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星:男,民族学博士,日本爱知大学国际中国学研究中心(ICCS)教授、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族学与民俗学。主要著述有《史前史与考古学》(1992)、《民族学新论》(1992)、《民族政治学》(1993)、《境界与象征:桥和民俗》(1998);主编(或合作主编)有《社会文化人类学讲演集》(1996)、《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1998)、《中国民族社区发展研究》(2001)、《民俗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2006)等;译著(或合译)有《现代文化人类学》(1988)、《文化人类学的十五种理论》(1988)、《汉族的民俗宗教——社会人类学的研究》(1998)等。
廖明君:男,《民族艺术》杂志社社长、总编辑,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院长、研究员,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副会长。
廖明君(以下简称“廖”):周星教授,这次在北京见面,非常高兴。多年前,我们曾邀请您担任《民族艺术》杂志的编委,您虽然婉言谢绝了,但还是很支持我们刊物的工作。这次您答应接受我的访谈,真是很感谢。近几年,国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话题方兴未艾,您能否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向《民族艺术》的广大读者作一些介绍?
周星(以下简称“周”):谢谢廖先生。当年不敢答应做贵刊的编委,是深感责任重大,我那时工作很忙乱,实不宜空挂头衔,以免耽误了你们的工作。但这些年,我一直很关注贵刊,并从贵刊发表的著述中学习到很多知识。这次承蒙不弃,我愿就您出的这个题目做一些评述。我留意到国内学术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问题时,很自然地会关注先行一步的发达国家包括我们的近邻日本、韩国的经验。因为已经有一些文章或著述多少介绍了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现状等,那么,我这里的评述应该说只是以补充或讨论为主吧。
廖:我曾到过日本访学,对日本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和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珍爱与保护有较深的印象。虽然日本国内一直也有学者在不断地讨论现代性和传统文化的关系,对于在全球化冲击下日本传统文化的存续很有危机感,但从我们看来,他们在这方面处理得还是比较好,就是说,日本现代化的成功基本上并没有以传统文化为代价,而是实现了现代化和传统文化的和谐共生。您觉得,他们在这方面都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周:在大力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同时,积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和谐共生,可以说是历届日本政府长期持续的目标,这个目标自明治政府以来一直没有改变过。其间虽然有战争的破坏,也有国家主义意识形态对传统文化的压制(例如,旨在建立“国家神道”而强化对社寺的管理、废佛毁寺、压制佛教民俗等),但总的来说,其文化政策在保护传统遗产方面是具有一贯性的。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大约创始于明治时代,后来的一百多年间屡有修改和补充,被纳入保护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各种制度的细节也逐渐趋于完善。日本人做事认真、细致,这也反映在他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现在,日本政府和日本社会各界正在进一步地致力于把他们的文化遗产作为“资源”盘活,一方面采用新的“登录制度”以弥补此前“指定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积极地让文化遗产不再只是躺在博物馆或仓库里做“标本”,而是要想方设法地让它们能够公开给全体国民,让它们能够被继续利用,包括被应用于国际文化交流的各种事业。
相比之下,我国的现代化进程非常曲折,除了国家积贫积弱,饱受列强侵略掠夺之外,还有内战和革命,特别是自“五四”以来,中国思想界和知识分子大都把传统文化看作是现代化的阻碍和对立面,认为全要破除。文化原本是应该不断积累、建设和发展的,结果却成了“革命”的对象。正是由于连续性的断裂和意识形态偏见,才导致了我国眼下面临的文化危局。简单地说,保护和珍爱祖国的文化遗产包括传统的文化,应该是国家一项长期持续的基本国策。在这方面,我们以前确实做的不够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也是刚刚提出来,还比较仓促和粗糙,今后应该不断完善并坚持下去才对。政府应该把这方面的工作越做越细,而不应该像搞“运动”一样,只是空喊口号,更不能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使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再次发生中断。我想这里应该指出的是,这次国家文化政策的转型(从革除到保护),除了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之外,接受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些国际文化领域新理念的“输入”,也是非常重要的推动力。换言之,把祖国的传统文化和民间民俗文化作为社会资源和文化多样性的标志提升到国家的议事日程,这方面应该说是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日本政府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不仅有连续性,还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根据其《文化财保护法》的界定,所谓“文化财”主要包括:1、“有形文化财”,包括“重要文化财”和“国宝”,主要是指那些在日本历史上有很高艺术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美术工艺品。其中,美术工艺品又可包括绘画、雕刻、书法、工艺制品、典籍、古文书及历史和考古资料等。2、“无形文化财”,主要是指在历史和艺术上有很高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艺能、乐舞、工艺技术等。由于其“无形”的特点而较难把握,所以,那些承载或传承着无形文化财产的表演者和工艺美术的传统技能持有者,也就是所谓的“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财”的范畴之内。3、“民俗文化财”,包括“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和“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它们分别是指各种传统的民俗艺能,如民众在各种年节庆典或祭祀时举行的表演与民俗活动,还有就是可以体现日本国民的“生活样式”,涉及衣食住行、职业、生产、信仰、年节岁时等各种民间生活的器皿、用具和设施等。4、“纪念物”,包括“史迹”(如寺院、贝冢、古墓、都城旧址、城堡、宫殿、旧宅等)、“名胜”(如人文的庭园、桥梁等和自然的溪谷、海滨、山岳等)与“天然纪念物”(如日本特有的动物、植物、矿物等)。“纪念物”一般是在历史和学术方面有较高的认识价值,在艺术或观赏方面具有较高美学价值,或者是在学术研究价值方面较高的动植物和矿物等。5、“传统建筑物群”,主要是指由市町村等各地方自治体按照有关条例所划定的传统建筑物群的保存地区,其特点是具有较高历史或环境、景观的价值。
如此看来,日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范围是颇为全面和系统的。近些年,他们又提出了所谓“近代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主要是指日本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创造的一些尚存但又具有重要价值的遗址和遗产,比如说,像某电报局旧址、某段铁道或某学校的遗迹。也就是说,今天我们国内大力鼓动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只是文化遗产体系中的一部分而已。我觉得,只是一味强调某些文化遗产的“口头和非物质”属性,或者把文化的那些属性看得比其它属性更加重要,这似乎是有失偏颇的。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杨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