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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型的“会”
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以经济利益,互惠互利,相互扶助的方式建立的社会结合的方式的“会”不论在北方和南方都较盛行。
作为农民而言,大部分是贫农,日常生活贫困,如无借贷,也很难生存。因此具有协同的相互扶助的金融组织也就随之而生。在华北农村社会,有所谓的合会和钱会。这种钱会在农村中非常普遍,参加“会”的人,多为亲族朋友,由会首负责,现看一“会”的契约:(注:刘景汉《定县社会调查》北平大学出版社、P743—744、1933年。)
立会规人XXX,今托亲朋请拔会一道,会友共X名。每年按X月X次,开拔底印大洋X 元,上拔下使,一使二保,无保不许使会。大印不到,保人垫出。小印不到,不许开拔,小印须交会人手。每日出席洋X元X角X分。写号时有错不办,抽大洋X元X角X分。本会主如有外欠,不许拔兑
恐口无凭,立会规为证。
会首XXX使底印X元X角X分正
保人XXX押
这一组织常常是由于某人需要经济上的援助而发起组成的,参加的会员被认为是对组织者的帮助,亲戚为首选。在江村,此种金融关系是以互助会(注)的形式体现出来。 据费孝通先生的调查,通常组织这种互助会的目的是为办婚事筹集资金,为偿还办丧事所欠的债务,会员的人数8—14人不等,在村落里, 保持密切关系的亲属圈子有时较小,因此会员可能扩展至亲戚的亲戚或朋友,这些人不是凭社会义务召集而来的,而必须靠互利互惠。尽管如此,这种互助会的核心总是亲属关系体(注:费孝通著 戴可景译《江村经济》P188—191、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
在Klup调查的广东凤凰村,也有此种互助会的组织,一般也是某人需要经济上的援助时,首先找和自己最亲的人,且邀和自己同样有迫切需要的人加入自己的“会”。其根本目的是互助性的,且友情、亲缘关系很深,由于家族主义的集团特点,这里的互助会呈现出非常亲和的态度(注:Klup,D.H,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 The Sociologyof Familism, P250- 258,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ColumbiaUniversity.)。
在费孝通先生调查的禄村,贝宗是当地的钱会,由需要整宗款子的约10人,每年收入两次,每次依着顺序,有一人收集其他10人所付的款。而这里的钱会在会成员的构成,形成了与江村以亲属关系为核心的互助会的不同形式,即加入@①会的,却以朋友及乡党为最多,姻戚次之,宗亲则很少(注: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P179—181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
关于钱会的年限,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第二年第一一期(1933年),5年以上的江苏省占51.7%,浙江省为75.9%,全国为42.7%。又据乔启明研究,在江苏省江宁县,所调查的三个村的农家 26.7%加入钱会。(注:乔启明:江宁县淳化镇乡村社会之研究,1993年。)
因此,在以农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中,一切的社会变动都是缓慢的,但社会秩序又相对的安定,乡闾爱护的观念,家族观念又强,对人信任度又很高,可以说钱会或互助会也正是适应这一特点而产生的。它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发挥着极为特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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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三农中国 2006-11-13 10:17:16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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