7月,广西省政府颁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规定“凡婚嫁、丧祭、生寿如有奢侈行为及其他一切陋俗,悉依本规则取缔之。”其中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为:(1)订婚礼物最多不得超过20元,结婚礼物不超过160元,男女双方不得向对方强求财物;(2)来宾送礼不得过2元,婚家以茶会宴友,也可设宴,但每席不得超过3元,繁盛城市不得过10元。这个以“崇尚节俭、改良习俗”为主旨的《规则》,对改良广西婚嫁陋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新式婚礼开始在许多县镇推行。在广西武宣县,其新式婚礼参照旧式婚礼与文明结婚的许多长处,办得很有特点。其礼仪为:“服色:新郎新娘均着现定礼服。迎亲:花轿一乘。彩灯一对或迎亲旗两面(灯旗),上写‘某姓某堂亲迎’等字。新郎新娘各带绣花壹朵,或彩球一个于左襟。由介绍人导新郎至新妇家行奠雁礼。新郎向女宅祖堂行三鞠躬礼,向岳(丈、母)行三鞠躬礼。”[26]在偏僻的平乐县,文明结婚在城镇也开始盛行。据1940年修订的县志记载:文明结婚是为了改良“盲婚之痛苦,礼文之繁缛,金钱之虚耗”而兴起的,“其结婚程序,始于男女相慕悦,禀告父母,请介绍人传述意见,双方许可,定期举行结婚仪式。新郎往女家拜见岳父母,迎新妇偕至设备之礼堂,预请有声望者为之证婚,男女家长及来宾济济一堂,或训话,或演说,新郎新妇致答词,交换金戒指,出结婚证书,证婚人、介绍人、双方主婚人及新夫妇次第署名盖章,乃奏乐鸣炮,礼成摄影,茶会而散……然提倡而踵行之者,大都学界中人,城居者间有效尤,乡村中仍墨守成规,莫之或易。”[27]在广西其他各县,大体上也是如此。
(四)西南地区的新式婚礼
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和贵州等地,旧式婚姻占绝对地位,更有许多少数民族的奇特婚俗,但“文明结婚”却也在许多地方逐渐流行起来,成为一种为民众欢迎的新婚姻礼仪。只要打开民国时期修订的云贵川各县的方志,便会发现,“文明结婚”的记载比比皆是。
四川华阳县:“近时,又有行文明结婚式之新礼者,其仪式或有临时酌定。”长寿县:“新式婚礼传自西人,称‘文明结婚’。内地亦间有仿行者,不过于成婚日略采仪式。”[28]武阳镇:“行结婚仪式时,新郎穿西服,新娘身穿旗袍,披白纱,双方胸前佩戴红花,行鞠躬礼;邀请地方知名人士作证婚人,双方家长为主婚人,媒人称介绍人。进行仪式中,亲友来宾要致祝词,由证婚人发结婚书。礼毕设宴招待宾客。此种文明结婚当时仅机关公务人员及教育人士举行,人数极少,一般人仍沿袭旧式婚礼。”[29]云南昆明市,“迩来行文明结婚礼,缛礼渐废,费用亦省。然因数千百年积习,一时骤难改革,故行文明婚礼者仍居少数,特筹客较昔日为简,男家可以一日或二日了之,女家亦只二日或三日即可竣事矣。”[30]正因文明婚礼仪式简单,费用节省,并且尊重男女当时当事者的意愿,所以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应该指出的是,“文明结婚”尽管盛行于大中城市,并且日益波及到广大的中小城镇,甚至一些偏远的乡村,但它在民国时期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在1930年时的河北乐亭县:“婚礼最重亲迎;婚事全由家长作主;而相沿不同婚书,用者反多以为耻。但因此也并不发生赖婚退婚等情事;至离婚之事,更是不经见了(近年虽略受新潮激动,但实际影响则甚微)。”[31]说明新式婚礼尽管已经传入,但旧式婚礼仍占绝对地位。在东北许多地方,“男女婚嫁,一遵媒灼之言、父母之命。……民国以来,文明结婚(仪)节,行之者不多”。“婚姻之礼,多沿旧制”,“婚礼重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这类记载,不胜枚举,说明“文明结婚”在全国仍然是沧海一粟,即使在上海一带,新式婚礼也只限于少数上流社会或商学阶层,一般下层民众遵旧俗居多。这种情况,说明了社会风俗变革的艰难性和缓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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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 20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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