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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格林童话》之所以成为民俗学建立的标志,是因为他们的工作不仅仅停留在搜集的层面,而是走向了研究的领域,并且为我们提供了长久以来民俗学关注的主要视角——人民和习俗,简言之,就是“民”和“俗”。关于这两个重要的范畴,历来的民俗学家争议颇多。对于“民”的讨论最为激烈,从学科创立之初所认定的“贫苦之民”开始,扩大至与精英阶层相对的“民间大众”,继而发展到现今被广为提倡的“各民众集团”,“民”的概念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到目前为止,由美国著名民俗学家阿兰·邓迪斯提出的“民众集团”的概念正受到广泛的关注,他认为“‘民’这个术语可以指至少拥有一个传统因素的任何一种民众群体”。{4}(阿兰·邓迪斯,2005:30)在我看来,这种开拓民俗的疆域的努力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它不仅向我们展示了更为广大的民俗学的研究对象,而且向我们指出了民俗的重要意义。{5}而在“俗”的方面就没有留给学者们过多施展拳脚的空间,它的概念和此概念所涵盖的范围基本上已经得到了公认。在此,阿兰·邓迪斯为我们进行了总结,他经过整理给出了两种界定“俗”的方式:一种是将“俗”定格在口头传统和自发或无意识之上,{6}另一种是对“俗”进行分类,也就是“列举民俗体裁或形式的细目”,(阿兰·邓迪斯,2005:34)“歌谣、故事、迷信、方言、神话、游戏、谚语和谜语”(阿兰·邓迪斯,2005:34){7}——这后一种说法是现在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
作为统一的民俗的两个方面,民众集团与习俗是不可分离的。这种不可分离性体现在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上。每一个民众集团之所以能够“存在”,或者说能够被外人所感知,原因便是“每一个集团都有自己的民俗”(阿兰·邓迪斯,2005:34)——这便是我们在“民”的意义上所得到的最重要的结论,民俗的特殊性与民众集团的特殊性是紧密联系的。在上面对于“民”的界定中,阿兰·邓迪斯的目的虽然在于向我们说明:民众集团的不同导致了民俗的差异;但是反过来,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理解的话,事实同样是成立的:民俗的不同反映了民众集团的区别。到这里,当我们立足于“民”和“俗”这两个范畴来考察“民俗”时,可以看到,只有在“民”——不同的民众集团——的意义上,“俗”才能发挥作用,或者说才能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需要去认识“俗”,而“俗”的主体是“民”。当各种各样的“民”聚集起来,作为一个共同体出现时,“俗”则是通过形式——各种不同的民俗事象来区分不同的“民”以及使相同的“民”确认自身的归属。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作为“民”与“俗”意义上的“民俗”也就是通过一系列的“俗”的形式来表现和区分不同的“民”,即是说“民俗”是作为区分不同民众集团而被“发明”出来的一种分类方式——这当然是民众集团的发明——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因此,“民俗”是被建构和想象出来的民众集团的特征的集合,或者说共同体。
简言之,民俗学“发现”的民俗是用做区分异同的民俗。而这用做区分的民俗并非民俗学家所臆想和捏造出来的,它仍是民众的发明创造,或者说,是民众的想象。
在这一点上,民俗与民族有了关联。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著的《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从20世纪80年代问世以来已经成为了一本名著。他带给人们一个石破天惊的信息——现代民族国家是被想象出来的共同体,它是被建构而成的。这给生活在已经非历史化的民族国家之下的民族主义者和非民族主义者带来的冲击是难以想象的。同样真实的情况是,民俗也是建构和想象的产物。为了避免给人们或者民俗学家带来过分的紧张,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正如安德森所言,想象与虚构(或者说是“虚假”或“捏造”)是不一样的。想象是由于某种联系而建立起来的认同,而虚构则完全是凭空创造,即是说认同是有现实基础的,或者说它们存在着联系,而这种联系是被双方或者各方所一致认同的;而捏造则完全仅在单个个体上构想全部的事实。{1}同样地,民俗的想象也具有与共同体的想象完全相同的意义。或者说,民俗也是一个共同体。{2}在这里,我首先要明确地表明我的民俗观点:民俗是被想象出来的,因为它承担了分类的功能,而这种功能是它最重要的最核心的功能。在分类的功能之下,我们可以以一种全新的眼光来看待民俗。在这里,“民俗”的“民”与“俗”构成了民俗功能的外与内,在外的面向上,民俗作为一种分别各种民众集团的手段而产生意义,在内的面向上,民俗在形式和内容的层面上向我们展示了它的极端丰富性,在我看来,在作为分类功能的意义上,“民俗”作为一种分类方式是与列维-斯特劳斯在《野性的思维》中所考察的“图腾制度”是同构的,因为它们承担着相同的功能——分类。{3} 我们必须时刻记住民俗的这个最为深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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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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