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对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一文提出商榷,主要观点是:1、在元杂剧《窦娥冤》中,桃杌把窦娥判斩并不如苏文所说“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做出”的“基本合乎情理的判决”;2、在法庭上,原告张驴儿的陈诉并不比被告窦娥的申辩更可信;3、即使在古代,窦娥在刑讯逼供下承认“药死公公”也不能称为“证据之王”;4、窦娥的冤案不是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造成的。文章提出,在进行“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时,要务必注意二者的区别,切勿步入误区。
关键词 窦娥 桃杌 冤案 证据 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法律与文学
最近三十年,在北美与英国,“法律与文学”渐渐成为受法学家关注的一块新的交叉学科领域。我国学者也有把文学作品引入法学研究的,其中苏力先生的《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以下简称“苏文”)就是这样一篇论文。该文从司法的角度解读元代戏剧家关汉卿的杂剧作品《窦娥冤》,为人们认识这出古典悲剧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又从窦娥的冤案联系到我国法制史及司法理论中的相关问题,亦颇有心得。然而,笔者既不同意苏文对《窦娥冤》及作者关汉卿思想倾向的基本判断,也不同意苏文对我国法制史及相关司法理论的认识。本文拟首先对苏文提出的主要观点逐一进行商榷,然后对如何开展文学与法学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提出一些认识。
一、 悲剧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窦娥的冤案并不复杂:强行闯进蔡婆家的地痞流氓张驴儿想毒死蔡婆,以达到霸占窦娥的目的,没想到放有毒药的羊肚汤被他老子喝下,一命呜呼。张驴儿胁迫窦娥“私休”不成,便到官府诬告窦娥药死其父,无辜的窦娥被太守桃杌问成死罪判斩。
苏文指出:以往的研究者强调窦娥的悲剧“是官吏贪污腐败、刑讯逼供和昏庸无能造成的”,“然而这种概括未必是关汉卿的看法”。因为“戏剧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甚或细节暗示判定窦娥死罪是因为桃杌收受了张驴儿的钱财”,桃杌虽然“能耐不大”,但也并非“昏庸无能”,“仅就证据而言”,即便是“廉洁、刚正的官员”窦天章,“也会做出与桃杌相类似的判决”。
事实果真如此么?且看关汉卿对桃杌的定位。
桃杌即梼杌,并不是楚州太守的本名,而是古代传说中“四凶”之一的名谓。所谓“四凶”,指古代四个不服从帝舜领导的部族首领浑敦、穷奇、梼杌、饕餮。而梼杌尤为暴虐蛮横,不服管教。《左传》文公十八年有云:“颛顼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不知话言,告之则顽,舍之则嚣,傲狠明德,以乱天常,天下之民,谓之梼杌。”[1]《史记·五帝本纪》亦记云:“颛顼氏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不知话言,天下谓之梼杌。”张守节《正义》云:“凶顽不可教训,不从诏令,故谓之梼杌。”[2]依此可知关汉卿把这位太守起名“桃杌”的寓意。在《窦娥冤》中,桃杌对窦娥施以酷刑,“千般打拷,万种凌逼,一杖下,一道血,一层皮”,[3]充分暴露了他的凶残暴虐,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此外,元代明令禁止酷刑,因而桃杌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教训”、“不从诏令”的行为。这一点下文详述。
作品中虽然没有桃杌收取张驴儿钱财的情节,但在关汉卿笔下,这位太守的言行已经表明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既贪财又昏庸无能的官。先看他的上场诗:
我做官人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若是上司当刷卷,在家推病不出门。
当张驴儿拖着窦娥来到衙门时,这位堂堂“父母官”竟然对着张驴儿下跪:“但来告状的,就是我衣食父母。”这当然是一种漫画笔法。然而正是通过不无夸张的漫画笔法,关汉卿生动地描绘出桃杌一类贪官可耻、可笑的嘴脸。
众所周知,元杂剧的人物是类型化的人物,剧中人分别由末、旦、净、杂等脚色行当来扮演。元杂剧本无“丑”行(经明人修改的作品例外),反面人物往往由“净”装扮。“净”就是花脸,演员通过面部化妆表示其滑稽可笑。元杂剧《伍员吹箫》中“净”扮费得雄上场诗云:“我做将军只会掩,兵书战策没半点。我家不开粉铺行,怎么爷儿两个尽搽脸?”提示出“净”的面部化妆特点。《窦娥冤》中的桃杌就是由“净”来装扮的。在关汉卿的作品中,《望江亭》中的花花太岁杨衙内、《蝴蝶梦》中杀人如房上揭片瓦的葛彪,也都是由“净”装扮的。不难想象,当这位涂着三花脸的太守大人向张驴儿下跪的时候,窦娥的悲剧命运也就注定了。
那么,关汉卿为什么不正面写桃杌贪污受贿的细节?从编剧技巧的角度可以回答这一问题。清初著名戏剧理论家李渔提出过“立主脑”、“减头绪”的主张。在只有四折容量的杂剧中,势必不能面面俱到。本剧的“主脑”是窦娥之冤,造成冤狱的直接原因不是桃杌的贪婪,而是他的狠毒与愚蠢,因而略去这一细节并不说明桃杌是清廉的。
作品第四折在窦天章即将宣布为张驴儿、桃杌等人定罪时,窦娥的冤魂唱道:
从今后把金牌势剑从头摆,将滥官污吏都杀坏,与天子分忧,万民除害。
作品最后用题目正名总结全剧:“秉鉴持衡廉访法,感天动地窦娥冤。”可见,关汉卿的倾向是鲜明的,在他笔下,桃杌与窦天章经纬分明,前者属于草菅人命的滥官污吏无疑,而后者的身份是肃政廉访史,是朝廷的代表,是王法和正义的化身。二者岂能混为一谈!
顺便提及,在另一篇文章中,苏力把桃杌和窦天章,以及《十五贯》中的周忱、过于执,《魔合罗》、《勘头巾》中的完颜府尹等人,都列入“清廉”而“平庸”的一类,并说桃杌用“净”扮,属“丑角”,而“这一点也可以用于窦天章”。[4]其实,《窦娥冤》中的窦天章由“冲末”扮演,“末”相当于后来的“生”,往往饰演正面人物,与三花脸桃杌有霄壤之别。
然而苏文却说:“尽管他(指桃杌)严格执法,并在可能的条件下做出了基本合乎情理的判决,但还是造成了冤狱。”桃杌是否“严格执法”?把窦娥判斩是否“在可能的条件下做出”的“基本合乎情理的判决”?正是在这一根本问题上,笔者和苏文的看法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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