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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林]非遗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责任与协同
  作者:黄永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4-12-07 | 点击数:191
 

摘要: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最早的缔约国之一。20年来,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不仅积极履行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郑重承诺,为世界文化多样性贡献了“中国色彩”,而且还结合本国国情创造性地开展保护工作,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是由不同主体共同完成的文化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积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责任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在遵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相关文件的基本精神基础上,重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之间的新型关系,探索一条构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保护主体联席会议协同机制、以人为本的传承主体共创共享协商机制和绩效导向的主体责任考核评价监管机制等深化改革的保护传承创新之路。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传承主体;责任;协同


        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成为最早的缔约国之一。20年来,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不仅积极履行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事业的郑重承诺,通过不懈努力,迄今,已有43个非遗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位居世界第一,为世界文化多样性贡献了“中国色彩”,而且还结合本国国情创造性地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为世界非遗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非遗保护传承是由不同主体共同完成的文化实践,中国积极探索并充分发挥非遗实践中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间的关系及其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之路。本文对照《非遗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的精神,分析中国在非遗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层面的责任理论和实践创新,探讨这两大主体间作用发挥的内外部关系及其协调,进一步提出新形势下构建多主体协同合作的非遗保护传承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有效推动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发展。

        一、传承主体责任及作用发挥

         《非遗公约》指出:“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强调:“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非遗是一种以人为载体,依赖于人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的实践文化。从传承角度来说,传承人是主体,没有传承人就没有非遗。非遗传承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传承人主要是指代表性传承人,而广义传承人还应该包括广大的一般性参与者。非遗项目传承人主体具有非均质性、多样性的特点,尽管“代表性传承人”与“一般性参与者”在传承过程中的参与动机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有很大差异,但代表性传承人的主体性作用毋庸置疑,一般性参与者的基础性作用同样不可忽视,两者相互协同、相互作用,共同完成非遗传承。

        其一,突出代表性传承人的主体性作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强调:“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为保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体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的某一项非遗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非遗知识、技能和经验,还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在非遗的传承、保护、延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包括“(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则包含“(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截至2022年底,我国认定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近10万人,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5批3068名,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下,先后有11人失去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抓住了非遗保护的核心,对有效推动非遗保护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为发挥代表性传承人的主体性作用,我国政府通过相关政策调动他们的文化自主性和自觉性,激发他们在非遗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的内在动力,让他们主动、积极承担非遗传承的责任和义务。这些政策和制度包括: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对做出显著贡献的传承人的表彰奖励制度,提高其社会地位,满足其自我实现需求,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建立传承人权益保障制度,如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补贴制度和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决其传承经济受益问题,使其能安心、放心和舒心地承担非遗传承任务;建立传承基本条件保障制度,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培训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支持。总之,通过充分“承认和尊重”并大力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调动了非遗传承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非遗保护传承的可持续发展。

        其二,发挥一般性参与者的基础性作用。

         民众是非遗的创造者和传承传播者,非遗保护传承离不开所在社区民众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非遗是人类共同的财富,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在享受这种文化时,也有保护的责任,保护非遗人人有责。在重视传承主体代表性传承人作用的基础上,承认社区中所有成员都是非遗传承人,重视并发挥他们的基础性作用,对非遗系统性保护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非遗公约》强调:

  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一)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1.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2.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4.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二)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三)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中国政府通过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唤醒民众传承保护非遗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拓展民众认同和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一是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增强国民的文化自信和对传统文化的感情,培养国民的非遗保护意识,调动非遗传承保护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为此,我国设立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目的是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在此期间开展全国范围内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如举办非遗节、非遗博览会等专题性活动,使社会公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关注度进一步提升。二是加强非遗教育,培养非遗传承保护人才。如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推动非遗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全国20余所高校在高等教育阶段设立了非遗保护的专业和学科。通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等项目持续开展全国范围的非遗保护理念和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广泛开展线下线上传播展示活动等。这一系列措施充分体现出中国政府对《非遗公约》相关条款的创造性履行。三是探索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制度,调动非遗传承群体的积极性。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目的是调动集体传承项目与大众实践活动中团体(群体)的积极性,让广大传承人共同担负起保护传承职责。目前,在北京、浙江、广西、江西等省市的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认定实践。

        我国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的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制度,重塑传承人群体内部关系,让非遗保护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使每一个公民都认识到非遗的价值和自己的责任,并以主人翁姿态关心、支持和参与非遗保护这项伟大工程。非遗传承保护因此焕发出强劲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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