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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格尔兹认为,法和民族志都属于地方性的艺术,它们全是借用地方性知识建构起来的体系,其背后均以一套历史与文化为支柱,而两者的表现形式也都是象征性符号所代表的事实,这些事实可以在特定的伦理规范下解读。法和民族志都是特定空间范围中符号体系的表象,它们一样是对社会规范的解释。正是在此基础上,格尔兹感到人类学者所做的工作是“比较不可比较的文化”,理应在承认地方性知识体系和解释话语的自主性的同时,努力寻求人对社会解释的共用符号媒介。从这一点延伸开去,我们发现格尔兹的“叙说对事象的言说”指的就是在“比较不可比较的文化”过程中获得的对不同文化解释体系的“转译”与贯通。见王铭铭:《“格尔兹文化论丛”译序》,[美]克利福德·格尔兹著、纳日碧力戈等译《文化的解释》,第1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这种交流既可以是仅仅发生在语言层面的切磋,也包括以肢体接触为特征的“以武会友”。
[4] 《三教根源妙法经》抄本:“梅花拳第4代祖师蔡光瑞来河北开道,以道开路,以武诱人,又以文治武。”多数梅花拳师傅在传授武艺的同时,都会讲述拳派历史与历代祖师故事,并借强调武德试图习武者的生活准则和处世哲学施加影响。
[5]传说中梅花拳后百代第五辈师傅徐州人周鸿恩、周鸿义兄弟,“文武皆通,不传外人,单传亲生下辈……在家自守荣华富贵,闭门不出”。结果在乾隆三十八年,家中连遭不幸,原因是“按道不传,佛祖见怪,家中遭回禄之灾”,周鸿恩由此踏上了北上传播梅花拳之路。见河北省平乡县流传的梅花拳《三教根源妙法经》抄本。
[6]〔英〕王斯福:《农民抑或公民?》,载于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第6-1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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