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人”在分家仪式中营造的氛围:庄严神圣
不同的“中人”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不仅要在言语上变通强调的重点,在仪式上也可能有简有繁。对于兄谦弟让的家庭,仪式程序可能简单。而对于矛盾重重、纠纷和冲突较多的家庭,“中人”会将一套分家仪式完整地、严肃地进行下去,以仪式的神圣性给分家当事人以压力,即把分家的结果诉诸天命,这也是“中人”防止和调解分家纠纷的策略之一。
以刘名好为沈家分家为例:抓阄前,是每个分家当事人离自己的切身利益最近的时刻,所以,每个人都很紧张,全身心都在想着抓到好阄。这时,好的“中人”就要给这些一门心想着利益的兄弟们提个醒:你们是一个祖宗留下的,不要忘记手足之情。所以,要用崭新的铜盆洗手,然后兄弟们还要一起上香拜家谱。
用金盆洗手,洗去了脏污和灰尘:一来为了表示对祖先的尊敬,二来表明洗完手后的手气才是准的。这一非日常的程序一下子增加了神圣、严肃的气氛,而拜家谱则把这一仪式的神圣性推向高潮。据村民们讲,在“文革”以前,家家都供有家谱或族谱:
以前都供家谱、族谱,三十下晚接完神,就得把这贡品都摆上,上香、磕头。就是让祖先看看,他有后人了。{1}
从大年初一到初五,凡是同祖共宗的人来这家拜年,都要先祭拜共同的祖先。可见拜家谱通常是在较大的年节或家中发生了大事时才进行,而分家就是一件惊动祖宗的大事。惊动了祖宗,祖宗的意志就会在无形中支配着抓阄的那只手的手气,从而决定分家的结果。这样,最终是祖宗的意志、个人的造化成了分家结果的依据。而这个依据,是没有谁有理由提出不公平的。抓完阄后,分家的几个兄弟还要去给老祖宗磕头,意为将结果告诉祖宗。这些都已完毕了,才写上分家单,吃分家饭。至此,分家仪式才宣告结束。
范·杰内普为“通过仪式”所下的定义是:“伴随着每一次地点、状况、社会地位以及年龄的改变而举行的仪式。”(维克多·特纳,2006:95)据此定义,分家作为改变家庭状况的仪式也具有通过仪式或转换仪式的标识性的三阶段:分离阶段、边缘阶段(阈限阶段)以及聚合阶段。范·杰内普又具体阐释了三阶段:“第一阶段……表现个人或群体从原有的处境——社会结构里先前所固定的位置,或整体的一种文化状态,或二者兼有——之中‘分离出去’的行为。而在介乎二者之间的阈限时期里,仪式主体的特征并不清晰……在第三阶段,通过过程就圆满地完成了。”(维克多·特纳,2006:95)具体到分家仪式中,从“中人”进门开始研究分家方案的那时起,分家的当事人就基本从原来的家庭结构和生活状态中分离出来了,他们将生活的重心由原来大家庭分配的工作转向关注于家产的析分。这时他们表面上虽然仍在大家庭的统一运作中,实质上已从精神上脱离出来,为迈进由自己主宰的家庭做准备。所以,这一时期,曾经压抑和束缚他们的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变得淡漠,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对自己利益得失的权衡。第二阶段的阈限期是从抓阄始到写分家单前,这一过程中,原有的家庭已经解体,而新家庭还没有正式形成,分家当事人在原有的角色和新角色之间,这时的他们被指挥进行金盆洗手和惊动祖宗,而这两个仪式使得抓阄分家行为被赋予了神秘的宿命色彩。第三阶段,聚合,标志着这一通过仪式的圆满完成。“仪式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重新获得了相对稳定的状态,并且还因此获得了明确定义、结构性类型的权利和义务。他身上被给予了一定的期望值:他所做出的表现应当与某些习俗规范、道德标准相一致,而这些正是在这类职位的体系中对社会职位的担任者的要求。”(维克多·特纳,2006:95)这一阶段对应的就是分家单写完后。这时,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复存在,新的小家庭已经形成,新家庭的家长们这时都以这一新的角色包括新的权利义务回归日常生活。
这样,民间社会通过“中人”就使得家庭这一社会细胞得以顺利实现新陈代谢,民众也借助这一仪式完成了家庭状况、社会角色的转换。民俗文化在这里着实费了一番苦心,动用了各种手段来弥补继替过程中的不平等所可能引起的亲子之间和同胞之间的裂痕。
结 语
大莫村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生计的村庄,这种稳定的生计方式就决定了其人口具有很小的流动性。村民们世代居住在这个村子里,几乎与所有的人都能拉上关系,他们对其他人的家庭构成,甚至家史都很了解。笔者在田野期间,向一些村民说出自己想做关于分家的调查时,他们很快就能说出某某给谁分过家,某某家儿子多,有分家经历等等。东北的农村,农闲时间十分漫长,村民们打发空闲时间的方式就是聚众闲聊。闲聊的内容大多是张家长李家短,而且一件事的叙述通常会引来他们对这件事的看法并对涉入此事的每个人进行评价。
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出现“当地滚儿”这种熟知别人家庭内情的族外人就不足为奇了,而熟人社会强大的舆论势力对每个人及其行为的监督和评价会给分家当事人以巨大的压力,使他们在做出某种行为前不得不考虑此举的后果,而“中人”的那些道德提醒之所以有力度,原因也在于此。
可见,在大莫村的分家习俗中,“中人”保证这一家庭事件能安然渡过离不开两个条件:一是内在于村民观念中的儒家伦理规范。虽然“他们只是无意识地契合于特定支配结构的被支配者”,但“当世俗秩序没有遭到破坏(如战争、灾祸、饥馑、君子失德等引起的破坏)时,常识理性(民间智慧)会以一种与儒家伦理非常近似的观念体系指导人们的行动”。(周福岩,2005:14—18)二是外在的舆论。舆论评价的标准其实也是源于道德规范,只是诉诸一种外在的束缚形式。
所以,在常常伴随着家庭纠纷、冲突的分家事件中,“中人”就充分利用了乡土社会的这一特点和自己的经验、智慧,协助民众走出危机,得以回归和谐的日常生活,使乡土社会的秩序得以维持。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5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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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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