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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间责任协同
所谓非遗保护主体,是指那些处于具体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关,但却对非遗保护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在我国具体指那些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各级政府、各类非遗保护机构,以及非遗承载地的社区组织。《非遗公约》在“非遗”定义中对于“个人”“群体”和“社区”的强调,本质上是将非遗视为一种“每个成员都可以参与的文化,尤其是在公开场所集体参与”的公共文化。而公共文化被视为一种公共资源,成为一种公共物品,由国家提供。因而非遗保护则是一项社会工作,其保护主体应是政府,社会也是保护的重要力量。
其一,强化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
《非遗公约》指出:“各缔约国应该:(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二)在第二条第(三)项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这些原则,中国政府早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就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非遗保护工作原则。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非遗保护是关乎到国家和民族文化千秋万代传承的大事,各级政府必须承担非遗保护主要责任,确保非遗可持续发展。政府主导性责任表现在:负责建立非遗保护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传承人制度,以及其他非遗保护的专门制度和专项制度。此外,政府还应提供财政资助、项目指导、评估指标,促进非遗的传播传承,乃至弘扬。事实上,20年来,我国坚持政府主导,在提升非遗保护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不同历史阶段明确了中国非遗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路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非遗馆等建设指标已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陆续出台了非遗保护条例,一些市、县还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有的针对特定非遗项目出台了专项条例,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不断健全。中国政府通过构建保护非遗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机制、工作机制、投入机制、传承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确实起到了主导作用,形成了有关非遗政府保护的中国经验。
其二,激励社会力量的保护责任。
在强调政府作为非遗保护的主导者和责任者的主体责任时,绝不能认为政府就是要包办一切,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非遗公约》指出:“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基于非遗保护工作的社会性、公共性和复杂性,201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强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理合法利用非遗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政府作为保护主体,除主动承担应尽的责任之外,还应积极运用自己的影响力,整合非遗保护的各利益相关者,协调社会多方面关系,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比如,关于保护经费,除政府积极投入外,还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民间保护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业、财团和个人积极捐助非遗保护资金,政府对捐助资金免除相应的税额;鼓励有关企业合理利用非遗资源进行产业开发,并将部分收益所得反哺非遗保护传承;鼓励个人兴建博物馆和演出场馆并纳入相关的旅游线路;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和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在保护非遗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他们非遗教育的功能,培养非遗人才;吸纳他们的科研成果,探索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制定政策,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保护非遗的作用,使非遗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三,明晰保护与传承主体责任。
非遗保护以“政府为主导”和传承以“传承人为主体”已形成共识。非遗传承既依赖于社会政策环境提供的正向外动力,也维系于传承群体的内生动力,只有非遗保护主体的外在条件与传承主体的内生动力同向相合,遵循非遗发展的内部规律,各尽其责,才能形成正能量,非遗传承才可持续,否则将适得其反。我国的非遗保护从一开始便确立了政府在保护中的主导地位,这对非遗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权力关系和话语的强力介入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非遗传承主体有时处于被动、失语的状态。要处理好非遗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的互动关系,就必须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尤其是政府要严守保护主体的职能界限,不能过分干预甚至取代传承主体的工作。如果弄乱了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职能上的区别,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不顾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亲自参与到非遗传承中来,就很容易将自己所熟知的官方文化、当代文化等添加进非遗而改变其原有基因,使“民俗”变成“官俗”,使“真遗产”变成“伪遗产”。同时也必须强调传承人要严格遵循非遗传承规律,不因政府权力和话语的干预而改变自己所传承的非遗项目的主体精神、基本立场、本质习性、核心技艺和传统基因。从根本上说,来自政府非遗保护的主导性自有其责任边界,政府主要是为非遗传承提供外在的良好政策保障和社会环境;而源于民众非遗传承的主体性自有其生存逻辑,这就是要遵循非遗内在规律,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两者要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非遗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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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于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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