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国宝”称谓的由来
一般认为,日本的无形文化财,相当于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这种看法其实是有问题的。
在日本,有关无形文化财的认定和保护,有专门的《文化财保护法》作为依据 。《文化财保护法》分别对于如何保护“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重要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保护群”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法律规定。依据《文化财保护法》的分类,日本的“无形文化财”包括的主要有演剧(比如日本传统的歌舞伎、文乐等)、音乐(如传统的雅乐、琵琶、尺八等)、工艺技术(如陶艺、漆艺、编织、染织等)等方面。所以,比较一下涵盖范围,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与我们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范围实际上要相对狭窄许多。
在日本,无形文化财是由文部科学大臣指定的。 而“无形文化财”中最重要的部分,称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有关这部分“无形文化财”的保存、记录、以及后继者的培养,由国家负担其中的一部分经费。因为日本的“有形文化财”指定中,按照其重要程度分别称为“文化财”、“重要文化财”。在“重要文化财”中,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第27条第2项,对于那些从世界文化的视野来看都具有极高价值、可以称为是国民的无价之宝的建筑、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文书、考古资料、历史资料等,则指定之为“国宝”。“国宝”尽管法律定位上仍旧是“重要文化财”,但实际上指的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形文化财”,其地位无比崇高。因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也是“无形文化财”中最高的级别,所以日本人比照“有形文化财”最高级别的称谓,指称那些“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为“人间国宝”。
“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
“人间国宝”和“有形文化财”的“国宝”有根本的不同。因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主要认定对象,一如字面表示的意义一样,不是有形的物,而是无形的“技艺”、“技能”。而这些“技艺”和“技能”是由人来掌握、由人来传承的,是活的东西。这些“无形文化财”的展示活动、生产活动以及上下传承,都离不开具体的人。
所以,传承人认定,是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的特殊环节,可以说也是核心环节。对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文化财保护法》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首先,“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亦即“人间国宝”认定的前提。日本的文化厅按照既定标准,不定期地从各地的“无形文化财”中,选拔出最重要者,指定其为“重要无形文化财”。这标志着该“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将得到国家的特别经济资助,同时也标志着掌握这一“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技艺”或“技能”者,将要被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亦即“人间国宝”。问题在于,做为被认定的对象“重要无形文化财” 的“技艺”或“技能”的持有者,有时是一个个人,有时是二个个人,有时可能是多数人。有鉴于此,《文化财保护法》规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有“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传承者团体认定”三种方式。
“个别认定”用来认定可以高水平展示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者和那些高水平地掌握了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工艺技术者。“综合认定”是在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只能“由两人以上一体共同进行高水平展示”的情况下,或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工艺技术是由两人以上高水平地掌握的情况下,认定这些人为该“重要无形文化财”构成团体的成员。“传承者团体认定”则限定于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或工艺技术在性质上缺乏个人特色、并且在该技能或工艺技术的保持者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成为主要构成成员的团体性认定。实际上,日本政府在演剧、音乐等艺能领域实施“个别认定”和“综合认定”,在工艺领域则实施个别认定和“传承者团体认定”。“个别认定”和“综合认定”是对于传承人的认定,而“传承者团体认定”则是对于“保持团体”的认定。人们通常所说的“人间国宝”,指称的只有“个人认定”和“综合认定”所认定的传承人。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即通过“个别认定”的传承人,一般说就是该领域拥有高水平技能的“名人”,就是“人间国宝”。“综合认定”针对的则不是个人技艺的高低,而是为了保护某一种艺能以期使其得以流传后世所需要的拥有该“艺能”最小限度的人。两者在评价的性质具有根本性差别。进行“综合认定”所要保护的对象,不仅是一部分“名人”,而更主要的是该艺能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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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2007-06-1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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