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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
  作者:科大卫 刘志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7-06-21 | 点击数:18268
 


  神祇和祖先

  礼仪往往具有维系信服神灵与透过礼仪和神灵沟通的社团的作用。祭祖也是其中之一种方式。有关这方面,中外学者都作了不少研究,早在解放前顾颉刚等人的妙峰山研究便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xxvi] 妙峰山进香的香会是到远处参拜的团体,代表进香的群众与神祇建立的关系,透过进香的活动求得神祇一段时间的保佑。这类团体在华南和华北都很普遍。但是,参神活动并不一定为国家正统所接受,明清时期,不少参神的活动被视为违法或者不合礼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宋到明,朝廷亦在特殊的场合承认和保障民间的神明崇拜。外国学者在这方面有很多研究。如丁荷生对福建保生大帝、清水祖师、广泽尊皇三位地方神祇的研究显示出,这三个神祇都经过从地方崇拜到朝廷敕封的转变。[xxvii] 李献璋也详细地考察了有名的妈祖(即天后)经历的同类型变化。[xxviii] 尤其在南宋迁都到临安后,福建对宋朝有特别的重要性,所以在《宋会要》中记载了很多福建的地方神获得赵宋王朝敕封的事实。敕封的结果是很多被封的地方神祇列入了国家祀典,由地方官定时致祭,政府甚至要拨用公费维持庙宇和祭祀。反之,没有列在祀典的神祇,常常有被认为是邪神淫祀的可能。明朝明确把没有列入国家祀典的祠庙视为“淫祠”,其与合法的庙宇的分别,其实只在于有没有朝廷敕封的扁额。朝廷对民间神祇的敕封,包含对民间信仰的承认,也是对信仰团体接受的根据。

  国家的承认无疑是神明正统化的依据,神祇被列入祀典,以后就会在地方志和其他地方文献被记录下来,再通过有关神祇信仰的书籍(如《三教搜神大全》一类)加以宣传,神祇的法力便从地方环境升格到国家的范围。华森在研究香港新界沙岗天后庙的一篇很有影响力的论文里,讨论敕封的神祇对地方神祇统一化的影响。[xxix]宋怡明在最近出版的一篇论文,则对这个观念提出修正。宋怡明以五通神为例,指出正统化的神祇用到地方上面,不一定改变乡民对神祇的概念。[xxx]

  神明崇拜与正统性的关系,同样在祖先崇拜与祭祀的正统化过程中表现出来。朱熹等宋代理学家制定《家礼》的时代,庶民不能为祖先立庙,地方上的祠庙,不是神祇的庙就是贵族(或皇族)为祖先所立的庙。庶民供奉和祭祀祖先,不是在坟墓,就是在佛寺(所谓功德祠),或者在家中供奉。当时的祠堂,并非在乡村里建立独立的庙宇,而是在坟墓旁建的小房子。又因为代表先灵的象征不一定用牌位而用画像,所以拜祭的地方亦称为影堂。宋儒的改革,实际上就是针对这些形形式式的祖先拜祭办法,把祖先和神祇供奉严谨地划分开来。朱熹主张“君子将营宫室,先立庙堂於正寝之东”,他对这一句话的解释说明,他之所以用“祠堂”这个名词作为祖先祭祀的地点,完全是为了配合当时的法律:“古之庙制不见於经,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朱熹所设计的祠堂格式,是“祠堂三间,外为中门,中门外为两阶,皆三级,东曰阼阶,西曰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叙立”。[xxxi] 这一设计,在明初编《明集礼》时被采用作为祠堂的规范,但宋儒提倡的家庙式祠堂的建筑物还未有法定地位。直到嘉靖十五年(1536)夏言上疏请“诏天下臣工建立家庙”,“品官家庙”才成定制,规定“官自三品以上为五庙,以下皆四庙。为五庙者,亦如唐制,五间九架,厦两旁隔版为五室。中祔五世祖,旁四室祔高、曾、祖、祢。为四庙者,三间五架,中为二室,祔高、曾,左右为二室,祔祖祢。”[xxxii] 万历《大明会典》“品官家庙”条,就是根据这次诏令写的。在同一疏中,夏言亦疏准许天下臣民于冬至日祀始祖。至此,天下士庶祭祖的法定地位才确立下来。

  嘉靖年间关于祖先祭祀的礼仪改革似乎与“大礼议”有关。在大礼议中,站在前台支持嘉靖皇帝的官僚,如霍韬、方献夫等人,好几位都是广东的士大夫,他们就是在乡村中积极推行教化,支持毁灭“淫祠”的人。因为篇幅所限,这里对明代的政治史不能作更多讨论。只想指出的是,正是在这些“大礼仪”中大力主张“孝道”的士大夫的推动下,明中叶后宗族制度在广东特别明显地普及开来。

  不少资料明确显示,从宋至明之间,礼仪、法律和意识形态的改变对宗族制度有相当重要的影响。民国二十二年印刷的新会潮连乡《卢敦本堂修祠征信录》[xxxiii]中收录了撰于嘉靖三十三年(1554)撰《旧祠堂记》,其中一段讨论很精彩地反映出这种影响:

  余初祖宣教翁,宋末,自南雄迁居古冈华萼都三图四甲潮连乡芦鞭里。迄今十三四世矣。九世孙永雄,独慨然祖祭无所,愿立祠焉。和之者,七世孙荃也,九世孙永禄也,锦也。爰集众议,佥是之,永禄翁遂捐己输该蒸尝之资,率众购地於乡社之左。成化丁未腊月,四翁督工,建一正寝祠焉。为间者三,崇有一丈九尺,广与崇方,则倍其数。爰及弘治甲寅,九世孙宗弘者、璧者,慨未如礼,又购地建三间焉。广亦如之。外设中屏,东西两阶。至正德戊辰,十世孙协者,又凿山建一后寝焉,广方舆正寝稍狭。阶级之登,崇于正寝八尺有奇。厨两间,东西余地若干。其董治之劳,辍家事,冒寒暑,日旦弗离,经昼忘疲,且费无靳色。若七翁者,不可谓不重本也。麟(即本文作者——引者按)幼学于给事中余石龙先生之门,议及初祖之祠,请撰一记。先生曰:庶人此举,僭也,弗许可。麟退而考诸群书,及司马影堂之说,与一峰罗氏,亦祖程氏以义起之云。盖与朱子疑禘之说,并行不悖。诚所谓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守,而开业传世之本也。乃知不迁之祠,未为不韪也。

  这段资料显示,从成化到嘉靖,新会潮连卢氏一直希望建一所符合《朱子家礼》所定规范的祠堂。但是,直到嘉靖初年,他们请士人撰写记文的时侯,仍被认为不合礼制。但同样重要的事实是,在嘉靖三十三年的时候,曾经被认为违反礼制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化的理据了,因此他们不必避忌地如实把事情记录下来。可见在当时,不仅是品官家庙已经合法化,而且修建宗族祠堂已经成为一种绝对合乎时尚的行为。

  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一书,[xxxiv] 对由宋至明宗族祠堂的演变有很详尽的研究。他说:“从南宋至明初,建祠活动尚未普及,祠堂的规制也不统一。明代前期的士绅阶层,对建祠活动还颇有疑虑,长期为祠堂是否合于‘礼’而争论不休。”他引用弘治二年(1489)的碑记来说明时人也注意到家礼的影响:

  昔者,程子尝祀始、先祖矣。紫阳夫子本之,著于《家礼》,后疑其不安而止。我太祖洪武初,许士庶祭曾、祖、考。永乐年修《性理大全》,又颁《家礼》于天下,则远祖祖祀亦通制也。然设位无专祠。今莆诸名族多有之,而世次龛位家自为度。

  这是嘉靖年以前的事。到了嘉靖以后,同书说:“明中叶前后,由于建祠之风盛行,福建沿海各地的依附式宗族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在规模较大的聚居宗族中,祠堂已被视为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郑振满引《■溪黄氏宗谱》说明祠堂礼仪和社会阶级的关系:

  祠堂不建,于祖何所亏损。而生者之伯叔兄弟无以为岁时伏腊衣冠赘聚之所,卒然相值街市里巷,袒裼裸裎而过,与路人无异。不才子弟习见其如此也,一旦毫毛利害,怨怒恣睢,遂至丑不可言者。其故皆由于祠堂之废。即祠堂尚在,宗家支属时为衣冠之会,得闻察父悊兄胥相训诲,苟未至于傥荡其心者,将毋畏其面斥目数而谯让之?庶几其有瘳乎?此祠堂兴废之明效也。

  郑振满认为由宋到明的礼仪变化是“宗法伦理的庶民化",这是个很合理的见解,不过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是庶民用礼教来把自己士绅化。《■溪黄氏宗谱》这段资料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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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三农在线 2006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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