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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 廖明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
  作者:周星 廖明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8-20 | 点击数:24442
 

      廖:我们国家的舞台表演艺术、各种形态的民俗艺术、传统的工艺制作和民间技术等,确实是丰富多彩、种类特别多,各个地方和各个民族中都有很多身怀绝技的“能人”,如何调动他们保护和传承其所承载的文化的积极性,如何给他们创造出有利于文化遗产传承的环境与条件,确实是非常重要的课题。这些年来,我们国家也在尝试建立诸如“工艺美术大师”或“民间文化传承人”之类的制度,但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这些被认定的人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应该如何定义他们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其作品和地域文化传统或族群集体传统的关系又该如何理解?所有这些问题,都很值得做进一步的研究。我的印象是,似乎我们还是多少有一点重艺术而轻传统工艺,或者有一点重“雅”轻“俗”。从您的上述介绍看,日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先行经验,确实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上还包含了对其有效地加以利用和开发的意思。我们国内现在也很重视这一点,但大家好像总是很容易先想到旅游开发。那么,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方面主要有哪些做法?
      周:围绕文化遗产,开展旅游业,当然也是一个思路,在日本也有这方面的努力,例如,他们也有“日本的世界文化遗产之旅”之类的项目等。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一般意义上文化遗产的利用,应该看得更加宽阔一些,不宜只盯着钱和经济效益。日本政府和日本学术界认为,文化遗产是日本全体国民的财产,它既是理解日本历史和文化的基本教材,同时也是日本文化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文化遗产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国民文化教养的养成、学术研究等很多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文化遗产必须向全体国民和社会公众公开展示,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影响和价值,这应该是他们“活用”其文化遗产时认为最重要的方面。例如,不断促使文化遗产的“公有化”,若是有人想变卖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房产或收藏品,政府就会想方设法将它买下来,作为公共的财富予以保护;再有就是努力促使文化遗产的公开展示,以便尽量充分地发挥文化遗产在国民教育和文化的认知、传播与交流等多方面的功能。比如,像推进青少年体验文化遗产和乡土艺术的各种活动,我觉得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另一方面,就是在振兴地方文化,突出地方特色方面,文化遗产也是功不可没。近些年来,由政府文化厅组织和实施的所谓“家乡文化再兴事业”、“地域艺术文化活性化事业”、“地方文化情报系统”、“推进青少年体验文化艺术活动”等很多项目,其实都是为了支持各个地方的文化事业,在某种程度上,也都是旨在促使地方传统文化的再生与发展的项目,其中自然也都包含有对文化遗产予以活用和开掘的思路。一是对地方所拥有的文化遗产、风土人情、民俗等予以保护和搞活,二是以此为基础,努力发展当地具有特色的地方艺术、地方文化产业和生活文化。
      总之,在日本政府的文化政策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是同等重要的。不过,如何才能使文化遗产,尤其是无形文化遗产与地方产业,尤其是文化产业的发展相互结合起来,形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这其实是一个有关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性难题。眼下,各地利用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而组织的文化商品,确实已有一定的发展,但通常也多是在旅游,尤其是在所谓地方探险或故乡观光中有较多的应用。

      廖:日本虽然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参考,但归根到底,我们有不同的国情,很多地方我们恐怕是不能照搬的。例如,苑利教授就曾经指出说,日本对文化遗产的分类,将文化遗产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等五大类,但又把“民俗文化财”再细分为“有形民俗文化财”与“无形民俗文化财”。显然,这种分类有内在逻辑上的矛盾,我们不容易理解。
      周:这主要是他们在不断地扩充保护范围的过程中形成的,在我看来,只是一个工作分类,而不是严谨的学术分类。当然,他们面临的问题和我们的不同,他们的有些措施自然也不一定适合我们,例如,在全国均高度都市化的背景下,他们最新的动向似乎是要把仅剩的农村都保护起来,这显然不大适合我们中国。我们中国还有大面积的农村和数以几亿计的农村人口,这是保护不过来的。中国各地的情形很不相同,除全国有一个基本准则之外,各地方应该因地制宜。我听说,浙江省文化厅会同财政厅,已经制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那些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民间老艺人发放津贴、补助,我觉得,类似这样的变化就会使我们很受鼓舞。不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日本政府财力雄厚,这也是我们不能攀比的。我们应该做的是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风气,提高和调动基层社区和每一位国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由于很多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已经很难在现当代社会里顺利地实现再生产,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其实是非常艰巨的。
 最后,我想提到中日两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一点差异。日本是基于他们的国家意识形态(以天皇制为特点)而对所谓“无形文化财”予以选定的,其中有很多都涉及到宗教,尤其是传统的神道教方面;相比之下,我们国家除了国家意识形态之外,还实际存在着无神论的意识形态,后者往往会使我们在认定一些涉及信仰、宗教或祭祀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有所犹豫。像国家不久前公布的保护名录,其中还是以艺术类居多,而信仰、祭祀类偏少。在这些方面,确实还需要今后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廖:非常感谢您为我们介绍了很多日本的情况,我相信,这次访谈一定会对我们《民族艺术》的广大读者有所启发和参考。谢谢。
      周:也谢谢您。
 

来源: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田野工作方法》,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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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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