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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作者:何星亮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7-24 | 点击数:5648
 

  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其中有许多遗产举世闻名,具有很高的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民族地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富集地,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库。改革开放30年来,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文化大调查,其规模之大,调查收集的资料之丰富,意义之深远,不仅在我国是空前的,也是举世罕见的。自1956年8月至1964年4月,国家组织力量对当时已确认的50个少数民族开展普遍调查,整理付印了调查资料共计4000余万字。在收集的资料中,除了社会形态的资料之外,其余大多是关于社会风俗、节庆、艺术、传统生产技术等材料。当时的大调查对于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重要贡献,以录像形式记录是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价值的一种方式。1956年,国家提出要以录像的形式“抢救”少数民族传统社会和文化。1957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托正在筹建的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具体组织实施拍摄工作。1957年至1965年,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组织民族学、史学和电影工作者深入民族地区,先后拍摄了15部录像片,大部分内容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文革”期间被迫停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恢复。2003年初,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随后问世,其中,许多入选项目都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共和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5年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成为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

  立法保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一环。上世纪末,我国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旅游业的兴起,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了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保护性的立法滞后于开发性产业的立法,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严重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风貌。在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和推动下,旅游业开发较早的一些省区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立法问题。其中,云南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前面。2000年5月,云南省制定了全国第一个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开了先河。在云南省的带动下,一些民族省区也纷纷仿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7月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4月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9月,文化部将反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送审稿正式报送国务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双重价值:一是存在价值,包括历史、艺术、科学和教育的价值,它是核心的、主要的价值,这一价值决定了保护第一的原则。二是经济价值,它是存在价值派生的,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价值。存在价值是源,经济价值是流。存在价值越大,潜在的经济价值也越大,其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大。

  进入21世纪之后,民族地区十分重视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当前,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旅游点设民族艺术表演场所,让旅游者欣赏民族艺术精华,如许多民族地区的著名旅游景点都有民族舞蹈、音乐、戏剧等民族艺术展演,受到旅游者的普遍欢迎。二是在旅游点开展民俗风情展演,如各民族的婚礼、待客礼、节日庆典的展演,使人能够理解当地民俗的意义。三是开设典型民族村落旅游,旅游者通过亲自参与旅游地居民家的生活,亲身体验独特的民族民俗风情,从而产生满足感和愉悦感。四是开发和销售民族工艺品。五是开发民族餐饮业。

  我国保护、开发、利用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过,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现代化的冲击。民族地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富集地,在现代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冲击下,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建设性破坏严重,一些民族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许多具有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筑、村落被破坏,拆旧城建新城、拆旧村建新村的现象较为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的有形遗存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空间荡然无存,也就难以实施有效的保护。同时,随着现代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外来文明也给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带来新的威胁。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

  第二个问题是文化传承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集体传承,如社会风俗、节庆等;另一种是个人传承,如某些特殊的技艺,一般只有极少数人掌握,大多是由个人传授知识。在集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传统的传承主要靠家庭教育和村社教育,使社会成员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熏陶,而当代的教育主要是学校教育,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使得年轻一代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不熟悉或不感兴趣,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文化,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与热爱,造成传承脱节。在个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后继乏人问题更为严重,部分遗产项目的技术和方法面临大多年轻人不愿意学,而原传承人又年事日高、甚至相继谢世的局面,致使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第三,一些民族地区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开发、轻保护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区把整体的文化现象分割成多个小部分,多次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这样的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文化的分解和破坏。一些地区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整体保护规划,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保护规则,对各类遗产项目管理不善。

  此外,开发性破坏明显。此类破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某些古老的村落被确定为保护区之后,便进行过度的旅游开发,修建许多与村落不协调的旅游服务设施,影响古村落景观;二是某遗产入选国家或省级名录后,便片面地去开发它的经济价值,按照当代时尚的审美趣味加以改造,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制品被大量机械复制;三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刻意营造一些与当地民俗差异很大的“伪民俗”;四是错误地认为越原始、越落后、越怪异就越能吸引人;五是“西化”现象严重,有些民族艺术表演活动掺杂了不少西方模式,半土半洋,大大减弱其吸引力。如果“伪民俗”或“西化”民俗泛滥,既不利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

  从实际出发,采取多方面的措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树立“保护第一”的理念。无论是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该树立“保护第一”的理念。“保护第一”不仅应成为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还应成为保护遗产工作的最高原则和最终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可对世界遗产进行展示,但不允许擅自进行改造,必须保护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护是宗旨,是利用的前提。不应将保护性遗产、社会公益性遗产变成少数企业的经济开发资源。换言之,“保护第一”是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第一原则、第一目的、第一标准和第一要义。尤其是对于那些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和濒危遗产,更应该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

  立法保护。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立法滞后于开发性产业的立法,国家至今未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大法。为了把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世代相传,永续利用,应加快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和管理工作。除了国家立法之外,少数民族集中的各省区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更适合于本地区的可操作性强的各类保护法规,作为保护的主要根据。

  科学保护。要保护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组织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一是要研究如何进行保护,研究科学、有效的保护技术与方法,否则将会因保护不当而遭受损失;二是要研究如何恢复已经失传或保存不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恢复传统文化的原有风貌;三是要实施整体保护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及其生存空间这两个层面实施全方位保护,不能把它割裂开来;四是实施精品保护原则,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全部加以保护是不太可能的,对于那些代表民族文化、具有很高的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精品,应该实施特殊的保护;五是要实施多样性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样,应该根据不同的种类,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

  真实保护。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注重真实性,民俗文化的开发不能仅仅视为一种纯经济行为和功利行为,应利于民族文化的发展。因此,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时,应该遵循真实性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倡导真民俗而摈弃伪民俗,处理好民俗移植与再造的关系,在开发中设法保留它们的全貌。应当真实地再现民俗事象的历史和现实,给人一种亲切、真实的心理感受。任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庸俗化或“洋化”的行为,都会造成文化误导和原生态破坏,将会导致传统文化及其特色的丧失。

  完善管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和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管理。首先,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在保护的过程中应以专家为主线,大力研究文化遗产的内在深层含义,避免功利化。其次,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严防开发性的破坏。第三,要深入、细致解释非物质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每一种文化旅游活动,都必须深度诠释,细致解说,说明民族文化活动背后的民族心理、观念、思维模式、民族性格、人文精神和伦理道德等,使旅游者不仅看到一个民族外在的物质形态,而且深入、系统地了解该民族内在的无形的文化形态,这有助于各民族相互理解和彼此尊重,有助于民族团结。导游解说或文字说明既要注重真实性和科学性,也要注重艺术性,做到深入浅出,生动活泼,趣味盎然。

  保护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护是前提,只有保护好才能合理利用,从而实现继承和发展。合理利用有利于保护,但利用的同时不能损害文化遗产。只有完整保护非物质文化特色,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利用价值;只有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才会吸引大量的游客,文化产业才有可能得到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将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使各级政府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保护得越好,其价值就越大,知名度也就越高,旅游业和其他相关产业也会得到进一步发展。这种良性循环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此外,一些国内外投资者会通过旅游了解旅游地区的资源和环境,从而吸引他们到这些地区投资办企业,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切实利用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08-7-2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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