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也说证据问题的背后
苏文进而谈到“证据问题的背后”:即如何看待口供与获取口供的手段。
苏文认为:“桃杌轻信口供和不慎重也不完全是,甚至主要不是他个人的气质、智力和品格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允许刑事司法审判者根据案情的轻重,依法使用不同的有时甚至是极为残酷的刑讯手段获得口供。”“在窦娥案中,就这三个人在场,一个活生生的人被谋害了,难道社会能够袖手旁观吗?难道楚州太守能够以证据不足而把三个人都放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要求审判者必须做些什么!然而,没有任何可能确证的手段,审判者又能够做些什么呢?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口供才成为证据之王。”
诚然,在古代,刑讯往往是断案的主要手段之一,但却绝不是惟一的手段。与刑讯相伴的,还有审问、侦察、现场勘验、尸检等一系列手段。
众所周知,我国先秦文献《周礼》中就有以“五听”断案的论述。所谓“五听”,即要求法官审案时先要观察当事人各方面的言辞和表现。今天看来,“五听”狱讼是以朴素的犯罪心理学为基础的,因而被后世广泛采用。在元杂剧《勘头巾》中,完颜府尹“观察人情,看了王小二,不是个杀人的,就中必有暧昧。”于是交代手下张鼎重新侦察,从而缉获真凶,为王小二平反。在关汉卿的另一作品《绯衣梦》中,知府钱大尹看到瘦小文弱的李庆安竟然手持屠家使用的刀子“行凶”,便陡然生疑,最终为李庆安平反冤狱。这一类例子在元杂剧中举不胜举。[10] 然而,面对一个弱女子呼天抢地的喊冤,桃杌竟然无动于衷,这岂止是“轻信口供和不慎重”而已!
刑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使顽固不化的嫌犯招供,也难免因屈打成招而形成冤狱。古人对这一点早有清醒认识,因而提出“用情讯之”。《周礼·小司寇》云:“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贾公彦《疏》云:“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11] 这个“情”,即苏文所说的“人之常情”的情,也是情感的情、情理的情。“用情讯之”的原则蕴含了人本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后世影响深远,例如《唐律》规定:“诸应讯之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查明真相,避免冤情。《唐律》还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也就是说,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不招供,也可以裁断,并不一定需要口供。这与我国目前实行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已经相当接近了。
更重要的是,在关汉卿所在的元代,一些明智的官员,如胡祗遹、张养浩等都强烈反对刑讯并表示对刑讯得来的口供的不信任。例如胡祗遹就明确表示:“捶楚之下,何求不得?”他严厉批评一些办案人员“本性粗暴残忍,率多执平人,妄姿捶挞苦楚,捏合指示,虚令招认。”他还指出:“每事皆有根底旁证,来历情由,当从实处一一推究,干证劝和人最为紧切。”[12] 我们不明白,窦娥的口供乃逼供所得,怎地就成了“证据之王”?
在元代,朝廷还曾经多次下诏,明令禁止使用酷刑逼供。《元典章·刑部二》载云:
国朝最以人命为重,凡有重刑,必须覆奏,而后处决,深得古先谨审刑辟之意……近年以来,官吏推问,不详法制之轻重,不肯以理而推寻,遽凭所告,务要速成,一到讼庭,令精跪褫衣露膝于粗砖顽石之上,或于寒冰烈日之中,莫恤其情,不招不已……若不禁止,遗患方深……今后若有似此跪庭问事酷虐官吏,有人告发,从本管上司究治。
这里所指斥的“不肯以理而推寻,遽凭所告,务要速成”云云,简直就像是针对桃杌判案而言的。《元史·刑法志》规定:“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13] 毫无疑问,桃杌的行为,即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是一种犯罪。不仅如此,元代法律文献还表明,在人命官司中,即使不采用刑讯而当事人供认不讳的,也不能轻易相信嫌疑人的口供,而要“覆勘”无误才能定案。其一般的程序是:
若杀人赃伏明白,委有显迹,取犯人招状,追会完备,对家属审覆无冤,申解本路。总管府经历、知事、司吏等将解仔细参详,中间委无冤抑,亦无可疑情节。总府官先审过无冤,再行取责所招情由,府官公座,将囚人押领,当面对家属将所招情罪,从头一一读示,再三审覆,委无冤抑,取本人服辨,家属准服,结罪开申。[14]
元王与《无冤录》及《大元检尸记》中有几则案例,说明人命官司应当“从实穷问致死根由,不合止从尸亲供说”,以致拷讯,“致令虚招”。限于篇幅,恕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在封建时代,尽管口供可以成为证据,但对待这种以刑讯得来的口供,一般都持谨慎与保留态度。此外,历代刑法还规定,对老年被告不能用刑,例如《唐律》规定:“年七十以上者,不合拷讯”。同时,为了防止诬告,除有“反坐”制度外,还规定:“拷满不服,反拷告人。”在《窦娥冤》中,窦娥被打得三次昏迷不招承,这时应该拷打原告张驴儿,但是桃杌却毫无道理地命令拷打既非被告亦非原告的年迈的蔡婆。
上文曾说,上古四凶之一的梼杌,为人残暴,不可教训。现在可以明白,在三令五申严禁酷刑的年代,桃杌对窦娥滥施刑罚,不仅穷凶极恶,而且也是一种顶风作案、“不从诏令”、“不可教训”的行为。关汉卿把这位太守起名“桃杌”的良苦用心,于此昭然矣。
苏文最后提出:“《窦娥冤》讲的就是这样一个人类的悲剧:在一个没有强有力自然科学技术、实证科学研究传统和职业传统支持的司法制度中,哪怕司法者很有良心和道德,也将注定不可能运送正义,而更可能运送灾难和悲剧。”(“运送”二字难解,引者注)
诚然,自然科学的进步,可以使一些疑难案件得到正确的审理。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民主和法制不健全,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低下,即使科技进步了,刑侦手段先进了,可形形色色的造伪技术和反侦察手段也会跟着提高,那犯罪率就不会减少,冤狱也永远不能免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才是人类永恒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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