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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报]盘点2008:“非遗”保护
  作者:《中国文化报》编辑部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1-30 | 点击数:10703
 

    落实措施保护传承人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文化部分别于2007年6月9日和2008年2月15日,公布了两批共777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2月28日,文化部在人民大会堂向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颁发了证章和证书。

    各省区也陆续开展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天津、青海、湖南、辽宁、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8年公布了首批省(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部分省已经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非遗”传承人。

    2008年文化部还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在2008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文化部按照大约每人8000元的标准,安排了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传承津贴,鼓励他们开展保护、传承、宣传工作。浙江、上海、宁夏等省(区、市)较早出台了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并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了补助或津贴。

    11月,文化部、教育部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的通知》,得到了各省文化、教育部门的积极响应,各地已经初步拟定规划并着手落实。各地的“非遗”传承人将有更多的展示平台,而未成年人与“非遗”的亲密接触,无疑将培养起更多的“非遗”传承人和关注、热爱“非遗”的广大群体,对于“非遗”的保护、传承具有深远的意义。

    整体保护积极推进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在“十一五”期间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2008年1月、8月和10月,文化部分别命名了徽州、热贡和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使得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数目增加到4个,其中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需要特别提及。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波及四川全省和陕西、甘肃等省区,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羌族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震后,文化部详细了解了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失情况,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召开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恢复重建规划纲要座谈会,就《汶川地震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恢复重建规划纲要》、《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7月,“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开通。目前,《汶川地震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恢复重建规划纲要》已经纳入地震灾区文化设施重建规划。10月,文化部命名了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广东、湖南、浙江等省区也在积极探索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西藏藏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也已经进入日程。

    2008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建设也呈现良好态势。建立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既能有效地保护普查工作中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又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以集中保护和展示,充分发挥对青少年和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河北、云南、贵州等省(区、市)共建立专题博物馆363个、民俗博物馆241个、传习所359个。广东省现已建立木雕艺术、粤剧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40个。江苏省苏州、无锡、扬州、南通、镇江等市建立了专题博物馆、民俗馆、传习所共67个。这些形式多样的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对于建立科学有效、可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部分高校和地方的文化部门召开了一系列研讨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和利益诉求及文化遗产的综合、系统保护越来越成为各界的共识。10月24日,中国·贵州——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贵阳开幕,会上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了综合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概念——村落文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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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文化传播网:2009-01-25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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