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政府间委员会
一、 应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立“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间委员会”)。在本公约根据其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后,政府间委员会由缔约方大会选出的18 个本公约缔约国的代表组成,任期四年。
二、 政府间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三、 政府间委员会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授权和在其指导下运作并向其负责。
四、 一旦公约缔约方数目达到50 个,政府间委员会的成员应增至24 名。
五、 政府间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遵循公平的地理代表性以及轮换的原则。
六、 在不影响本公约赋予它的其他职责的前提下,政府间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 促进本公约目标,鼓励并监督公约的实施;
(二) 应缔约方大会要求,起草并提交缔约方大会核准履行和实施公约条款的操作
指南;
(三) 向缔约方大会转交公约缔约方的报告,并随附评论及报告内容概要;
(四)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八条规定,对本公约缔约方提请关注的情况
提出适当的建议;
(五) 建立磋商程序和其他机制,以在其他国际场合倡导本公约的目标和原则;
(六) 执行缔约方大会可能要求的其他任务。
七、 政府间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可随时邀请公共或私人组织或个人参加就具体问题举行的磋商会议。
八、 政府间委员会应制定并提交缔约方大会核准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
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应为本公约的有关机构提供协助。
二、 秘书处编制缔约方大会和政府间委员会的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协助实施会议的决定,并报告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
一、 本公约缔约方之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实施产生的争端,应通过谈判寻求解决。
二、 如果有关各方不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可共同寻求第三方斡旋或要求第三方调停。
三、 如果没有进行斡旋或调停,或者协商、斡旋或调停均未能解决争端,一方可根据本公约附件所列的程序要求调解。相关各方应善意考虑调解委员会为解决争端提出的建议。
四、 任何缔约方均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不承认上述调解程序。任何发表这一声明的缔约方,可随时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宣布撤回该声明。
第二十六条 会员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依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二、 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保存。
第二十七条 加入
一、 所有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但为联合国或其任何一个专门机构成员的国家,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二、 没有完全独立,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部自治,并且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也可加入本公约。
三、 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适用如下规定:
(一) 任何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加入本公约,除以下各项规定外,这类组织应以与缔约国相同的方式,完全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 如果这类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成员国也是本公约的缔约国,该组织与这一或这些成员国应确定在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上各自承担的责任。责任的分担应在完成第(三)项规定的书面通知程序后生效;该组织与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此外,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与其参加本公约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其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此类组织则不应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三) 同意按照第(二)项规定分担责任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应按以下方式将所建议的责任分担通知各缔约方:
1. 该组织在加入书内,应具体声明对本公约管辖事项责任的分担;
2. 在各自承担的责任变更时,该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将拟议的责任变更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应将此变更通报各缔约方。
(四) 已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在其没有明确声明或通知保管人将管辖权转给该组织的所有领域应被推断为仍然享有管辖权。
(五)“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作为联合国或其任何一个专门机构成员国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这些国家已将其在本公约所辖领域的权限转移给该组织,并且该组织已按其内部程序获得适当授权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四、 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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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UNESCO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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