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顺利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目前,已有9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公约》。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了《公约》,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公约》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生效,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拥护,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了解为何要制订《公约》及其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紧迫性?兴许对进一步理解《公约》有一定的助益,下面笔者试图作些粗浅解读,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由来
众所周知,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就如同人之身体与思想,它们之间密不可分。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并专门制订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其意义应该是深远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文化景观及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的遗产。然而,此公约的保护内容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未来制订新的公约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变革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害。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 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均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指出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在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新的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项是1993年启动的“人类活瑰宝”体系,另一项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这些项目中取得的经验表明,我们需要有新的规范性工具来保护非物质遗产。经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新的规范性工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多次研究,结论是可以通过新的公约来保证实现最妥善的保护。这一新工具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99年,它力求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最妥善的办法。该《公约》草案于2003年10月,经教科文组织缔约国第32届大会审议,并以高票获得通过,《公约》为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和形成有其历史原因,有着不断发展的过程。也可以说,它的提出和形成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时代发展的需要,历史的需要。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一直存在差异和争论。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一个新的名词、新的概念。法语的表述是:“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ERIEL”,直译为汉语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直译则不一定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专家主张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在日本和韩国称为“无形文化财”或“无形文化遗产”。日本于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该法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中,其中“无形文化财”和“民俗文化财”属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日本是以法律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实行保护措施和提出无形文化遗产概念最早的国家。在我国的文化实践中,“民族民间文化”是长期以来使用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有着特定的含义和专指范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联合国系统内最大的政府间智力合作机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在制订遗产保护计划中,就提出了文化遗产由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组成。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或译《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提出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概念。其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传统和民间文化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建议》要求缔约国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采取立法手段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保存和研究。
1993年,韩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建议创立“人类活瑰宝”(LIVING HUMAN TREASURES)体系,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42届会议做出决议,鼓励其成员国在各自国家建立类似的保护体系。日本于1950年创立了第一个“人间国宝”国家保护体系。韩国于1964年建立了自己的保护系统。在菲律宾、泰国、罗马尼亚、法国、捷克共和国和保加利亚等国亦仿照推广,在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人类活瑰宝”指拥有表演或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内容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程度极高的人,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守护者和创造者的重要作用,注重传承和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近年来设立的传承人制度与“人类活瑰宝”体系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
1998年10月,在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55届会议上,通过了《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正式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5月18日宣布了人类有史以来包括我国昆曲艺术在内的第一批19项代表作。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用包括中文在内的联合国6种官方语言同时公布,从国际准则的角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以及我国加入《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正式译名得到确定,并在我国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得到认可和被逐渐接受。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对保护我国异彩纷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我国一直使用的“民族民间文化”与教科文组织1989年提出的“传统和民间文化”相类似。但“民族民间文化”不能完全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亦难于涵盖“高雅、精品文化”以及宫廷艺术、宗教文化等门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1989年提出的“传统和民间文化”、1993年的“人类活瑰宝”到后来的“人类口头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以及最后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不能简单地看作名称的变化,而是国际社会在几十年的保护工作中走过的几个比较重要的阶段,是对非物质遗产价值不断认识并逐渐加深的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首先是扩大、扩展了对该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宽度,其次是加大了保护深度和保护力度,再就是对该遗产价值的认识的不断提升。在全球化和世界高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的要求,顺应了历史发展的需要,对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现实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独特的文化和传统是其赖以生存、延续的必要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文化的根本与源头,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最宝贵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它承载着人类的智慧、人类历史的文明与辉煌,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中最富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多样性正如同生物多样性一样,地球需要多种生物才能达到生物平衡,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也依赖多种文化。正如《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将文化多样性定位为人类共同的遗产,承认它与生物多样性一样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现代化为人类社会带来了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改变着人类原有的生存环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其生存基础和条件,加之强势文化以及文化单一化的猛烈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面临着退化甚至消失的危险。如果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文版进行比较,大家就会发现,两个公约所用的“保护”一词是不一样的。前者的保护(PROTECTION)是中性意义上的保护,后者的保护(SAUVEGARDE)隐含抢救的意思,具有时间性与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上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展开的。一位老人的辞世往往意味着一座活态博物馆的消失。人类为了自己的未来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肯定其价值,守护好我们的精神家园。
文章来源:文化传播网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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