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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论传统知识财产权利的实现形式
  作者:龙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10-19 | 点击数:12657
 
 
三、我国保护传统知识财产权利的现实可能性
 
1、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家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传统知识归属于中华民族全体成员所有,但由传统持有人占有和传承,国家和民族占有的传统知识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它所归属的中华民族同占有和传承它的传统持有人之间应当说是一种财产所有人与财产占有人的关系,因此,国家和民族持有的传统知识财产的经营和利用应当纳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
我国正处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按照《决定》的要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决定》还要求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管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组织机构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已经、正在或将要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是处置国有资产的决策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
2、受托营运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的第三部门:上海罗山会馆[1]
罗山市民会馆是由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和罗山街道办事处(后划并归入金杨街道办事处)共同创建,上海青年会受托管理的一个集社区文化、求助服务、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等社区功能为一体的市民休闲和社会交往场所。具体过程是,社会发展局提供自己管辖的公共财产,同时动员社会发展基金会捐赠主要设备,后又动员罗山街道办事处也提供它管辖的房产,在此基础上利用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的经营资金和管理资源,形成政府部门与社区行政组织、基金会和慈善服务机构多方共建的合作模式,并且用“管理委员会”这样的治理结构,将来自上述各方的资源整合在一个机构之中,从而产生了一个新型的非营利机构。
代表浦东新区政府的社发局在罗山会馆项目建设中无论是作为社区建设的规划者、新方式的倡导者,还是作为各方关系的协调者都起到了主导作用。社发局还是产权房和投资方,不过社发局与会馆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会馆委托给上海青年会独立管理并对会馆的运行进行监督,从而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走向社会共建、合同管理,能够以有限的政府能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
管理委员会是会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协议建立,设立了《罗山市民会馆管理委员会章程》作为行动准则。管理委员会由社发局、社发基金、上海青年会、会馆所在地区负责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社区市民代表组成,对会馆进行原则管理。该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均不在机构(会馆)内领薪,并与为该机构服务、收取报酬的个人无亲属、亲戚关系。
罗山市民会馆这种第三部门组织形式的启发意义在于:
①将本来由政府部门或者准政府部门经营的公共资产交由具有公益服务传统的社会团体经营,这使得社区服务机构脱离行政体系,由向政府负责转变为向社区和居民负责,真正具有“社区服务”的意涵。
②建立了由社会各方人士参与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保障了机构营运的公益性质。
③机构人员不再具有政府工作人员的意味,增加了专业化的色彩,在个人知识、经历和理念中都更加接近社会服务对于人员素质要求。
有鉴于传统知识财产的社区集体共有性和保护对象专业化的特点,也鉴于目前我国第三部门的一些有效实践形式,设立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受托主张传统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应当说是必要和可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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