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的民族志写作
早期一代的人类学家如泰勒、摩尔根、弗雷泽等,是“摇椅上的人类学家”,他们偶尔也去异域旅行,但其研究依据的是旅行家的记述、殖民当局的档案以及传教士的学术研究,他们把这些第二手资料当作关于异文化的第一手资料来从事研究。
直到1920 年代,马凌诺夫斯基、拉德克利夫—布朗、埃文思—普里查德等人在研究方法上的转变,给人类学带来了一场“革命”。这一独特的方法就是民族志,“它将先前主要由业余学者或其他人员在非西方社会中进行的资料搜集活动以及由学术理论研究的专业人类学者在摇椅上进行的理论建构和分析活动结合成一个整体的学术与职业实践。”[12](p39) 民族志的研究方法是与“田野工作方法”(fieldwork) 分不开的,人类学者长期亲身周密地观察、记录、参与异文化的日常生活,完成田野工作后,再以详尽的笔调描述、说明所观察到的现象和文化,写成民族志。弗雷泽称赞民族志是“为追求19 实际人类学所树立的目标的高级方法”,几十年来,民族志表述方法和研究对象都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但民族志作为人类学家和人类学入门者工作和学习的主要手段一直没有变化,它成了人类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人类学赢得了声誉,成了人类学向学术界和知识界再现与讨论具体的人和事的“秘密武器”。
用民族志写作和研究法律,在国外有学者进行过有益的尝试,美国一些从事“批判法学研究”的律师和教师,如顿康•肯尼迪、罗伯特•戈尔登等人,“以民族志的描述方法,分析法律教育、法律行业的口头和书面话语以及法律程序的社会效果,意图揭示出法律体系的存在与作用如何在显示上对立与法律学界与法律实践界所服从的正式模式,并揭示出法律作为一种过程如何对立于传统的智慧。”[12](p213)
那么,对于中国来说,法律酌民族志写作其意义如何呢?
第一,它有利于更加关注中国的现实,进行实证性的研究。“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相比,更缺少研究中国实际的传统。”[13](p Ⅷ)法律往往被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这种价值的条文,学者们往往乐意做的是法条的和纯理论的分析,或者坐在家中从书面得来的或想象的现实来构建中国的法治图景。当然,理论的和学术的构建是有必要的,然而,立法、司法等都是一个高度要求实践性的活动,不强调实证的研究,纯粹由“摇椅上的法学家”来指导中国的法治,难免会有脱离实际的危险。而进行法律的民族志写作,强调以田野工作为基础,必须长期亲身周密地观察、记录、参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这样得来的“第一手”材料,必然是最真实的实践材料,对于理解和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必然会有更加客观、公正的视角。
第二,进行法律的民族志写作,有利于为法治建设提供整体而又不乏细致的思维。法律只是社会文化的一个方面,必须注意它与其他社会文化元素之间的联系。人类学一向具有整体观(holism),它通过最细致的田野观察,用民族志的写作,提供某一生活方式的全面图景和充分表述,“使各文化元素场域化,在各文化元素之间设立系统的联系。”[12](p44) 因此,进行法律的民族志写作,无疑是为观察法律在社会整体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一种最好的表述方式。
第三,进行法律的民族志写作,对法学研究是一种方法论上的革新。现代的人文社会科学往往被人们认为具有一种普遍的表述危机,[13]而中国研究实际问题的法学论文有时也似乎表现出了这种危机,三段论式略显干涩的写作很多见:首先提出中国的存在某一问题,然后论述英美或大陆立法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最后讨论如何移植外国的立法经验解决中国的问题。法律的民族志写作,将通过写实描写展现法律及社会秩序运作的现状及各种文化之间的关系,使人们从其有血有肉的内容中吸取有益的养分。这无疑会给习惯干涩写作的中国法学研究带来一种全新的方法。
进行法律的民族志写作,当然应该是充分借鉴传统人类学的民族志写作,自马凌诺夫斯基之后,民族志的田野调查对象从“野蛮”原始的异域转向了本土,民族志写作的具体手法和风格一直在变化和创新之中,经历了从功能主义、现实主义到民族志的实验时代的种种变迁,其关注的焦点也从社会行为、结构发展到象征符号、意义、思维以及忏悔式的反省、泛文化交流等[12],法律的民族志写作,必须关注这些潮流,做一个文化的合格讲述者,展现和揭示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
但是,法律的民族志写作,在保留民族志的整体观和主位的优势上,不应该是提供百科全书式的文化知识,它应该写出自身特色,力图避免许多传统民族志给人的繁琐而缺乏中心的印象。其应该以社会秩序如何维持和控制为其基本的中心和着眼点,细致观察描述国家——民族的法律运行中,其他社会控制因素和文化要素是如何在起着作用,以及在这一场域中政治、经济和历史的背景是如何展现和着力的。当然,在这一描述过程中,如何舍弃不必要的文化元素,同时避免这种舍弃不带有写作者自身的文化偏见,则是值得注意和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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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2007-09-0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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