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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峰]谁是“人间国宝”?
——日本 “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制度
  作者:刘晓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19 | 点击数:10485
 


      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的问题点

      那些明确只有一个人水平最高、最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其传承人的认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的。而那些得到“综合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他们的传承人的认定则比较复杂。到目前为止,被日本政府“综合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共有11个团体。这些团体的“传承人”,通常是该团体的成员。平成12年日本的“综合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人数分别为:宫内厅式部乐部(雅乐)50名;日本能乐会(能乐)653人;人形净瑠璃文乐座(人形净瑠璃)133人;传统歌舞伎保存会(歌舞伎)294人;传统组舞(组舞)64人;义大夫节保存会(音乐)49人;常磐津节保存会(音乐)51人;一中节保存会(音乐)15人;河东节保存会(音乐)6人;宫薗节保存会(音乐)10名;荻江节保存会(音乐)8名。这些被“综合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大都拥有该艺能的演奏家协会。当某一位成员的技艺水准,为该艺能的演奏家协会所公认,则经过会员推荐或选举正式加入该团体,同时也就被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综合传承人”。在日本,“个别认定”常常是独立于这种“综合认定”的。并且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已经得到“综合认定”成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综合传承人”者,后来更进一步获选成为“个别认定”的传承人。在这一意义上,“个别认定”的考察标准比“综合认定”高,可以说要严格出许多。正因如此,大多数日本人认为,“个别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与其说是保护文化财,还不如说是一种荣誉称号。

      这样带来的制度弊端就是,尽管名额上偶尔有部分调整,但每一个领域被“个别认定”的“传承人”是有定额的,通常情况下只有前任者去世,后面的人才可能获得补缺的机会,这一点大家都心知肚明。因此,某一领域一旦增加了“个别认定”的名额,就不可能再减下来。如果同一艺能存在不同流派,有时还不得不轮班坐庄。这种情况下,人间国宝”是否就是代表该艺能最佳水平者,就成了问题。能乐喜多流的一代名优友枝喜久夫就是因为这种制度的弊端,终生无缘“人间国宝”的称号。这是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


      有关“重要无形文化财”认定的几个问题


      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不仅在“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问题方面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并且围绕传承人认定问题政府所要发挥的职能、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公开性问题等相关问题上也都有很详细的条文。
      首先,是政府在认定过程中的作用。《文化财保护法》( 第71条)中明文规定,文部科学大臣有权在无形文化财中指定其重要者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在进行这一指定过程中,必须对于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指构成无形文化财主要传承者的团体代表者)给以认定(第71条第二款)。在文部科学大臣指定 “重要无形文化财”时,要将这一意向登载于官报以为公示,同时要通知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文部科学大臣还拥有追加认定权,即使在相关指定手续已经完成之后,如果认为某一“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有接受认定的资格,他也有权给以追加认定。其次,《文化财保护法》( 第72条)中还明文规定了政府在解除“重要无形文化财”过程中的作用。当“重要无形文化财”已经失去了自身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价值的时候,文部科学大臣可以解除对于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这主要指:1、传承人出现身心方面的问题已经不再适任;2、因为传承者团体的构成人员出现变动,导致该团体不再适任;3、其它特殊原因。在解除对于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时,也要刊登这一意向于《官报》以为公示,并通知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者或传承者团体。如传承人死亡或传承团体解散(或消亡),则视该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的“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已经解除。同样,文部科学大臣也需要将这一意向刊登于《官报》以为公示。

      其次,就传承人方面而言,《文化财保护法》第73条规定,当传承人出现住所变更或死亡以及其它特殊变化时,传承人或传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要在20天内向文化厅长官提出有固定格式事项的正式文书。传承团体名称、办公场所、代表者、成员等出现变化的时候,或者团体解散时,其代表者也同样要在20天内向文化厅长官提出有固定格式事项的正式文书。

      最后,谈一谈“重要无形文化财”有关传承人认定后,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公开性问题。如前所述,一旦被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国家会划拨一部分经费,这部分经费用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自我记录、培养传承者以及为保护该“重要无形文化财”所采取的必要的活动。国家还有责任划拨一部分经费用于补助 “重要无形文化财” 记录的公开与宣传(诸如展览、出版等)。与此同时,《文化财保护法》还规定文部科学大臣不仅对于这部分经费的使用有指导、管理、监督之责,并且有督促将“重要无形文化财”在宣布之后三个月内加以公开的权利。这是因为日本政府制定有关“文化财”的各种规定,目的不仅在于保存之,而且在于活用这一文化资源以提高国民文化生活,为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文化财保护法》“总则”第一条)。要求“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在“重要无形文化财”宣布之后三个月内加以公开,可以说,是与《文化财保护法》这一最终目的直接联系的。


      为求名下无虚士,忍令沧海有遗珠

      几十年来,日本的“重要无形文化财”认定坚守宁缺毋滥的原则,选择标准非常严格。以工艺技术领域而论,从1955年发表第一次认定到2004年为止49年间,被认定为“人间国宝”者仅有145人 。因为有完善的法律支持,加之执行者认真的工作态度,基本保证了“人间国宝”的高水准。朝野无不承认获得“人间国宝”称号者都是一时俊彦。这一制度的公信力一直得到很好的维持,权威性也为全社会所公认。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署名:雪村友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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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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