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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先]“非遗”的辉煌大戏:上演传承人的骄傲
  作者:刘大先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2-13 | 点击数:1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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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大展上的山西闻喜花馍,材质:面粉。 王东晖 摄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 “非遗”),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再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习俗、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的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法国巴黎举行了第17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保护方法,而列为保护对象的遗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该组织《组织法》规定,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 年9 月29 日至10月17 日在法国巴黎举行了第32届会议,参照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 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个盟约,考虑到1989 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 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 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于2003 年10 月17 日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2001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工作,两年评选一次。迄今为止,中国已有包括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同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4个项目先后入选,成为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

  中国政府对“非遗”的保护举措

  进入21世纪,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全面、系统地展开。2004年6月26日,胡锦涛主席在《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的贺辞》中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将继续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保护生态环境,扩大国际合作,保证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充分保护和适度利用,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强调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04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同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同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颁布,就进一步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和措施作出明确指示,并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06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经文化部审议通过,予以发布,并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宣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由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审议通过,并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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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09-2-13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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