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只是常年岁时调节生活节奏的一个节令,元宵节和其它单日节令有着关键性的差异:从三至十余日不等的连续节庆,既为迎春活动带来高潮,也为从旧历到新年的过渡仪式划下句点。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强烈社会的性格:城里的灯市与乡间的庙会,成为元宵节里群众自由交际互动的主要场景,人人倘佯在元宵节的锦绣排场上,既是观众,也是演员。从统治阶层的立场而言,普天同庆元宵,正是“与臣民共乐太平”的写照。朝廷借着非常节庆中的灯饰与烟火,正可向天下邦国展示日常生活里物阜民丰的承平岁华。但是随着夜禁的开放,统治阶层所必须担虑的不仅是治安上的风险,更重要的是,百姓在“不夜城”里以“点灯”为名或在“观灯”之余,逾越各种“礼典”与“法度”,并颠覆日常生活所预设规律的、惯性的时空秩序──从日夜之差、城乡之隔、男女之防到贵贱之别。事实上对礼教规范与法律秩序的挑衅与嘲弄,正是元宵民俗各类活动游戏规则的主轴,流行各地的民间“偷青”习俗,尽管只是仪式性的窃取,但取得吉兆的唯一法门却是悖礼的行为与违法的手段。而在明清时期发展成型的“走百病”论述,妇女因而得以进城入乡,上庙逛街,甚至过访文庙、入官署,从而突破时间的、空间的、以及性别的界域,成为元宵狂欢庆典中最耀眼的主角。
关键词:元宵、夜禁、狂欢、礼典、法度、偷青、男扮女妆、走百病
一、州官放火•百姓点灯
南宋著名诗人陆游(1125-1210)在《老学庵笔记》里提到一个脍炙人口的故事:有位郡守田登“自讳其名”,多位属下因言词不慎冒犯其名讳,甚至遭到笞杖之刑。由于“灯”、“登”两字谐音,因此举州之人只好隐讳地指“灯”为“火”。到上元灯节时,田登依例庆祝,准允百姓进入州治游观,小心翼翼的书吏便写了榜文公告于市:“本州岛依例放火三日。”[1]榜文里“放火”一词当然是藉指“点灯”,不过仅就字面上言,“放火”也可意指违法的行为。这个“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典故流传至今,便常被藉以批评上位者以双重标准宽容本身越轨违制之举,却不许别人循规蹈矩,依法行事。
这个州官放火典故的背景,正是在“一年明月打头圆”元宵佳节。[2]元宵节是中国农历新年第一个月圆之夜,它既是迎春活动的高潮,也可说是“新年之结局。”[3]一般以为元宵节的起源乃汉武帝于正月祠祀“太一”之神,然而充其量这不过是汉代皇室在正月时举行的一项祭祀活动。[4]晋代傅玄(217-278)〈庭燎诗〉有云:“元正始朝享,万国执珪璋。枝灯若火树,庭燎继天光。”[5]可见当时国都在元旦的朝贡庆典里,已有以灯火彻夜照明的安排。[6] 最晚到隋文帝时代(581-605在位),京城与各州已普遍有于正月望日“燎炬照地”的作法,并在夜里进行各种庆祝活动。尽管当时以勤俭治国著称的隋文帝曾接受柳彧的建议,一度下达禁令,[7]不过其子炀帝继位后,却反其地道大肆庆赏元宵。《隋书•音乐志》载,自大业二年(606)以后,“每岁正月,万国来朝,留至十五日。于端门外,建国门内,绵亘八里,列为戏场。百官起棚夹路,从昏达旦,以纵观之,至晦而罢。伎人皆衣锦绣缯彩,其歌舞者,多为妇人服,鸣环佩,饰以花毦者,殆三万人。”[8]奢华阔绰之至。一旦官方“放火”在上,百姓自然会随之“点灯”在下,原初隋文帝的禁令恐怕已成具文。据传隋炀帝本人曾亲赋〈正月十五日于通衢建灯夜升南楼诗〉一诗:
法轮天上转,梵声天上来。灯树千光照,花焰七枝开。
月影凝流水,春风夜含梅。旛动黄金地,钟发琉璃台。[9]
炀帝点明其张灯之举,乃出自礼佛崇法的需要,并非嬉游可拟。至少可以确定的是,此后放灯成为上元庆典中不可或缺的应景节物。[10]
元宵节与其它岁时节令的一项重要的差异,便在于它并非单日的节庆,而是日以继夜的连续假期。根据明代刘侗与于奕正《帝京景物略》的梳理,唐玄宗时灯节乃从十四日起至十六日,连续三天。宋太祖时追加十七、十八两日,成“五夜灯”。南宋理宗时又添上十三日为“预放元宵”,张灯之期连达六夜。逮至明代,更延长为前所未有的“十夜灯”。[11]原来明太祖初建都南京,“盛为彩楼,招徕天下富商,放灯十日。”从初八上灯到十七日才罢灯。永乐七年(1409)明太祖更明令从正月十一日开始,赐百官元宵节假十天。并且谕令礼部“百官朝参不奏事,有急务具本封进处分,听军民张灯饮酒为乐,五城兵马弛夜禁”。[12]不过,虽然成祖已着为定例,以后每年年终,礼部仍得援例请旨,让皇帝亲自定夺是否“赐文武诸臣上元节假十日。”[13]逮至清代,元宵庆典则基本上又回到以五日为度。[14]
相应这连续几天的假期,乃是夜禁的开放,使百姓得以相对自由地出游观灯。唐代曾在武后时担任宰相的苏味道(648—705)曾有〈正月十五夜〉诗作,已成后代状拟元宵盛况的经典:
火树银花合,星桥铁锁开。暗尘随马去,明月逐人来。
游使皆秾李,行歌尽落梅。金吾不禁夜,玉漏莫相催。[15]
“执金吾”,原为汉代徼循京城之官,负有昼巡夜察之责。在《周礼》一书所型构的理想职官体系里,即有“掌夜时”的“司寤”一官,职司“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16]《大明律》以及内容相沿的《大清律》对京城及外郡城镇的“夜禁”皆有具体的规定: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钟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死者斩。[17]
顺治初年更针对京城的夜间巡逻,详细规定如下:京城内,起更后闭栅栏,王以下官民人等不许任意行走。步军尉负责分定街道界址,轮班直宿,而步军协尉则往来廵逻。至于夜行之人,除非有奉旨差遣及各部院差遣,或是“丧事、生产、问疾、请医、祭祀、嫁娶、燕会”等特别状况,直宿的官兵须详细询问事故,记录其旗分、佐领、姓名、住址,才可以开栅放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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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论坛 2008-12-29 20:33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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