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到底谁的话更可信?
苏文提出,在《窦娥冤》中,张驴儿与窦娥“都没有提出而且也无法提出现代司法要求的可靠的直接证据”,“案件审理者只能根据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判断:谁的话更可信。”苏文认为,张驴儿在法庭上的陈诉较之窦娥的申辩“更言之成理”,而且窦娥后来自己也招认“药死公公”,才导致桃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但这“并非官吏无能或腐败的产物”。
现在,也让我们“根据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来分析案情,看到底谁的话更可信,看桃杌是否“无能”。
在法庭上,张驴儿振振有辞:“我家的老子,倒说是我做儿子的药死了,人也不信。”苏文认为:“这是‘不存在合乎情理之怀疑’。”的确,张驴儿没有杀父动机。然而窦娥则是没有杀人动机。谁主张谁举证,这在一般的诉讼案中为古今通用之原则,然而张驴儿作为原告,不仅拿不出窦娥杀人的证据,也说不出窦娥为什么杀人。凭什么相信一个足不出户的年轻寡妇平白无故起了杀人之心呢?这难道符合“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么?只听一面之辞就滥施刑罚,说是“无能”实在太轻了些。
凡事总有个来龙去脉。一个姓张的被毒死在蔡家,按照“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官府首先要了解的应该是:这两家是何关系?这个畸形的家庭是如何组成的?张氏父子是如何进入蔡家的?等等。接着才是对命案本身的讯问。对于这一切,窦娥详细的实事求是的回答显然要比张驴儿简略的胡编乱造更可信:
我婆婆也不是他后母,他自姓张,我家姓蔡。我婆婆因为与赛卢医索钱,被他赚到郊外勒死;我婆婆却得他爷儿两个救了性命,因此我婆婆收留他爷儿两个在家,养膳终身,报他的恩德。谁知他两个倒起不良之心,冒认婆婆做了接脚,要逼勒小妇人做他媳妇。小妇人原是有丈夫的,服孝未满,坚执不从。适值我婆婆患病,着小妇人安排羊肚汤儿吃。不知张驴儿那里讨得毒药在身,接过汤来,只说少些盐醋,支转小妇人,暗地倾下毒药。也是天幸,我婆婆忽然呕吐,不要汤吃,让与他老子吃,才吃的几口,便死了。
张驴儿辩驳说:“大人详情:他自姓蔡,我自姓张,他婆婆不招俺父亲接脚,他养我父子两个在家做甚么?”苏文认为:“这种逻辑推理很有道理,更有窦娥也无法否认的事实支持。”然而笔者认为,由于窦娥已经先一步把张氏父子解救蔡婆、被蔡家收留的事实交代得清清楚楚,她的话才显得入情入理,真实可信。相比之下,张驴儿没有讲出任何新的事实,只能称作狡辩。
进一步说,窦娥还举出了本案的关键情节和关键证人。张驴儿不是说他不会药死老子么?是啊!羊肚汤本是蔡婆让给他老子的。桃杌如果真像苏文所说,是一个“严格执法”的官员,那就应该抓住这一线索,继而审问当事人蔡婆,张驴儿的杀人动机便会暴露无遗。桃杌如果真是一个“严格执法”的官员,那就应该把杀人未遂的赛卢医抓捕归案,以验证窦娥供词的真实性。同时,卖毒药给张驴儿的赛卢医——本案的惟一证人,即使是污点证人,与张驴儿对簿公堂,真凶便会落入法网。然而,桃杌在听了张驴儿的辩解和挑唆之后,便对窦娥施以酷刑。尽管窦娥发出了“我这小妇人毒药来从何处也”的合理质询,桃杌却置若罔闻,这难道合乎“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么?
人命关天。从元代司法文献得知,凡发生命案,受理此案的官员务必要亲临现场验尸,而街坊邻居乃至里正、社长等,都是必须到场的重要证人,他们的证言将被写成“文状”,是定罪的证据。[5]《水浒传》第五十一回雷横打死白秀英,知县“拘唤里正、邻佑人等,对尸检验已了”,[6]正是元代司法制度的佐证。现在,蔡家发生了人命官司,按照“一般的逻辑”,总应该传讯一下邻人和里正吧?这样一来,张驴儿的谎言不就立时戳穿了么?然而桃杌除了对窦娥严刑拷打之外,什么也没做。
如何看待窦娥的“招认”,这是笔者与苏文的另一处分歧。苏文说:窦娥的舍己救人,“是一个可以理解却不大明智的行为,超出了一般人,包括今天的一般人可能理解和接受的情理范围了。”如果说这句话还有些闪烁其辞、自相矛盾的话,那么注脚中则明明说“窦娥展示出来的令人难以置信的利他主义在当时的社会中有理由作为一个相关的证据”;甚至说,在当时的条件下,窦娥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之王”。而在笔者看来,窦娥三次被打得昏死过去不认罪,到棍棒呼啸着打向蔡婆时,却情愿招认“药死公公”,按照“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法官理应抓住这一细节,详加戡问:被告缘何“招认”得如此反常?继而解开一位孝顺、善良的妇女何以会“杀人”的谜底,再继而对整个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关汉卿的《蝴蝶梦》杂剧中,包公就是看到王母舍亲儿保继子的反常举动,才下决心解救王氏一家的。然而,本剧中桃杌却立即宣判了窦娥的死罪。
苏文提出:假如窦娥不认罪,而让蔡婆去捱那无情的棍棒,“如果蔡婆婆也能挺住刑讯,那么依据当时的法律,就要对张驴儿拷刑,或只能‘取保放之’。”然而笔者有理由提出两种可能性更大的假设:一、年迈的蔡婆熬不住酷刑,屈打成招;二、蔡婆被活活打死。窦娥不就是为了避免这种后果才做出这种“不大明智”的“令人难以置信”的“认罪”行为的么?退一步说,即使苏文的假设成立,窦娥和蔡婆在“拷满不承”的情况下被“取保放之”,那又怎样呢?真凶照样逍遥法外,窦娥照样是犯罪嫌疑人。
在本案中,张驴儿本想毒死蔡婆却意外使张父被毒死,这就造成了,从表面看来张驴儿没有杀人动机。这是本案惟一的一处隐情。但如果一切都已经真相大白,水落石出,还要衙门干什么?在关汉卿的另一名剧《绯衣梦》中,李庆安有杀人动机(王员外悔亲),有物证(王家的金银),更加上双手沾满死者的鲜血,还有本人认罪的口供,可谓证据确凿。在《勘头巾》中,王小二也有杀人动机(与刘员外发生争吵),有口供,更重要的是,他供出死者刘员外的头巾所藏匿的地方,并被官府在那里获取到证物,遂被定为铁案。这两起冤狱后来都被平反。相比之下,窦娥一案远远没有如此曲折。官府拿不出窦娥的杀人动机,也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就是在这样的情势下,窦娥被被问成死罪判斩。试问天理何在?王法何在?桃杌的“严格执法”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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