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TK)领域内的一大挑战不是缺少适当的术语,而是现有术语含义和内涵的变化多端。许多在本领域用于描述对象的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含义并不相同。而且,由于词语在具体的局部的上下文中拓展出非常具体的含义,对特定语境中的词语进行翻译常常是困难的。 因此,不同的传统知识国际论坛和进程使用不同的定义也就不奇怪了。
本术语表并非意在解决这些语言差异问题或为未来的术语使用提供一个标准表述,它仅仅是对WIPO秘书处赋予特定词语的含义进行描述。所有的词语在以前的WIPO调研报告(Fact-Finding Report)、《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中都已记述。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
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
遗传材料Genetic Material
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食品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专门权Sui generis
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艺表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 (also Biodiversity)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生物多样性”( “biological diversity”常简写为“biodiversity”)定义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生物技术”定义为:使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进特定用途的产品或工艺过程。
●遗传材料Genetic Material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材料”定义为: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指诸如发明、工业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符号以及名称和形象的智力创造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建立WIPO公约第2条(viii)中予以定义,包括涉及以下事项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声音记录,和广播;
一切人类尝试领域中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与商业标记;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以及
其他一切得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的权利。
以上最后一段表述清楚的表明,知识产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得自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而不在知识产权现有分类之内的成果和内容。
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地理标记(来源的指明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第1、2条);
著作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图,绘画,摄影和雕塑,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建筑设计。相关权(亦即邻接权),包括表演艺术家基于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录制者基于录音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相应权利。另外,植物品种也可基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植物培育者权利制度得以保护。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2条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定义为:任何具有实际或潜在食品和农业价值的源自植物的遗传材料。
●Sui Generis
Sui generis是一个拉丁语短语,意为 “独特”。例如,一项sui generis制度是专为满足某特定事项需求而创设的制度。对制定适用于传统知识保护的sui generis制度的呼吁,时有耳闻。这将意味着一项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截然不同的新制度,或者是一项新知识产权或类知识产权制度。
Sui generis知识产权已有数例,诸如作物培植者权(得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1991)》)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得自《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1989)》。
在传统文化表达领域, WIPO-UNESCO 《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1982)》规定了对于民间文艺表达的sui generis保护。
●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艺表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在WIPO-UNESCO《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1982)》中,WIPO使用“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艺表达)”一词。
该示范法第二条规定,“民间文艺表达”理解为反映了一国社区的传统艺术期望的产品,该产品是由被该社区或个人发展或保存的传统艺术遗产的典型元素所构成的。
该示范法仅适用于艺术遗产。这意味着,其他的对象,包括传统信仰、科学观(例如传统的宇宙观),或者仅仅是实践惯例——而非其可能具有的传统艺术表达形式,并不在所说的“民间文艺表达”定义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艺术遗产是以最大的范围被感知,涵盖了任何涉及审美感知的传统遗产。口头表达、音乐表达、行为表达和有形表达皆可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独特要素构成并成为受保护的民间文艺表达。
该示范法对于最为典型的民间文艺表达类型也给出了说明性列举,依照表达形式细分为四组如下:
语言表达(口头),诸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和谜语;
音乐表达(音乐),诸如民歌和民间器乐;
(人类肢体的)行为表达,诸如民间舞蹈、戏剧和宗教仪式的艺术形式;以及
与物质对象一体化的表达(有形表达),诸如图、绘画、雕刻、雕塑、陶器、瓦器、镶嵌、木工制品、金属器皿、珠宝、篮筐编织、刺绣纺织、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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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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