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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真]从六朝故事看道教与佛教进入地方社会的不同策略
  作者:吴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2-25 | 点击数:19442
 
二、合作或者伐社
佛教与道教进入地方社会,除了需要降服以血食为特点的俗神崇拜,还必须处理与地方社会最基层神灵社神之间的关系。这方面志怪小说多有描述,如齐朝祖冲之所撰《述异记》的张玄冥记:
逢桃杖居江夏,病疾困笃,频上奉章。夜中有物若豖,赤色,从十余人,皆操绳,入门周匝而去。往问道士张玄冥,冥曰:见者祟物伏罪;乌衣入宅,里社检护耳。疾寻当除。自是平复也。[4]
晋代江夏郡治在今湖北省安陆县,宋代移治武昌,与盛行天师道的南雍州相距不远。古人相信桃木可以避邪,北朝人多有以桃取名者,如北齐著名力士刘桃枝。北魏道教造像石刻上亦有以桃棒为名的道民,东魏武定元年道俗九十人造像碑题名即有程桃棒,北齐皇建二年许儁三十人造像记也有欧阳桃杖的人名。[9]267要之,《述异记》的逢桃杖大概也是天师道道民。
自周代以来就主宰地方的社神在六朝时期被天师道改造为土地真官土地正神,按照天师道的神学理论,天下诸州、郡、县、乡、里,直到每个家庭,都有一位土地真官正神存在。[10]55它是天地之间的使者,人神和天神的中介。每一次道士烧香时,先要参拜道坛的此间土地里域真官正神,请它帮助把他们心里和文字上(章表)所启之诚转达给至真大道三清天尊之前。上文所见,逢桃杖以天师道上章仪式治病,地方的社神协助搜检祟物(“里社检护”),也就是说,社神不仅被列为天师道神仙系统的官职,而且还能直接为道民驱魔。[5]
《幽明录》许攸记载了社神与道士更为密切的关系:
许攸梦乌衣吏奉漆案,案上有六封文书,拜跑曰:府君当为北斗君,明年七月。复有一案,四封文书,云陈康为主薄。觉后,适康至,曰:今当来谒。攸闻益惧,问康,曰:我作道师,死不过社公;今日得北斗君主薄,余为忝矣!”明年七月,二人同日死。[11]140
道师是对道行高深者的敬称,有修行的道士也称道师[12]1075梁时无名氏所撰的《录异传》记录会稽山阴道士贺瑀梦见入天宫,恨不得印,可以驱策百神。今得剑,惟使社公耳。”[13]474在六朝人观念中,道士与社公(社神)的关系密切,故死后可以转为社公的神职,而像许攸这样走运的,则可以被提升为北斗君。这样的安排令《幽明录》作者刘义庆觉得不合常理,因此才存录下来。这里也透露出,北斗君在道教神祇的阶位比社公高。事实上这两个神都是天师道主管生死的小神。施舟人论证道,天师道土地真官首先它治理鬼事,就是说它负责把死人送到九泉的事,特别是它掌握一切生死记录。”[10]55北斗君则是道教北斗崇拜的核心神灵,主人间生死命簿。[6]
由上可见六朝天师道已将社神吸纳到道教神灵体系中,并以社神充当掌管地方民众生死、驱邪的地方级神灵。六朝时期佛教对待社神却是另一番态度。刘宋时,高僧法安路经新阳县――
新阳县虎灾,县有大社树,下筑神庙……安为说法授戒,虎踞地不动,有顷而去。旦村人追虎至树下,见安大惊,谓是神人,遂传之一县,士庶宗奉,虎灾由此而息,因改神庙,留安立寺,左右田园皆舍为众业。[7]235
在社树下的神庙无疑即社庙,而虎怪霸据社庙以作怪。法安首先驱赶虎怪,紧接着将原来的社庙改造成佛寺,从而以佛教信仰取代了社庙在新阳县地方社会祭祀中的地位。这一行径也就是所谓的伐社。《冥祥记》程道慧记载程道慧在地狱见到一人被冥官判曰:此人伐社,杀人,罪应来此。但有比丘尼为其开脱罪名云:伐社非罪也。此人宿福甚多,杀人虽重,报未至也。”[14]369这里透露出,民间冥官神判系统认为伐社是与杀人相若的罪行,理应受罚;而佛门中人却认为伐社无罪。
佛、道二教对待社神和地方鬼神信仰的不同态度,其实表现了两种宗教进入地方社会方式的差异。[7]道教是本土宗教,六朝时期尚未形成固定崇拜场所的道士常住道观制度,故而不需要利用民间俗庙作为崇拜场所,道教在伐庙杀鬼过程中也完全不采用俗庙的庙产(鬼物)。[8]同时道教又对地方基层祭祀――社庙采取怀柔政策,通过招安社神,从而收编社神的信众和祭祀圈。
佛教作为外来宗教,与道教相比,佛教传入地方社会有其劣势,较难被文化心理相对保守的地方普通民众所理解,也较难收编民间俗神进入自己的神灵体系,所以有可能对社神采取决裂态度,直接取而代之。而在对待社庙一类的俗庙庙产问题上,佛教又采用经济唯上原则,并不排斥俗庙庙产。这正如Bernard Faure“Space and Place in Chinese Religious Traditions”一文中指出的,佛教与地方俗神信仰之间的对峙应该成为我们考察大传统、小传统之前必须正视的问题。佛教普世化教义”(Universal Doctrine)征服民间宗教仪式实践层面的地方崇拜的过程,往往功利地利用了地方信仰的物质条件。[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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