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名称与丈量习惯
红山峪地处山区,土地大多为梯田,数量多而面积小,因此为了日常交流方便,渐渐每一块土地都有了自己的名字,每一个相对集中的区域也都有名字。比如北台子地在村子的北面,南面即上村和底边之间有一部分地,西山顶的地很少,东山顶山上山下的土地叫东岗地。地约中明确表明了出卖土地者要卖哪一块土地及其具体面积。
具体出卖哪一块土地只要指出它的名字就可以了,因为居住在这个村落中一般都知晓大多数土地的位置和名字。至于所出卖土地的面积,要经由中人和代字丈量。丈量土地,最初可能用步量,叫“步弓”,测量的结果称“弓步”。后来,人们自制一种叫“尺杆子”的专用尺,每两步为一杆,一杆约等于1.83米,24平方杆是1分,240平方杆是1亩。后来政府改用米尺测量土地,但有些人在交易时习惯上还是使用尺杆子作测量工具。为了区分,就出现了“老亩”和“新亩”的换算方法,1老亩等于1.2新亩。
用尺杆子测量土地时,先用步弓“摸一摸底”。为什么先用步弓?若是只用尺杆子量地,也有出入。过去村里尺杆子不多,有人利用自制的尺杆子,9亩地能多卖将近1亩。人们先用步弓,这样买主心中就有底了。据田厚云说,其父田忠洋经常担任中人。田忠洋精通步弓,他用步弓测量后,别人再用尺杆子测,最后的结果经核对竟丝毫不差。
丈量土地由中人进行,代字带着算盘计算。买卖双方当然在场,但是有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以后“争地边子”的事情发生,买卖土地还要还有“地邻”在场。地邻人数不等,有1人,也有4 人,比如卖宅基地就要点出该宅基地的四至,也有更多地邻的情况。红山峪邻村天喜庄有一人,买红山峪村前那块东西长条地,仅地邻就有八人。卖土地时先在宗族内部寻找买主,但是一旦买方已定,即使是卖给外姓人,卖主所在家族的族长也不参加立约,因此在地约上一般找不到族长的姓名,除非他担任中人或代字。
丈量土地时,先找长形天然石块作为划分地界的石碣,石碣下放一把石灰做为标志,石碣外留出10厘米的空,便于以后砌垒坝堰。其实每块土地的面积大都是固定的,即使不进行测量,大家也是心中有数,但是丈量土地这一步骤必须如此进行。唯有如此,买卖双方内心才踏实,地约才有效。
但是丈量土地并不能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如20世纪40年代初,有人出卖“沟渠子地”,面积多量出半亩多,连地西的“河湾”薄地都当做好地卖了。买主是卖主的本家侄子,过于忠厚老实,又特别想买到土地,再加上卖主本人同时兼着代字,中人也不便多说什么。事后不少村民暗中去为买主鸣不平。
京钱与大洋:土地价格的制定与支付
买地完全靠机会,与其他商品交易不同。饥荒年代卖地的可能多一些,其价格就低,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土地向少数人集中的现象,起码从民国以后红山峪村的情形来看是这样。但由于正常年代卖地者极少,而买地的人总是很多,因此只要有人要卖地,买地者就巴不得成交。尤其是那些“伸勺子挖饭吃”的地,买者总是力求尽快交易,唯恐耽误时机。周德俊曾计划到他丈人家一一西集镇毛山村买地,得知那里土地太薄而作罢,后又听说邻村孙姓要出售红山峪村“东沟涯西六亩地”东头那块地。那块地虽也属于“薄地”,但因距离村子较近,也不能放弃机会,周德俊就扛着镢头去检验,刨一刨土层的厚度,立刻决定购买。
土地交易中,一般不存在抬高价格的问题,因为土地价格既要看土地的位置和质量,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行情。卖主根据土地的等级按行市出价,买主大多都会接受这种价格,保证了这种交易习俗的沿续。当然也存在故意“压价”的现象。1930年代末,田忠洋出卖村当中的5亩地,当时的行情是每亩80块大洋。周德良暗中策划,想以每亩60块大洋的价格购买。田忠洋了解这一信息后,干脆就以每亩70块大洋的价格卖给了段德吉兄弟三个。周德良最终以每亩80块大洋的价格买了段德吉原有的土地,而且位置不好。这也是土地买卖习俗对不遵守交易习俗的现象的规范与制约。
土地买卖一般在立约时就“钱”“地”两讫。从地约来看,“钱”有几种形式。一种是“京钱”即铜钱,民间将它称为“字钱”,16次土地交易中仅有一次用京钱支付。同时用于土地价格支付的还有“大洋”即银元。此外还有以粮食代钱币的形式,比如地约4 中“红粮叁佰斤小麦壹伯斤”,指的就是以300斤高粱和100斤小麦来支付。另外还有一种以地易地的交易方式,比如地约7中就是1990年周振峰、周恒中用“四亩地”南头的六分地来交换周德俊的“南林”四分养老地。
“割税”与“大粮”:国家的在场
尽管在具体的交易中完全依靠习俗来实现交易,但仍然有国家的在场,一宗土地交易的最终完成需要民间遵从国家制度,地约因此才能获得国家正式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从人们对土地的观念即可看出,土地关系到人们的生死存亡。因此土地交易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买卖双方对此都很重视,竭力避免一切可能产生争端的因素。比如对土地的丈量,尽管人们都已经了解了土地的面积,但是还是要按照常规的方法重新丈量一次,并且在地约上明确表明“土上土下尽属买主所有”。人们有在土下挖掘地窖窖藏东西防其腐烂的习惯,比如萝卜、地瓜,甚至有人家为了避免土匪打家劫舍,也会埋藏粮食、钱币或金银首饰之类的贵重物品。如果土地交易时不说清楚土下也归属买主,那么将来非常容易产生争执,因此标明“土上土下”是有必要的。地约上标明“此系两家情愿”也是一个必要的措施,用以防止将来买卖双方反悔。
但是最重要的避免土地交易后发生争端的一个做法是土地交易后即由买主去县政府过割。所谓过割就是到县政府“占红约”,使纳税义务随着土地的所有权一起转移到买主身上。俗话说“卖地不过割,逮住儿孙受啰嗦”,如果土地没有过割,卖主很容易吃亏,连累到他的子孙也会卷入土地交易的争端。因为有些“精明”的土地买主,当土地买到手后,拖延过割的时间,这样所买土地的税务仍由卖主承担。“民不告,官不究”,对官方而言,税收总量并没有改变。但卖主并不会心甘情愿地吃这种亏。据说,在日本侵华时期,天喜庄村的巩四把红山峪村“东沟圈”5亩地卖给红山峪村宫廉云。宫廉云没去县里办理过割手续,土地交易后每次交公粮,巩四就必定来村里找他,由此发生了很多争吵。最后宫廉云只得付给巩四一些粮食做为补偿。
平时说的地约,是一种用“大灰平”纸写的“约”,只有到峄县机关进行登记才出现“红约”。为什么叫红约?调查数人都不得而知,估计是因为盖上了县政府的红印章而有此名。买主携带地约同所在乡的乡长一同到县政府办理过割手续,将原属卖主的土地划到买主的名下,此后即由买主缴纳相应税务。私下成交的地约,仍由买主永久保存。这种被官方认可的习惯法,非常重要,解决了官方难以解决的问题,既减轻了官方的工作难度,又能让民间自主地处理问题。地约的权威性也是这样树立起来的。
“过割”反映了国家制度对契约的监管程度,一旦过割,买主就必须要缴纳税务。在进行土地交易时,还要说明所交易土地的税务,比如地约9,讲明其地内带大粮每亩六分,意思是一亩地按照六分的地来交纳公粮。所说的“大粮”,也称“皇粮”,目前人们俗称“公粮”。由于土地的肥瘠程度不同,因此所产生的税务也不同,这需要在地契上写明。上交大粮时不交粮食,而是“纳银子”。
税务既然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因此就可能产生一些“无粮地”。所谓无粮地,就是不需缴纳税务的土地,卖主在出卖土地时一次性或逐渐把他所应缴纳的所有税务转移到所卖土地上,只要买主同意,其他人也无话可说。对于官方而言,土地的税务总量也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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