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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国庆]“会”与中国传统村落社会
  作者:麻国庆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11 | 点击数:11423
 


        一般言之,作为乡土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社会圈子就是“会”。如在华北的传统村落最初把进行信仰和娱乐的集团称为“会”。在江村存在着一种互助会的形式,这种互助会,经常是由于某人需要经济援助而发起的。这种互助会的核心总是亲属关系群体。会员可能扩展至亲戚或朋友。而云南有一种称为“@①”的钱会,是一种信用互助组织。费孝通先生在调查时发现,这一组织“却以朋友及乡党为最多,姻戚次之,宗亲则很少”(注: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P179、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其因,第一是避免同族的亲属,第二是侧重在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方面。这一研究促使笔者去思考“会”在村落社会中的功能,以及家族特色在组成“会”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传统中国社会,任意结合而成的集团,常以称作“会”的形式表现出来,据  1930年7月公布的组织法,县的下面设区,在区里设区长,区的下面为“村”、“里”,设村长、里长,在村里的下面为闾(25家),并设闾长,闾的下面为邻(5家),设邻长。其中,区从10乡镇到50  乡镇不等,为人为的区。闾邻制是以原有的标准按户数编成的,之后紧接着以保甲制代替闾邻制,十户一甲,十甲一保。村落体制尽管发生了如此的变化,但对于村民来说,实际的习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会”仍是村落的联络中心。
      最初的“会”是和祭祀活动相关的,即以庙神为中心的地缘村落的善会、烧香会。尽管在传统中国村落社会以村落为中心的公共事业比较少,但村落生活通过祭祀等,推进“村”的团结,事实上“会”成为地缘共同体的重要组织形式。
      村落社会的“会”,在传统中国社会,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作为村落社会政治实体的“会”,笔者称为民俗政治型的“会”;第二,和经济活动紧密相联的“会”,即经济型的“会”;第三,和民间信仰、祭祀行为相联在一起的“会”,即祭祀型的“会”,兹分述如下。

      一.民俗政治型的“会”与村落组织 

      民俗政治事实上是和官方体制相对应的民间社会政体的一种自发的、自我完善的俗民政治的组织方式。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很多地方的民间政治组织形式常常以“会”的形式体现出来,作为传统农村自生的自治组织为“村公会”。
      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村政并不受县政的直接干预,村政对于县政而言,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村的自治活动的中心体是村公会。从上面到村的命令委任的事务及村内的公共事务完全在村公会中进行。村公会的负责人为村长,村长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长的就任虽需县里的任可,但实际上这只是形式,村民的选举是最主要的。
      据旗田巍30—40年代对河北顺义县沙井村的调查,组成村公会组织的主要为会首(通常每族至少有一名代表),而村长会首的选出,及村公会的地位事实上又和家族系谱联在一起的。如当时调查时的村长杨源不仅是财力雄厚,更重要的原因是杨姓家族所选出的会首很多,即其父,祖父,曾祖父代代都为沙井村的会首,甚至在曾祖父之前也有会首。当时除杨源(有田40亩,1927—1936任村长)为村长外,弟杨泽,从兄弟杨润也为会首。除杨家外,李家在沙井村一直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从清代到民国初年都有李姓的子孙为村长,之后,随着其后代土地的减少,为杨姓所取代。在这里村长的选出除和家族系谱有关外,还和拥有的土地数相关(注:旗田巍《中国村落和共同体理论》P255—256、  日本岩波书店、1995年。)。因此,沙井村的事例说明即使在以公的形式所存在的村公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家族势力所支配的。
      西德尼·甘布尔发现在华北村庄的48名会首中,有37名已是第二代出任,33名是第三代。在另一项调查中,12个村庄的141名会首中,  大部分任职10年以上(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P247—  250中华书局、1986年。)。可见,沙井村与华北其他地方一样,会首形成了一种非正式的村政府,他们的权限可以从督管村内事务(诸如领导庙会、清明会、调解纠纷等)到处理村庄的涉外事务。
      又据黄宗智的研究,长江三角洲,国家政权促成的村级政治组织还没有华北那样发达,小村落和村庄的领导完全以家族为基础(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P158—167中华书局、1992  年。)。乡村基层中存在着近乎“自然”的村落,主要由宗族集团联络,几乎没有超族的政权组织。
      在东北地区,民国时代,各村落中的自治组织为“屯会”,这里的“屯会”与华北农村的“村公会”相似,屯会的机构也是由“会首”组成。“屯会”不是国家行政组织下属的单位,是农民的组织,这里的“屯会”以村落规模不同,构成人数也不一,大体为4—5人。会首们以集体的形式来管理村落的公共事业。会首也是由“德高望重”,拥有资产的人出任。在这里,作为地域共同体组织的“屯会”和宗族内部的组织是一致的(注:聂莉莉《刘堡—中国东北地方的宗族及其变迁》P122—  127、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在日本侵略东北时,为了强化基层行政组织,把村落内的“屯会”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村落的固有组织被破坏,促使血缘集团内部的分裂与分散,如“屯长”是官的代理人,仅为地域共同体的领导,和血缘集团已无关系。
      这些会首,有的是按姓来选,有的是按“片”(居住地域)来选举的。
      此种村落自治组织的“会”的形式在中国南方却很少看到。在此笔者认为从民间政治的视角来看,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存在着两种村落系统或类型,即以“会”为中心的北方村落社会和以“宗族”为中心的南方村落社会,即“会”型村落和“宗族”型村落。不用说宗族型村落充满了家族主义的色彩,但会型村落虽能看到家族主义的影响,但其影响力已较为分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宗族村落的家族主义以集团的形式来控制影响村落,而会型村落,是以具体的家的个体来产生影响,因此华北的村落社会能相对地体现出自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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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三农中国 2006-11-13 1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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