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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奇警告说,“不要用承载着价值观念的概念开始你的讨论,这些概念已经对整个问题做出预先判断” (Leach,1961:7)。因此在进入到问题之前,厘清Q镇民众对婚姻支付的称谓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婆家的婚姻支付而言,Q镇居民很少使用彩礼的名称,常运用“养钱”、“订钱”与“买衣服钱”等,本项研究的分析框架采用当地关于婚姻支付的地方性称谓。
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Q镇婆家的婚姻支付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间经历了“养钱”的消失、“订钱”的出现、婚姻支付项目的增加,然后演化为单一的货币形式“买衣服钱”。对婆家而言,婚姻支付也相应地从偿付手段转变为一种表达文化期望的策略。
(一)偿付娘家养育之恩的“养钱”及其淡化
在弗里德曼看来,订婚时从婆家流向娘家的彩礼,有时会以嫁妆的形式返回到娘家中。它具有三重象征意义:一是感谢娘家的养育之恩;二是标志着女性权利在群体间的转换;三是意味着婆家比娘家优越(Freedman, 1966:55;Freedman,1979b/1970:255-272;弗里德曼,2000:38)。用弗里德曼的观点来解释20世纪40年代Q镇婆家的婚姻支付是比较适合的。在这一时期除了“买衣服钱”以外,男方还要支付给娘家“养钱”。“养钱”数目的多少,要根据婆家的经济状况以及娘家的具体要求而定,也就是说,是两个姻亲家庭间协商的结果[7]。据当地居民回忆,当时婆家婚姻支付的种类基本上有两种,即“养钱”与“买衣服钱”。在订婚时,如果娘家同意,就会请媒人或者专职人员“拉婚单”,或者称为“开单子”,用红纸写上娘家的要求,这些要求通常包括“养钱”的数目、衣服的种类,等等。当地也存在一些变通形式,例如在“过小礼”或者“看门风”时,男方把“养钱”准备好,在“过大礼”时开单子,等等。从总体上看,双方就婆家婚姻支付的协商在订婚时基本上达成。当然,“拉婚单”上面的承诺,婆家不一定完全履行,它往往成为姻亲家庭之间反目的口实,以及婚后夫妇之间口角的导火索。
“养钱”名义上是娘家养育女儿的花费,在将女儿的权力过渡给婆家时,婆家有必要对“娘家的养育之恩”表示感谢,并且通过财物补偿以显示权力让渡的合法性。由婆家流向娘家的“养钱”,支持了婚姻偿付理论的解释。同时,“养钱”的支付也使婆家拥有对女方的全部权力,其中包括限制其回娘家的权力等等。在那个时期,用当地语言来表述,就是“得听人家(婆家)摆布,怎么受气也不能吱声”[8]。在这个意义上,娘家就失去了对女儿原有的支配地位,与婆家相比处于劣势。
Q镇的部分居民认为,“养钱”与衣服的作用在于确证姻亲家庭之间的关系,“他那头给你拿点儿钱,这时候你就黄不了了,就是怕黄”,“那是订亲物,给你东西就订下了,想黄也黄不了”。关于“养钱”的性质,一些老年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其中一位居民XGQ的看法具有代表性,
过去爹妈不管你愿不愿意。我一动就翻旧,娘家爹你就是孤老棒子,没有儿子(当地称没有儿子的老年男性为孤老棒子),拿我换钱,你能花一阵。我娘家爹得钱了,卖给老王家了。那是最高的价钱,450块钱把我卖了。过去是叫养钱,俺们把姑娘养活这么大了,给你了,你得给养钱,你乐意买我就卖。这不把我卖了,换点钱花。给婆家就硬卖的,自己不同意。怎么哭,怎么作也不行。我父亲钱都得了,我啥也没得到。
“养钱”在本质上被民众理解为“卖姑娘钱”,其中的女性只是一种交换的对象,对于“养钱”没有任何支配权力。它对代际关系常常形成负面影响,会引起女性的种种不满、反抗与怨恨。20世纪50年代以后,一些家庭开始放弃这种婚姻支付形式,“养钱”逐渐淡化。居民通常用代际间的情感因素来解释不再索要“养钱”的原因,1953年结婚的MGL说,
那时候兴要养钱,俺们没要,我爹说不行要养钱,那把姑娘卖了。那时候都花养钱,我爹说咱们不指着把姑娘卖钱花。那时候养钱要一石苞米、豆子,或者给牛,都那么的。
如果这是“养钱”淡化的民众情感基础,那么以婚姻法宣传为代表的国家意识形态则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毫无疑问,“养钱”具有的买卖性质使其站在国家政策的对立面上,与父母包办的粘连也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国家意识形态的反对是“养钱”淡化的最主要原因。而20世纪50年代末的“挨饿”又起到了推波助澜地作用,居民在维持生存困难的情况下无力支付“养钱”。于是,多重原因的综合使这种婚姻支付形式退出了Q镇的历史舞台[9]
。而“买衣服钱”不仅保留下来,还增加了被褥项目,在此之前被褥多由娘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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