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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衡]叙述形式的文化意义
  作者:赵毅衡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7-08-07 | 点击数:11027
 

  情节结构的整齐也牵涉到叙述时间的整齐,因为叙述中的时间链实际上是非明言的因果链,而叙述的因果链完整,是整一价值观的体现。要打破因果链,唯一的办法是打破时间链,把事件从因果链中解放出来,使事件不再是前后相继的时间链中的一环,而靠其经验的强度超越叙述的时间——因果框架。

  诚然,任何叙述文本都或多或少地扭曲了故事“本来”的时间,完全没有时间变形的叙述是不存在的,是无法想象的。但时间变形有两种:如果变形的范围只是增加叙述的时间效果,那只是一种时间链的改组,它的目的就是让读者在阅读时能加以复原;如果时间变形超越了可以阅读复原的范围,那么,这样的时间扭曲就是一种时间链的破坏。

  这样两种时间变形的模式实际上为两种历史观服务:时间改组式叙述,认为历史(或现实,或故事底本),有必然的因果规律可寻,有稳定的价值体系和规范去抽取。时间改组所做的是删剪编辑历史事件,使历史被纳人一定社会文化形态的框子。

  时间破坏式叙述则相反,它是基于另一种信念,即历史不服从某个因果规律,其复杂性无法纳入任何现存的价值规范体系。在时间链被破坏后,历史被非叙述化,也就是说,不象在一般的写作中那样被纳入一定的解释体系之中。

  如果叙述形式的确与社会文化形态如此密切相关,的确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那么,如何才能读出这个意义?

  的确,一般读者是不了解这个意义的,对只能读情节读故事的读者来说,形式的文化意义是隐蔽的。理解作品形式的、文化意义,实际上是对作品的反理解,是暂时搁置其内容意义,与作品保持必要的批评距离,甚至可以说是对叙述文本的自然状态的扬弃。

  叙述形式的文化意之隐蔽排除了每个人成为意义揭示者的可能。苏联符号学家洛特曼对此提出过一个惊人的看法,他认为“文本的真实性即在于其不可解”,因此,“与文本出现的同时,必然要出现文本解释者”。正如有巫辞就得有祭司,有经文就得有牧师,有法律就得有律师,同样,有艺术作品就得有批评家。批评家所作的是揭露对一般读者来说不可解的意义。“解释的定义就排除了每个人都成为解释者的可能。”(15)

  对小说的一般读者而言,叙述形式只是一种容器,与作品的本质关系不大。容器的形式再奇特(例如有复杂的时空变换,大量倒叙等等),过了不久,读者也就能见怪不怪,故事最终还能复原成与经验世界相印证的复件。形式只是理解意义的手段。而对于试图了解叙述形式的文化意义的批评家来说,形式不是手段,它本身就是意义。它不是得鱼即可忘的筌,它就是鱼。

  注释

  (1)泽尔尼克(Stephen Zelnick)《作为叙述的意识形态》见哈利·加尔文编《叙述与意识形态》1982年,第281页。

  (2)古尔兹《文化阐释》,纽约,1973年,第86页。

  (3)转引自荷尼希汉森 (Lothar Honnighansen)《视角及其思想史背景》(Point of view and Its Background in Intellectual History)。又见《比较文学年刊》第2卷,剑桥,1980年,第154页。

  (4)佩特(Walter Peter)《文集》,第5卷,第66页

  (5)王尔德《作为批评家的艺术家》芝加哥,1969年,第315页。

  (6)阿英《晚清小说史》1937年,第68页。

  (7)布斯(Wayne Booth)《小说修辞》,1983年,第486页。

  (8)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 《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与文学分析》,见《新左翼评论》卷11 (1981)第355页。

  (9)加缪《反叛者》,巴黎,1961年,第317页。

  (10)《1984年短篇小说选》,1985年北京,第311-312页。

  (11)(12)格拉姆·格林《逃造之路》,傅惟慈译,《世界文学》1982年第3期,第180-181、184页。

  (13)曾祖荫等编《中国历代小说序跋选注》,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82年,第214页。

  (14)本雅明《彻照录》(Illnminations) 英译本,纽约,1968年,第83页。

  (15)路特曼《文本与功能》,见《苏联符号学论文集》,巴尔的摩,1976年,第116页。

  (文章来源:《外国文学评论》1990年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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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文艺学网 2007-07-0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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