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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活方式变动催生新社会观念
新生活方式在短时间内流行成风,形成人争趋之的社会风尚,反映了人们选择这种新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是人们适应生活需要的一种自然选择,有其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合理性。因此,一些站在现实立场、从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考虑问题的人们,也开始面对和正视这种合理性,不再拘泥于传统伦理观念的束缚,而试图寻找新的伦理依据,来说明这种新生活方式的合理性,新伦理就这样萌生了。
如在经济生活方面,对于洋货流行,有人提出人们喜新厌故、喜欢奇巧之物,这是人的本性,是不可改变的,因此洋货流行也是不可能扼止的。他们不再拘泥于道德上的评判,而是从商业化的市场规律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认为由于人喜新好异的本性,洋货流行就是不可能扼止的,这表明洋货具有广大的市场,这是一种利源。人们由“利源”的认识,进而得出了从利源中获取利润的“利权”观念,西人就是靠掌握这种利权而赚钱致富的。在人们的意识里,本来中国的“利源”,自然应当由中国人获取利益,即“利权”本应属于中国人,而洋货流行,使洋人大获利润,“利权”落入洋人之手,这是不应该的,也是造成中国钱财外流、日益贫乏的重要原因。由此人们得出结论,提出中国人应当起而仿行西法,自造洋货,发展自己的工商业,以自己的优势去与西人争夺市场,争夺“利源”,“分西人之利”,以夺回“利权”。如有人所说:“欲禁民人不用洋货,势所不能,则莫如中国自行筹赀,逐一仿造,庶凡将中国之货易中国之钱,富者可便于购求,贫者更开无数谋生之路。按之和约亦所准行。而来华之洋货日稀,即银钱流出日少矣。”[3]到七八十年代,上海社会舆论积极呼吁大力发展中国自己的洋货制造业,仿造洋货,去占领洋货市场,与洋人“分利”,与洋人展开“商战”,直至夺回“利权”,这才是挽救国家贫弱的富强之道,从而形成了中国以求富强为中心的近代工商业观念,即重商主义。
在社会生活方面,对于从商之风及商人地位的上升,以及贵贱尊卑失序现象,也有人开始不再拘于传统身份等级观念,而以务实的态度,更多地从社会各阶层的实际状况出发,主张对各阶层的评价应当从其社会实际作用的角度来看待,提出以实际作用为基准的评判标准,显示了一种与传统身份主义取向不同的能力及功利主义取向。例如对于商人的社会作用,有人便抛开以往基于道德主义和农本主义的轻商、贱商观念,开始以现实的态度来重新审视。特别是七十年代以后,振兴工商以求富强已成为社会上越来越多人认同的口号,在这种尚富强的新社会价值观念确立之下,一些面对现实的人们也开始从兴商强国的角度,以富强的功利价值标准,来看待商人对社会的作用,对于商人予以重新定位。例如,在1872年《申报》上一次关于士商地位的争论中,有人就针对尊士贱商的传统观念,提出现在的买办、商人发财之后,“多有发达,体恤时艰,捐助军饷者,不知凡几”。他认为商人发了财以后,拿出钱助饷赈灾,对于社会有实际的用处,远胜于那些只知道舞文弄墨空言无补的文人学士。“其家虽不能致君泽民,而胜乎舞文弄墨、颠倒是非者相去几何?”[13]有人更进而提出,对于社会各业之人的社会地位,不应当只是以传统的身份贵贱作评判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对于社会的实际作用来衡量,“夫人类各有分,如士、农、工、贾是也。欲较量其上下,则以其所行所为之大小,子(仔)细而求之”。论者认为,依这一标准来衡量的话,商人的社会作用则“更为大矣”。这是因为商人对于现实国家和社会需要来说功用最大,“夫西人通商之事,于国计为大事”,买办商人们对于通商发挥的作用最大,“奏效于此役也,功莫大焉”,所以“即或嘉之过分不亦可乎?”这位论者甚至还进而说,如天下之人,都能象广东人那样乐于作买办商人,对于通商这一国计大事“大奏功效,实中国之大幸矣!”这种看法已经完全抛弃了贱商观念,而是明确地以“国计”、通商、“富强”为评判标准,因而对商人的作用给予这样高的评价。以这种新价值标准来衡量,与商人对国计的“大奏功效”相比,以往一贯推崇的士人的作用就黯然失色了,况且当时士人阶层已经充满了腐朽之气,盛行逐利之风,所以这位论者说:相对于商人于国计大事“功莫大焉”,士人的作用反而不如,“士人有高有低,以其所行所为,尚有不如商人者。”[14]这种观点反映了人们对于商人的评价,与以往的重道德相比,而更加注重实用功利性,开始从国家富强的角度来看待商人的作用,对商人的社会作用给予积极的肯定。这种尚富强、重功利的新社会价值观,使商人赚钱求利这种以往被传统道德否定的东西,在新价值观下有了新的道德基础。以这种新的价值标准来衡量,从商赚钱有利于国家的富强,与洋人争利有益于民族的共同利益,在这方面士人的作用显然比不上商人。这种“商人有功”说,反映了这时期人们在对于社会关系的认识上,已开始萌生重功利、重能力的新价值观念。
对于女性社会角色和男女地位关系的认识,也随着妇女走上社会独立谋生的风气而有所变化。一些站在同情下层人民和妇女生活立场的人,认为由于贫穷、灾荒和战乱,下层小民生计困难,贫穷妇女离乡入城,为佣、为妓、作工以谋食自养或养家,这是小民的生计之路,如禁止之,又无他业安置,则是断其活路,因而妇女出外作工是理所不应禁,也是势所不能禁的。如对于舆论一直呼吁禁娼,有人就指出,欲禁娼必须考虑这些人的生计出路,有他业以安置之,否则势在难行:“欲禁一业必须筹及位置此业诸人之处,令其有业可改,而后方能望此业之不复兴,吾禁令方能久行也。……即如娼妓一业,令其改业,何业可改?……兹禁其女为娼,必至驱其男为盗矣。此业之人又属不少,在上者纵能博施济众,谅亦无法以位置之也。”所以认为若无他业以安置,只是一味下令禁娼,是不顾小民生计、不切实际的迂腐道学之论:“道学居官禁娼,将置娼于何所?何以为生?”[15] “妓馆一禁,因之失业者不少矣。”[16]对于取缔烟馆女跑堂一事,有人指出,此业已成为许多贫家女子赖以为生的一个职业,一旦取缔,将使这些女子失业而陷于饥寒,“千百辈之衣食此若藉,一禁止忍其饥以死乎?”[17]对于茶栈、丝厂等处招用女工一事,也有人指出,这是使贫穷人家妇女“得一项出息”,[18]“女工而亦藉通商之故,而得以自求口实”,认为这是“利于中国人民者”,[19]不应当禁止。也就是说,妇女走上社会作工谋生,“自求口实”,是有益于小民家庭生计的,因此是应当允许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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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近代中国史研究网 200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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