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相关法规和发展规划应与保护文化遗产理念相结合
维护城市记忆所必需的物质依托
图为某市一处青铜器时期的遗址被挖掘机无情地摧毁。(资料图片)
文化遗产保护面面观之二
本报记者 席锋宇
“轰隆隆”的挖掘机前行着,无情地“侵略”着脚下的土地,顷刻间,一切都在碾轧和挖掘的尘土中化为乌有。
不要以为这只是小说里所描写的场景,这是真实发生在东北某省的一幕。那片被“侵略”的土地上有考古发现的8处金代遗址,对复原金代平民生活有着极高的价值。然而正在进行的航电枢纽工程却由于项目经理为了赶工期,无视之前文物部门与工程指挥部签订的协议书,对该遗址进行了毁灭性的破坏,使其完全失去了考古价值。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迅猛发展、现代化、城市化日新月异的时期,城市各类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展开。但是在城市文明的拓展过程中,法人违法现象严重,损毁破坏文化遗产及其原生环境的事件频频发生。我们许多珍贵的、甚至是还未来得及见天日的文化遗产就这样悲壮和无奈地消失和损毁了。
城市盛行
毁掉真文物制造假古董
文化遗产资源是一个城市的最大资产,是城市的文化灵魂,更是城市的记忆。城市由于有了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才显得厚重和有内涵,这些也是最值得一个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骄傲资本”。
然而,在当前大规模的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导致伤害文物建筑、占压大遗址、损毁古墓葬、破坏文物原生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8年,国家文物局共接报全国文物行政违法案件544起。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认为,“旧城改造”引发了城市文化遗产的“建设性破坏”。他说:“旧城区是城市中历史记忆保持最完整、最丰富的地区,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高价争夺的黄金地段。”一些城市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合理地要求“就地平衡”,盲目在旧城区内兴建高层建筑,使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到破坏。
记者曾翻阅过的《中国文化遗产发展报告》一书中,毫不客气地指出:“一些城市的决策者,急功近利,受经济利益驱使,采取大规模的旧城改造、过度商业化的运作、大拆大建的开发方式,将一片片积淀丰富人文信息的历史街区夷为平地,摧毁一座座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建筑,拆除破坏一处处文物保护单位。”
一位文物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城市化进程中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了梳理:文化遗产本体屡遭损毁与亵渎;盲目的开发建设隔断历史文脉;“毁掉真文物,制造假古董”盛行,“保护性破坏案件”逐年增多;以单位保护取代整体环境保护;商业化开发造成持久负面影响;超负荷旅游破坏历史文化空间;不合理定位改变历史街区环境。
曾经有人痛心地撰文指出,城市化建设对文化遗产的破坏,造成了传统城市文化空间的破坏、城市生活肌理及其历史文脉的割裂和城市记忆的消失。
2007年,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位市长、规划师、建筑师、文化学者、历史学家等在北京共同发表了《北京宣言》。宣言中说:“城市文化建设要依托历史,坚守、继承和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减少商业化开发和不恰当利用对文化遗产和文化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不仅需要商贸城市、工业城市,我们更需要文化城市。”
有法不依
城市化给古城带来重创
2008年6月8日,随着山西省太原市考古研究所在晋阳古城宗教区太山龙泉寺建筑基址一地宫内发掘出的石函的开启,盛唐五座宝函的出世再次让世人对有着“中国庞贝”之称的晋阳古城绵深厚重的文化遗产刮目相看。
然而,城市化的脚步却给晋阳古城带来了一场灾难。太原市文物稽查大队的刘队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晋阳古城的遗址范围内,已经有18座高楼‘骑’在了上面。目前在遗址范围内,有三家违法建设单位性质比较严重。”
为了保护古城遗迹,早在2007年,《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理》就出台了。其中规定:在晋阳古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遗址的环境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然而,在城市化大规模推进的过程中,这些法律规定似乎变成了“一纸空文”,文化遗产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创伤一旦形成就无法弥补。
法律威慑
尽力维护文化遗产安全
前段时间,记者回到家乡,一个文物大省的文物大市,注意到一座辽代的寺院正在进行扩建工程。就这个问题,利用国家文物局一次开会的间隙,记者专门询问了单霁翔局长。“就这个事情,我们也曾几次与该市的领导沟通和协商过,希望能够按照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扩建”。
单霁翔对记者说,其实必要的扩建工程在不损害原有文物的基础之上,是被允许的。但是扩建不是重建,也不是单纯的仅仅为了旅游业服务,它应该是对原有文物更好地展示和保护服务。按照文物法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此之前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调查,对于扩建方案应该本着保护文物的原则进行取舍。
面对现在众多城市中这种“扩建”、“重建”文化遗产的情况,单霁翔说,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项简单的、短期性的建设行为,而是一项高层次的、长久性的文化活动。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这就需要在全社会加大对文化遗产法律方面的宣传,同时法律的宣传应该更加细致和突出重点,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要进一步明确。
针对城市化中文化遗产面临的这些问题,他建议说:“我们需要依靠立法和法律的威慑力来维护文化遗产的安全性。”他说,从国际经验来看,欧洲许多国家具有非常明确的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思路,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的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住宅建设、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所以,城市相关法规以及发展规划应与保护理念结合,形成平衡与和谐的发展格局,使城市在动态变化中,始终保持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意识,维护城市记忆所必需的物质依托。”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2009-06-1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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