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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表性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是“硬方案”,即单纯从扩大研究村落的数量入手。通过研究几种类型的村落或区域来兑挤出一个整体的中国社会来。这种方案在逻辑上行得通。但是目前中国有几十万个不同类型的村落,单纯扩大研究的数量,可行性并不高。另一种是“软方案”,强调深入挖掘个案村落的意义,主张立足宏观的社会来分析微观的村落,同时用微观的村落来关照宏观的社会。这一方案可以说是迂回战术,摆脱了代表性问题的纠缠。
对于“真实性”问题,学界对其的解答远远不如对代表性问题的解答那样投入、全面。这与长期以来将真实性等同于代表性问题有关。而研究者的价值参与程度、研究本身对研究对象的干扰程度以及研究对象的合作程度都会影响村落真实性的展现。如何将这三者有机结合到一起,反映真实的村落?这是村落研究合法化的前提。
如何摆脱二元论的困境,使得村落研究的合法化得以确立?可以借鉴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布迪厄提到过“场域”概念。场域是开放性的运作空间,每一个场域都包含在另一个更大、更宽的场域当中,而且每一个场域都与其他诸多场域有着关联,这表明场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此同时,场域型塑着惯习。反过来惯习有助于把场域间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值得社会行动者去投入、去行动的世界。这也恰恰说明场域是建构性的,是生成的。村落就是一种场域,具有开放性、生成性和建构性。于是,我们将村落研究的策略锁定为“场域建构主义”:村落的开放性保证了村落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代表大社会真实的状况;而村落作为场域空间的建构性和生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二元论的陷阱,从而使我们一步步逼近村落的真实,达到对整个中国社会的更加宏观的理解。
五、重返日常生活状态下的乡村中国
仝志辉:剥离抽象话语,确立农民主体性——以中国乡村政治研究为例
我个人的一点体会是,原来的中国乡村政治研究过分地从政治学这个学科,将乡村政治完全视为国家政治在基层或区域的影响,所以过多地讨论农民的政治权利要得到保障,乡村的民主怎么能够落实。比如我们曾经做的村民自治研究,这个取向非常明显。但这样做的话可能不能揭示乡村政治中的真正问题。
我认为乡村政治研究其实是要研究农民政治。既有的研究在突出农村这一方面很多,但对于其中活动的政治主体农民的关照不够。我们现在有关于农村研究分区的策略,农民从经济生活到文化心理分化得很厉害,我们要去理解不同的农民,理解他们之间的互动。我认为这是乡村政治研究可以努力的一个方向。
如何进入对农民政治的研究?这里提一个农民政治行为。这一方面是对偏重于制度结构的研究的一种疏离,同时也是想从一个更加生活化的角度来理解农民的政治行为。我对农民政治行为有一个定义:农民政治行为是和农户的经济行为和社区生活行为一体的,并受农户经济行为和社区生活行为影响,在乡村公共生活领域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如果要研究农民政治行为,当然就没有现在对学科的一种分界。因为你要理解农户的经济生存状况,农户经济的研究是一个基础,不一定用经济学的角度去进入,但农民日常生活中经济的关切,对子女的期望,对老人赡养的想法,这些经济生活的限制对他日常生活的影响;他的社区互动对他一些行为的约束和塑造,都会影响到他在政治行为中的表现。什么是农村的政治空间?不一定要通过一些政治学的定义,否则我们就只能看到选举、抗议、冲突。从我的感受来看,政治是有公共性影响的,是人际互动中一个非常特殊的部分,涉及到声望、资源获取,利益的极端化,就会被农民自己上升到政治的高度去认识。
我认为乡村政治研究要找到对农民政治行为主体性确立的一种方式。这可能会从几个方面得到突破,一个是在叙述方式上,我们怎么去摆脱赵旭东批评的,你罗列访谈资料,但把研究者的主体性凌驾于农民的主体性之上。但我这里说的主体性比较具体,就是政治生活的主体性,要确立出来,要有一种合理的表述方式。第二个我认为在研究的现象上要突破。什么是农民认可的政治,或者说我们要通过一种反思,确立农民政治应该展现的那些现象,以及它产生的一种心理反应。第三个我认为要找到农民政治主体跟其他我们所研究的政治现象的一种对话的方式。就是说农民的政治行为会和宏观的政治在经验现象发生连接,这些经验现象的连接点要被观察到,被叙述到。
卢晖临:进入日常生活中行动者的所思所想——以对后集体时代农村盖房竞赛现象的思考为例
我想研究农村的学者都能观察得到在后集体时代的贫富分化现象,这是广为大家关注和研究的现象。自1980年代初广大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日渐提高,但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分化而来的不平等程度也愈益加深。这可以用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农村的基尼系数来反映。我国农村的基尼系数在1978年只有0.22左右,但到了1999年已经逼近0.35,这样一个增长的速度是很惊人的。基尼系数反映的是不平等状况,这种增长反映了农村贫富分化的加深。到2004年,中国农村的基尼系数上升到0.3692,这至少反应当前农村的不平等已经很严重。以上是将农村作为整体来考虑贫富差距,具体到村庄内部,贫富差距更为明显。
这样一个明显的贫富差距,如果和计划经济时代相比,会让我们觉得更是一个问题。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一直到七十年代末,集体时代中国农村的平等化程度,缺乏大规模的数据,无法作出准确的估计,但一些点滴的个案资料可以帮助我们形成认识。1954 年几个合作社收入差距的资料显示, 劳动力之间的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的差距基本上在1 倍以内, 人均收入的差距为 2 倍(刘文璞、吴国宝, 1997)。Mark Selden(1985)对所计算的1977年河北五公大队一个生产队内部的集体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22,1970 年代中期广东的两个村的基尼系数仅为 0.16 和 0.17。Putterman(1993)利用河北省获鹿县大河乡 1979 年的住户调查资料计算了收入差距的不均等程度, 其中得到 5 个生产队的基尼系数介于 0.14~0.19 之间。这些材料都是一些个案,不是全国的统计数据,但都验证了早期由Parish和Whyte等完成的研究,他们发现社会主义中国的不平等程度不仅远低于市场型的发展中国家,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略低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Parish and Whyte, 1978)。总结起来,集体时代由于推行的是高度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生产队内部社员之间的经济地位获得了相当高的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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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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