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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哈里斯]主位与客位辨异的评说与意义
  作者:马文·哈里斯   译者:马光亭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4-13 | 点击数:36132
 
 
认知规则的居所与现实性
 
依照伯林的看法,居住规则、语法规则、亲属关系的术语规则以及布龙菲尔德学派的音位都“持有或指向他们对可观察现象的解释力”,而且“在任何意义上不论它们具有认识上的真实性,还是心理上的真实性,这都将是完全独立的两个问题”。(Berling,1969:76)与之相反,我认为只有当某人对话语行为、居住模式、内部组织不再有兴趣提供科学解释的时候,这些问题才成其为完全独立的问题。如果有人把“解说”(account for)理解为存在于观察者头脑中或表现于文字的关于某种法则的能力,这种能力足以概括或预测出像居住排列或内部组织这样一些不可认知的客位现象可能存在的状态,那么该法则是否存于参与者头脑中的问题实际上不再有什么意义。但是如若有人试图“解说”主位的认知现象——语法能力、亲属关系分类、居住优先选择,那么把恰当与否的规则作为观察者头脑中独有的以及外在于参与者思想的观点也是无意义的。这些规则如何解释参与者的想法,如果它们并不内在于他们的头脑?我们能证实他们可以通过家猫的头脑来解释参与者的认知吗?
伯林将两件事实混淆一处:(a)对于其他人头脑中存在何种规则,观察者往往做出互相对立的推断。(b)事实上同样存在客位规则,它们对人们头脑中的想法根本没有任何的诉求。千真万确的事实是任何与假设的主位结构相抵牾的客位规则都无法准确地描绘人们内在的思想,它们是在不充分的材料得出的错误推论中被建构出来的。辨察这种不充分的方法通常是在关于信息提供者恰当性或可接受性的判断中预显的失误。例如从对近亲之间禁止性关系的规则把握中,有人或许会错误地推测信息提供者将接受如下陈述:“舅舅的女儿和姑姑的儿子不允许通婚”。一条规则的心理“事实”(reality)仅能在成功的预言中才能被衡量。如果两条相互对立的主位规则同样奏效,它们必定依据相同的心理“事实”(Berling,1964:20-28)。
这个问题——二者择一的主位规则系统和二者择一的逻辑模式——需由二选一的意识对其辨别真伪。我们都知道“真实的”(real)规则无需成为有意识的法则。
转换规则系统和其他的规则在认识论上具有一种模棱两可的地位,它们没有借助旨在揭示其不充分预设的引导技巧进行系统地测试——一个住在新汉文(New Haven)的人,若仅依靠特罗布里恩德岛(Trobriand Island)匿名的或已故的信息提供者给出的关于亲属关系术语的印刷报告来从事研究,这种过失将在所难免。
 
解说行为流事件
 
伯林的认识论陷入困境的最主要原因是他把尝试“解说”居住规则、分类法、象征体系、精神代码与尝试“解说”话语行为流、场景及其他行为流的组成部分混为一谈。心理规则(即使是最“适当”和最“真实”的)可以解释行为流事件的观点是唯心主义者抗衡唯物主义研究策略的至高法典。在这种背景关系中的“解说”注定意味着“预测”(prediction),唯物主义者否认对主位规则的把握能够成为准确预测行为流事件的基础。因此,伯林指责我“过分简单化的”两分法并不奇怪:“哈里斯过于简单地两分成唯心主义者的‘主位法’和唯物主义者的‘客位法’,这是很危险的,这将在二者之间挤压出一个中间立场。”(Berling,1969:821)
我确实想挤出一个中间立场,因为我深信我们没有能力决定一个材料是行为流的事件还是参与者头脑中的观点,这在认识论上是无法容忍的。但并不是说我们无法发现观点和行为流事件之间的系统关系,只是说如果它们(主位与客位事件)在最初未经辨别的话,二者的关系就不可能被查明。
唯心主义者并不情愿用主位的概念界定和他们相对立的研究策略。但是,我却赞成把主位法作为信息提供者心理生活的一个方面来加以界定,这不仅与派克早期的定义完全一致,而且与大多数人类学家和语言学家的观点也如出一辙。例如,语言学家威廉·布莱特(William Bright)在文中提到:“首先,必须在‘词语’和‘物体’所属的可观察的客位世界与人类思想中结构的或‘主位的’世界之间做出明确的划分”。(Bright,1968:20)柏尔图在追溯主位法的历史时曾引用博厄斯的观点,大意是“如果理解某些人类的思想是我们的主要目的,那么对于经验的全部分析必须建立在这些人的概念基础之上,而不是我们的”(Pelto,1975:69)。他还引述了萨丕尔的观点,大致意思是一个局外人不能给出“对本地人而言是可被理解与接受的”描述(Sapir,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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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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