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记尊卑:壮族服饰的地位等级象征功能
当人类社会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和私有财产以后,文化也就染上了阶级或等级的色彩,服饰自然也不例外。格罗塞在比较了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中服饰的变化后指出:“在较高的文明阶段里,身体装饰已经没有它原始的意义,但另外尽了一个范围较广也较重要的职务:那就是担任区分各种不同的地位和阶级。”(格罗塞,1987:81)阶级社会里的既得利益者为了保证自己对财富的长久占有,将自己与贫穷阶层加以区别,于是在服饰上便对质料、色彩、款式、纹样等进行种种规定,以便使服饰形成一定的形制,因而,服饰成了标识人的社会地位、角色、等级的一种符号。
远古时期,我国就已制定了完善的冠服制度。《易·系辞》说:“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以衣冠服饰制度作为人伦纲常之序确立的一种象征标记,作为政治制度、宗教制度及各种社会组织结构的补充,已见其要。夏商周时期,服饰成为一种“昭名分、辨等威”的工具,具有了特定的文化特质。从天子皇族、文武百官到庶人百姓,社会各阶层各有严格的服制,从服色、样式到纹样均有相应规定,不得逾越,直接反映人们的不同社会地位和等级尊卑。用冠服作为政治与宗教等的补充和象征,以此强化阶层角色的地位,在我国近现代社会和一些民族中依然存在。
壮族服饰亦反映了阶级社会里等级差别和一些特殊的财产观念。如明清时期,在土司统治的地区,土司对壮人的服式和服色做了种种规定,服饰成为社会地位等级尊卑的象征。明末清初,那坡县土司规定“壮族土民的衣服只准穿蓝黑两色,土官及其亲属穿绸、缎料子。读书可穿灰、白色,考中秀才者,可和土官一样穿大襟长衫马褂”(那坡县志编纂委员会,2002:107)。大新土司也有类似规定,如该县下雷在“土官统治时期……高人一等的土官、官族、峒长和不种田纳粮的圩镇百姓,与农奴穿着不同,男的可穿长衫,妇女可穿大襟,梳发髻,佩戴各种华丽的银耳环、手镯、项圈、银簪、银针等”。同时,禁止土民穿绸布衣和戴毡帽(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1987:186-172)。全茗、茗盈州土官不许土民穿鞋袜进城(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1987:143)。安平州土官规定本州土民只准穿自己织的土布服饰,不准穿外来的“客布”(机织布),男女的包头巾严禁用“客布”和绸缎,土民不得穿长衫,不得戴雨帽进街(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1987:230)。忻城土司明确规定,农民不准穿白衣服,不准拿白纸扇,不准穿长衫马褂(覃桂清,1990:39-40)。清时德保壮民衣服颜色限蓝、黑、灰三色,不准僭越(德保县志编纂委员会,1998:647)。南丹县土官规定属下土民和班夫不得穿有领的衣服,不能用好的布料缝制服饰(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1985:44)。凡此种种规定,违者严惩。如清代末年大新下雷土州那项屯土民傅工穿一件白色上衣到下雷赶圩,被土官官族子弟遇见,即命其脱下拿走(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1987:172)。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安平土官李德普出巡至堪圩乡地板村时,见土民黄廷辉穿一双白袜子便破口大骂:“你居然敢穿白袜子,知道犯了罪吗?”随即命人将黄拉去毒打一顿,罚款五贯钱,才放回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1987:44)。服饰制度等级之森严,在此可见一斑。由此看出,服饰是俗尚伦常的标签,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规范指定着不同地位、不同“角色”的人,随时记住自己的“身份”,不可“越礼”、“犯上”。
在服饰等级体系中,它的诸种功能逐渐引退,不同服饰成为区别上下尊卑的重要内容。也正是通过外在服饰的等级划分,使每个社会成员各处其位,扮演各自的社会角色,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从而使社会秩序井然整饬。如此一来,服饰文化就具有了超出一般社会文化现象的含义和表征,成为制约社会的行为规范。
总之,“民族服饰文化作为以主体的认同方式和群体意识为主导的意念情感符号,它在民俗生活的传承中,从内容到形式都蕴涵着一个独特的价值实体”。(管彦波,1997:97)在这个价值实体中,作为一个个体,每一个着装者必然受到所归属群体和居处社会的价值的评判与约束,必然采取与其生存社会价值标准相一致的装饰行为来求得社会的认可和群体的承纳。壮族服饰在每一个人的社会角色化过程中,在不同的年龄段上,在日常生活和节日庆典中,在性别、职业、地位身份乃至与他族之间或族内各支系之间,都有着强烈的区示性和重要的规范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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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民间文化论坛》2007年第2期,文中涉及的图表、公式、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内容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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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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