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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21世纪的民俗学开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缘
  作者:乌丙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25 | 点击数:10411
 

      二、民俗学研究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是民俗文化并不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可能取代民俗文化。

      ——打个比方:假定说民俗学是个大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这个超市里却是一个常设的受政府委托经营热卖品的特殊专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民俗学面前,却不可能完全接受民俗学学术规范的制约。

      民俗学研究在遭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全然陌生的概念之前,一直从事着本学科领域的民俗学、民间文艺学理论与实践的工作,这既是民俗学人科学性的本格工作,也是职业性的本色工作。即使是有阶段性的文化工程工作,也都毫无例外地是本学科领域内的本职工作,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普查、搜集、整理和编纂工作,几乎牵动了全国上下所有的民间文艺学人就是很好的证明。

      接下来,2002年下半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正式启动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文化建设项目“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组建了该工程的全国工作委员会、聘任了59名民俗学、民间文艺学界同仁成立了全国专家委员会,冯骥才任主任,刘魁立、乌丙安担任副主任。期间,乌丙安还负责编写了总普查大纲草案、民俗普查大纲、村落民俗普查细纲,参加了村落普查采样小组的现场踏查,编写了榆次区后沟村民俗普查问卷细纲。2003年1月,该工程公布了工程计划大纲、总普查大纲、分类调查提纲、各类调查表格,出版了普查手册及其光盘。开始了以文艺社团协会为单位的全国性民间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预定期限为2003年至2008年底。

      这是民俗学进入21世纪选择的第一项属于本专业学科的文化工程和学术实践,所有的分类体系、普查作业步骤和方法,可以认定基本上是符合民俗文化学科应用实践的规范。

      正在此时,2003年1月18日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了国家民委、中国文联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1月18日文化部启动仪式上,正式颁发聘书给应邀到会的两名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此时还没有成立专家委员会)资华筠、乌丙安,前者来自艺术研究界,后者来自民俗学界,至此民俗学人正式迈入国家政府主导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1月24日专家委员会成立,首届专家委员会共有27名成员,有9名来自民俗学、民间文艺学专业,占委员总数的33%;14名来自各个艺术门类专业,占51%;其他4名中,1名民族学者、1名社会学者、1名来自技术科学界,1名文化管理工作领导干部。这个比例标明:民俗学只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工作,而不是全部工作。可以认定:民俗学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涵盖或包揽所有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民俗领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关系是一个不等式。在这个保护工程中,民俗学的参与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不是主要的;是有限的、部分的,但不是无限的和全部的。
 

     民俗学正是在这种分工的条件下参与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具体工作,直到2004年以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全面转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民俗学与其它学科的协调运作比较正常。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对遗产进行分类指导全面普查的工作。当时制定了遗产调查的分类编码,共16类:

      1、民间文学、2、民间美术、3、民间音乐、4、民间舞蹈、5、戏曲、6、曲艺、7、民间杂技、8、民间手工技艺、9生产商贸习俗、10、消费习俗、11、人生礼俗、12、岁时节令、13、民间信仰、14、民间知识、15、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16、传统医药。

      很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的分类系统有所交叉但很不相同,这样的分类法是从文化表现形式的遗产项目确认上考虑的。所以,民间文学专业负责第1类;美术专业负责第2类;音乐专业负责第3类;舞蹈专业负责第4类;戏剧专业负责第5类;曲艺专业负责第6类;杂技专业负责第7类;各种科技专业(如锻造、铸造、酿造、建筑、染织、陶瓷等)负责第8类;医药专业负责第16类;民俗专业负责第9、10、11、12、13、14、15几类。这是文化保护工作按项目分类的安排方法,和民俗学基本知识体系的分类法并不完全一致。民俗学从来就不是以文化表现形式做项目加以分类的。这足以说明民俗学视野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等于民俗学专业所面对的民俗文化。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同时进入遗产项目申报代表作名录阶段的时候,民俗学所负责的7个分类,由于保护项目工作没有可能再细分为7个专业组进行评审,在工作运行中只能把7类合并成一个大的民俗类,于是从此便形成了民俗一大类和其它9个专业的小类别放到平行的分类地位,造成了民俗学和民间文学分成两家的局面。这在民俗学的分类体系中显然是不伦不类的;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分类中却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它是以遗产的表现形式分项编目的,正像传统医药项目在民俗文化的分类中应当属于民间知识和技能类,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传统医药却是和民俗平行的一个较大的类别。在这里民俗学的分类体系无法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分类需要中,相反工作分类的实用性却可以随意随机地构成遗产项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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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丙安小屋 2009-05-25 21: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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