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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昨闭幕 专家透露
我国首部非遗保护法呼之欲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现已修改得接近完美了。单算经我手修改的情况,就已改了七遍了。我们寄望于下个月全国两会时草案能通过,从而正式立法。”在昨天闭幕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教授对本报透露,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自2003年便开始酝酿,有望于近期出台,这将使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出席非遗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时,中国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也对记者表示,中国将出台首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而且这一法律现已进入立法程序。他说,中国政府将继续采取多种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经验。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乌丙安称,许多地方领导一听“利用”很高兴,但何为“合理利用”,很难界定。这需要考察不同非遗项目的可生产属性,并予以区分。“有的适合成规模开发,有的不适合。”国家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徐艺乙也表示,在“合理利用”时,产业化的提法要慎重。“产业要求有规模、有标准”,但“文化要求个性、要求独特、要求差异”。“做抽水马桶,每个抽水马桶都不一样,是灾难;做紫砂壶,每把壶都一样,也是灾难。”国家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祁庆富、吕品田对此深有同感:“有些非遗项目本身具有生产性,但不是所有非遗项目都能‘ 生产’、‘表演’的”。祁庆富明确指出,“礼仪性的盛典,就是绝对不能随意搬上舞台的。”但他本人就曾应邀出席某省的“原生态旅游文化节”,一个侗族人农历正月、二月欢庆的民俗节日,放在七月举行,还被称之世界上最古老的妇女节,“搞得我哭笑不得”。“现在,原生态成了一个常见的误区,用在唱歌可以,但用于所有非遗项目,就不合适。可能因为这个词在市场上很唬人,有商业价值,还是有很多人在用。”
乌丙安称,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要严加防范并打击借生产性方式保护之名,行以假乱真、粗制滥造、见利忘义之实等一切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为。“而这些光靠专家忧虑、媒体呼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法可依。”他还强调,非遗保护工作中,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朱玲)
文章来源:人民网 2009年02月12日09:01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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