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成功举办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开班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首页民俗与文化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龙文]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作者:龙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10-20 | 点击数:4968
 


      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传承表现二位一体、无形的智力创造成果与有形的物质承载对象难以分割的文化原生形态。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它表现为纷繁复杂的事象,然而一旦我们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加以保护,就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出确切的可保护对象及其权利归属,才能确立务实的保护原则,进而建立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最为现实的选择,不过“公有领域”的概念一直构成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存在超过一定时间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的许可,更不必向他人支付使用费。据此,那些自古以来就有的文化成果,以及在传统文化现象基础上自然发展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都将属于公有资源,人人得根据自己之需取而用之。[1]

     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公有领域”的观点似是而非。民间文学艺术的“民间(Folk)”一词并非就全人类而言,而是指特定群体,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创编表演二位一体的文化传承形态,即便按照最西方化的认识,也不能断言它是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事实上,传统社群常常有自己的习惯法规范和控制传统知识的接触使用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利用,尽管群体和群体之间可能完全不同,但也决非必然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的理论基础大相径庭……


--------------------------------------------------------------------------------

[1] 唐广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p. 483,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作者提供本网发布

阅读全文请下载PDF附件

 

 
 


下载相关附件>>>>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上一条: ·[龙文]论传统知识财产权利的实现形式
下一条: ·[龙文]民俗传统来源地问卷调查抽样统计
   相关链接
·硕士学位论文: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