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发生学研究:由舞蹈到巫术到神话
神话是关于神的言说。神源于舞,故对神的言说源于对舞的言说。然而,如上所述,原初舞蹈的形式尚未确定。它不着形迹,不可言说。因此,要使神话成为可能,舞蹈必须首先规范化,以获得明确的形式,使之有形可察,然后才可名且可道。
由原始状态的自由率真演变为合规中矩,是舞蹈的内在宿命。舞蹈,作为游戏,必然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人类游戏的人类性在于,在运动的游戏中,它的游戏运动自己遵守规则,自己约束自己。[③e]”舞蹈,作为最直接最动人的游戏方式,在漫长的史前岁月中,必然被无数次重复,规则就在一次又一次的重复中积淀、建立起来,并反过来约束舞蹈,舞蹈遂由生命的自由律动蜕变为循规蹈矩的肉体仪式。
仪式化了的舞蹈就是所谓巫术礼仪。这可以由“礼”字的字源得以证明,其甲骨文作,此字象征鼓的形象[④e]。鼓,是约束舞蹈使之节奏齐一的主要打击乐器,“鼓,其乐之君邪!”(《荀子·乐论》)因此,先民们必定是通过鼓来体认和把握舞之规则的,于是,藉鼓来命名舞的规则就顺理成章。这就足以表明,礼,最初不过是舞蹈的规范化或规范化的舞蹈,许慎尤能体会“礼”字的古义,《说文解字》云:“礼,履也。”又云“履,足所依也”——鼓之节奏、舞之规则,不正是舞者举手投足、进退周旋、俯仰揖让的依据吗?随着礼教之泛化,“礼”字才被引申为泛指一切行为之“所依”。
《说文解字》又云:“礼,所以事神致福也,”“所以”者,手段也。礼作为事神致福的手段,就是所谓巫术,《说文解字》云:“巫,女能事无形以降神者也。”
说巫术是“事无形以降神”的手段,就意味着,巫术的参与者们总已经有了一定的关于神的观念,也就是说,巫术总以一定的关于神的观念为前提,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在历史发生的顺序上,神话先于巫术。
如上所述,巫术是舞蹈仪式化的结果,巫术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舞蹈,其规则要能够被人们普遍的了解和遵循,就必须用语言或其他符号形式将之确定下来,即用语言符号对舞蹈进行的具体方式,包括时间、地点、巫师的角色、服饰仪容以及舞蹈的动作要领等加以描述。舞就是神,因此,对舞蹈的描述也就是最初的“神话”[①f]。神话一旦形成,就反过来指导、规范具体的巫术操作,只是在这时,巫术才是对先在的神话观念的肉身表达:“即用舞姿将神表现出来[②f]”。
这,涉及到神话学和文化人类学中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巫术和神话孰因孰果、孰源孰流的问题,而国内外学术界恰恰对此问题缺乏清醒的认识。
在界定巫术与神话的关系时,首先应明确是在何种层面上讨论问题。说巫术是事神致福的活动,一定的巫术仪式总以相应的神话体系作为“理论”前提,这是就巫术形态学而言:先在的神话观念和据之而展开的巫术仪式,构成了成熟的巫术活动在形态上的二元论结构,这正如先在的理论体系和据之而展开的实践活动构成了社会实践的二元结构一样;相反,说神话是对于先在的巫术仪式的叙述,这是就巫术和神话的发生学关系而言:由肉身性的原始性舞蹈,到肉身性的规范化舞蹈,再到符号性观念性的神话体系,这说的是神话生成的历史发生学源流,这正如在发生学上,实践先于理论一样。
理论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神话源于巫术又反过来规范巫术,这正是存在和意识的辩证法,对这种辩证法的无知就导致了神话学、文化人类学等对巫术和神话关系的颠倒:人们囿于对成熟形态的巫术仪式的直观,以形态学关系推断发生学关系,将共时的“逻辑”关系误解为历时的发生关系,因为发现现存的巫术实践总有一定的神话体系为依据,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巫术源于神话,从而以神话阐释巫术,以观念说明实践,而为了说明如此这般的神话观念,又不得不发明种种貌似有理实则神秘的“原始思维”学说,如“万物有灵论”(泰勒)、“象征律”(米勒)、“图腾崇拜说”(迪尔凯姆)、“互渗律”(列维—布留尔)、“原型说”(荣格)、“二元对立结构”(列维-施特劳斯)等,将神话之特殊叙事方式和巫术之特殊行事方式归结为莫须有的原始心理或思维结构,然后就万事大吉,而巫术之“荒唐”和神话之“神秘”却依然如故,并且又在原本朴素的原始神话之上,叠加了一系列精心构造的形而上学神话。
因此,为了说明原始神话就必须首先破除诸如此类的“现代神话”,以将被形形色色的形而上学体系颠倒的世界重新倒过来。
神话源于巫术,因此就应该以巫术说明神话而不是相反。神话的神秘最需解释的主要在于诸神形象的怪异和诸神故事的荒诞,而两者都可以从巫术得以解释。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