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约人:缘何卖地
既然土地如此珍贵,等同于生存的基础,那么都是哪些原因会导致卖主出卖他的土地?土地买卖的立约,首要的当事人就是“卖主”。前文说到卖地时一般有一个通行的格式,说明卖地原因是为了弥补“正用不足”。但那只是部分原因,在更多情形下甚至不过是一种借口。也可能存在为了渡饥荒而出卖土地的情形,这和华北的气候、灌溉条件有关。
华北的许多地区都是“十年九旱”的地区。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气候所致,另一方面,灌溉系统的不发达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干燥少雨的气候因素与灌溉系统的不发达造就了华北地区以旱作农业作为主的生态环境。1920年,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又发生了被称为“四十年未有之奇荒”的北五省大旱灾。继此后不久的1928-1929年,华北地区遭受的旱灾也是十分严重的。在旱灾之后又是洪水的侵袭和严酷的霜冻,使得生活在华北大地上的万众苍生又一次陷入生死存亡的挣扎之中(乔志强1998:882-888)。频繁的自然灾害造成了华北各地的严重饥荒,为了“渡饥荒”,有些人家常常会卖地来避免“挨饿”。从卖地的时间来看,秋收后卖地的和秋收前卖地的情形几乎是各占了50%,这个比例并不能说明有很多人在利用土地来渡饥荒。而且,从地约签订的具体时间来看,并没有卖主在即将秋收时出卖土地。就红山峪村的具体情形来看,卖地还有其他原因。
为了离开正居住着的村庄而卖地,各家原因不同。有人是为了避免受异姓欺负,例如大约200多年前,田姓在邻村天喜庄村因经常遭受韩姓欺负,故而卖掉土地,来投奔红山峪村的亲戚。田传仁的曾祖父,原居住在白庄村,大概是与村中主姓——白姓不和,在白庄村实在呆不下去了,就投奔本家来到红山峪村。上世纪40年代,村民周德柱得知他闺女家滕县沙冯村土地价格低廉,红山峪村1亩可买当地3亩,就卖掉红山峪村的土地,到沙冯村购买土地。似乎两地土地价格的差异也可能导致人们卖地、买地,但在调查此事时,我们产生了疑问,两村相距不到二十公里,那里的土地价格不可能差异那么大。后经仔细询问、多方调查,终于了解到周搬走的原因主要是与儿媳闹矛盾,说卖地是因为价格的差异只是借口而已。
买地的原因:实现土著化
地约上提到买主时,相对卖主来说就显得比较简洁,只是注明“出卖于某某名下为业”即可。相对于把卖地者常称为“败坏头”而言,村民把买地者称为“治业人”,对后者通常是赞赏有加。
村里较少有卖地来渡饥荒的现象,但为了渡饥荒、不挨饿来买地则被视为正常。这里有一种十分矛盾的现象,买地的人家买来土地以后,常常会挨饿好几年。王光亮的母亲幼时因父亲周德运买“包袱地”,春天靠吃“茅谷谷”、蒲公英“馒馒”才活命。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为了不挨饿必须要拥有土地,因此那些没有土地的人只好到处借贷以购买土地,这是为了更长久的不挨饿而短暂的挨饿!
更多的情形下,买地是为了从根本上进入一个村子,实现彻底的土著化。费孝通先生在江村调查时就曾经注意过如何成为村子里的人这个问题,大体上说有几个条件:第一是要生根在土里,在村子里有土地。第二是要从婚姻中进入当地的亲属圈子(1998:72)。对一个“外来户”来说,通过婚姻融入当地的亲属网络是站稳脚跟的一个主要方式,如此才有了可以依赖的人际关系。因此当一个外来人进入一个村落的时候,一般是投奔家族或者姻亲,求得初步站稳脚跟。但若要长期在村里立足,除了通过联姻加入村里的亲属网络之外,他必须想办法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并耕种这块土地。
周振法的祖父周克安、父亲周德富从20世纪初到50年代前后40年左右的时间,买地达31次,这在全村是首驱一指的。为什么?周克安的老家在山亭镇岩底村,父辈在世时迁至徐庄镇的骡岩村。周克安兄弟多,其中一个兄弟周克朋为了逃避出支,就到红山峪村给田姓放羊,因其品貌俱佳,田家把闺女嫁给他并赔送20亩地,周姓这才算是在村里安家落户了。周克安将在骡岩应得的土地出卖后,投奔周克朋而来,也在红山峪村买了几亩地。由于周克安有三个儿子,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在土地十分贫瘠的情形下,生活越来越难以为继。每到秋收后,周克安就带着几个孩子到安徽讨饭,将节省下来的钱,回村里置买土地。几十年过后,周克安不仅成了村里的“坐地户”,同时我们从16张地契也可看出周家当时殷实的生活,他们只要一有盈余就用来购置土地。
由于地契数量和种类(比如缺乏其他姓氏的土地交易情况)的不足,本文未能对在不同家族之间进行的土地流动进行分析,因此无法了解地权与家族实力的发展对当地基层社会建构的影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对“坐地户”而言,任何外来移民都有侵蚀固有土地权利的倾向。而土著人口对侵蚀土地生存空间的行为不会无动于衷,在土地产权的争夺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家族之间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地契扮演的角色可谓最为重要。足够的地契可以反映各个家族的社会、经济状况,我们从中也可以了解土地的流动、家族的兴衰以及村落聚落的变迁。
“有事的中人,无事的代字”:中人的意义
从地约上虽可了解到土地买卖双方的姓名,但在地约上并没有任何人的签名和手印,这就显示出了“中人”的作用——“证家”即证明人。地约中一般都少不了“托中说和”与“同中言明”,意思是此交易已同中人协商过。中人在土地交易中是不可忽略的,即使是买卖双方自由沟通,也需要找中人来参加“查地”即测量土地,写约时中人也要在场。一般来说,任何一宗土地买卖(包括宅基地的买卖),都必须有至少两位“中人”在场方可成交。个别情况下,土地买卖双方私交密切,进行交易时不找中人,俗称“口对口”买卖。“口对口”买卖容易给后代造成争端,人们认为买方以后必然吃亏,其缘故就在于交易时没有中人。
中人在口语中称“公道人”,既透露出中人在地约签订中的性质和作用,也表明了担当中人的条件。有资格担当中人的村民,首先是在本村德高望重者,俗称“能压风的人”;其次,中人须办事公道,具有正义感,让人信得过;还有就是那些精通查地的人。由于中人大多精通查地,人们也把他们称作“地芽子”。在16张地约中,田厚银就担任过5次中人,而周德成和田忠吉担任过4次,王广山担任过3次。村内土地和宅基地的买卖,大都由这几个人担当,因为他们轻车熟路,对土地交易中的习惯都非常了解。况且,如果别人请他们当中人,而有个别人不请,这就显得“薄气人”,即轻视这几个中人,无视他们的重要作用,如此可能会造成乡邻间的矛盾。因此进行土地买卖交易时请不请中人、请哪些人担当中人,都不可能脱离村里的权威格局。
由于过去许多村民不识字,因此写约就得找专门的“先生”,此时先生也被称为“代字”。代字是村里识字多、毛笔字写得好、算帐清楚无误的人。中人也大都不识字,因此测量土地需要中人和代字共同参与。当然,有时候人们不请代字,个别人既可以担当中人,同时也可以兼任代字,比如田忠吉和宫连堂二人都识文断字。中人和代字参与测量土地和立约,但是他们并没有任何报酬,只是地约签订后,由买主负责置办“大席”招待。
地约上一般都说明“恐后无凭,立约为证”,因为这句话的存在,地约才能成为解决以后纷争的主要依据,这表明了地约具有相当的法律或者习惯法效用。地约的这种效用离不开中人的性质——因其“公道”而可作为“证家”。俗话说“有事的中人,无事的代字”,尽管地约实际由代字书写,包括全部内容以及买卖双方和中人、代字的姓名,但他并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只有中人对参与的买卖才负有长久的义务。将来买卖双方及其后代若因该宗土地交易产生任何矛盾,中人都要负责解决。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责编: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