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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明]创建“文化交会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安德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4-12-01 | 点击数:1083
 

  中国2004年8月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迄今已有20年。20年来,立足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结合早在缔约之前就积累的文化保护经验及据此确立的相关政策,中国社会各界以高涨的热情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工作当中,不仅有效保护了非遗自身的传承发展,推动了国家整体文化建设,而且为国际非遗保护领域贡献了诸多富有创新性、启发性的理论视角与工作模式,进一步凸显了非遗保护事业在促进世界和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的重要意义[1-2]。这些成就,也为丰富和完善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中国相关机构和人员一方面始终坚持从中华民族传统思想中获得灵感,在具体实践中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应变的策略;另一方面通过不断理解和掌握以领会《公约》精神,在基本理念、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等范畴日益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一致,从而既保证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巨大成效,也为形成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中国特征与中国模式奠定了基础。

  围绕整体的文化传统和具体的文化事项,中国历代积累了丰富的处理政策与操作经验。近现代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这方面的经验得到进一步的总结、整合和提升,成为解决文化问题时可以借鉴的重要资源。这些资源,为全国各界迅速、顺利地接受和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项目,提供了观念和方法上的充分准备。

  以作为非遗重要组成内容的“风俗”为例,中国自古就形成有关风俗问题的自觉意识,以及相应的主动干预措施。这就是对风俗的辩证认识和处理,尤其集中地表现为“移风易俗”的观点和具体实践。

  从文献记载看,至少在先秦时期,一批先进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基于对当时社会现状的深入观察和深刻思考,便已经围绕风俗变革问题展开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孔子就常用“治”“乱”来概括政治统治的效果——“治”指的是统治者和社会精英努力追求的理想政治目标,表现为天下太平、政通人和、秩序井然、百姓安居乐业;“乱”指的是与其相反的状况,表现为社会失序、矛盾重重、动荡不安。而社会风俗往往与国家的治乱兴衰密切相关,因此,需要通过合理、规范的礼乐教化来改变“礼崩乐坏”的现状[3-4]。这也就是最早由荀子提出的“移风易俗”。《荀子·乐论》指出:“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易,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5]198这明确阐述了音乐在移风易俗方面的作用,以及移风易俗对于实现社会安宁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样的主张,体现了对社会风俗正反两面属性的清晰认识和确切判断,即认为风俗有好、坏两类,良好的风俗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不良的风俗则可能导致社会动荡与衰败。因此,当政者要积极采取措施,既引导和培养良好的风俗,又消除腐旧之风,引导民众积极向善,从而形成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6]。这与同一批开明的当政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与荀子处在同一时代、同一国度的赵武灵王,认识到赵国多年流传的传统服饰与作战方式已对建立强大军事力量的目标造成严重阻碍,他本着“随时制法,因事制礼”[7]的原则,冲破重重阻力推行胡服骑射,取得显著成效,就是最著名的例证。自秦以降,“世易时移,变法宜矣”[8]477一类的观念和相应实践更是绵延不绝,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文化传承与民众日常生活。

  近现代以来,在东西方文化的交流碰撞日益加剧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开始力图通过对传统的主动变革来寻求民族强盛之路,与移风易俗相关的主张和实践从此变得更为普遍。其最突出的表现,当属“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先进知识分子改造人民素质与传统文化的热情和努力,包括严厉批判旧制度、旧伦理、旧文艺,“热情扶植民众口头活语言,赞扬口承文学及优秀传统通俗小说、戏曲等”[9]85-142。随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程度不断增强,移风易俗的传统越来越多地被赋予唯物辩证法意义上的“扬弃”属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行的“去粗取精”(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文化政策和相关实践,可以说把这方面的理念和实践推向高潮。

  当然,就文化的有机传承而言,从好与坏或良俗与陋俗对立的角度对风俗的这种理解和处理,也存在或潜在或明显的风险与危害。对风俗的良陋区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或群体对同一风俗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评价,这就可能导致判断的失误,造成争议或矛盾。

  但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移风易俗的观念与操作方式,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文化系统内部具有反思精神的人士高度文化自觉的一种体现,是一种主动的“系统文化干预”[10]。根据文化人类学的观察,传统的文化习俗可以分为“适应性习俗”和“非适应性习俗”。适应性习俗,是因应特定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而产生并能增加社会生存机会的习俗;非适应性习俗,则是减少社会生存机会的习俗[11]43。立足于来自文化内部的自觉意识与批判精神,作主动的文化干预,必然有助于清楚判断和区分适应性习俗与非适应性习俗,并预先采取引导和矫正措施,保障具体文化事项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条件而得到及时调整,保持与时俱进的生机和活力。而在此过程中,作为倡导者的思想家,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以扎实全面的历史考察与现实观察为基础,综合历史、文化、法律、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密切结合现实需要,审慎辨析良俗、陋俗,“随时制法,因事制礼”,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可能的负面效应,并真正调动和发挥移风易俗理念及相应社会实践的积极作用。

  这种自古传承并经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激活的文化发展思路,在中国的文化政策与具体实践中始终得到贯彻和发扬,并持续取得突出成效。例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配合民族识别工作在全国广泛开展的各民族民间文学调查,80年代开始在各地全面展开、持续三十余年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调查辑录工作,等等,都是本着去芜存菁的鲜明立场,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和实施的大型文化调查活动。这些活动在及时收集记录大量珍贵文化资料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并普及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观念,最终为世纪之交全国上下迅速接受非遗保护的理念,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

  许多研究指出,中国的非遗保护快速兴起,同此前开展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等大规模调查所积累的经验有直接关系[12]。这当然很有道理,但调查工作除了在人才队伍培养、操作方法训练等技术层面为迎接非遗保护作了准备外,还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铺垫,那就是持续传承发展并贯穿于具体行动始终的观念基础,也即以强调和重视优秀传统文化为集中代表的文化方针及相关实践。

  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当中有突出的体现。该法第二条对非遗作了这样的界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13]这一界定,可以说基本沿用了《公约》有关非遗的定义,属于对后者的简约化处理。按照《公约》,非遗“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值得注意的是,《非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13]第三条又进一步说明:“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13]明确强调该法保护的主要对象,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通观整部法律,“优秀”一词一共出现了5次,都是作为关键性的界定标志,强调中国非遗最核心的属性。

  这些表述,似乎与《公约》中的相关条款有较大的差别。但仔细对比两个法律文件,又可以看到,二者的相关理念实际上是一致的。《公约》在对非遗的界定中,除突出“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这个重要属性外,还附加了一个关键前提:“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公约》对非遗的认定,既突显社区赋权的理念,又强调对当前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主流价值观的遵循,其中体现的,是以基本规范性为前提对个性化、地方化有限度的张扬,而不是无规则、无约束的放任。

  《公约》定义非遗的这个先决条件,同中国《非遗法》中非遗须属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可谓高度吻合。它们都是从良、莠二元对立角度理解和对待文化,都体现了结合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维度来界定文化对象本身的思路。基本观念层面的这种高度一致,正是中国社会各界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及时、顺利接受非遗保护的前提。结合这一发现,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看到非遗保护工作本身更为复杂、丰富的功能与意义,即《公约》各缔约国发起和参与非遗保护行动的目的,不只是单纯保护文化事项本身,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符合当前人类共同价值观的文化项目的传承弘扬,推动国际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创建新的“文化交会区”

  三十年代,随着科技的发达而来的交通、信息、运输和经济的发展已把这世界上原来分片分块自给自足的地方性社区连成了息息相关的一个整体。被联系在一块的各地居民所习惯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却是在长期各自封闭或半封闭状态下养成的,富于各美其美的排他性。现在突然把许许多多生活方式不同、思想意识殊异的各地居民投入一个休戚相关的共同体系之中,人类世界出现了一个世无前例的多元一体的格局。人类怎样在这个格局中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成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严重问题[14]iii。

  1988年,费孝通先生在回溯当年世界面临的形势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时代使命时,说过上面这段话。今天距离费先生所描述的年代已近百年,但环顾全球,人类社会的现状,人文研究者面对的问题,不仅几乎没有太大的改变,甚至变得比那时更为突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歌猛进,以及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接触、交流日益密切,彼此发生摩擦、碰撞、冲突的机会、途径和方式也不断增多,尤以文化领域的表现为最。联合国几年前的一份文件就指出:全世界出现的主要冲突中,有四分之三的与文化有关。因此,弥合不同文化之间的差距,对于和平、稳定、发展而言是当务之急[15]。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非遗保护的全球行动,也出于对现实社会的类似观察和认识。冷战结束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敏锐地抓住“和平文化”(culture of peace)这个时代关键词,组织了一系列的探索[16]251-268。这些探索的最终指向,都是通过对文化问题的细致观察与深入研究来助力世界和平与发展。因此,非遗保护工作得以全面开展,固然是不同背景的各缔约国出于多重目的针对文化传统自身积极推动的结果[17-18],但其更深层的目标,或者说是随着该项工作的进展又逐渐被附加的更厚重的意义,则是:“世界正在寻找促进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的道路。此时,我们需要有凝聚力的项目,让不同的人走到一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是这样一个对话和行动的平台。每个国家、每个社区都可以在这里主张自己的权利,分享自己的愿景并发挥文化多样性的创造性力量以巩固我们共同的价值观。”[19]

  非遗保护工作的基本方略之一,是借助文化这个纽带,“让不同的人走到一起”。事实上,远在这项工作开始之前,不同群体的人,在文化领域就已经发生多元复杂的交流。

  非遗保护开始之前,世界上许多文化间的交往,尤其是那些没有确立民族平等政策的国家,相对弱小的群体同强势力量之间的文化交流,具有明显的不平等特征,一个突出的例证就是玻利维亚政府当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递交的一份议定书所指出的,不少相对弱势群体的传统表达性文化正在遭遇来自其国内外强势力量日趋严重的商业化破坏[20]。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文化接触带”(cultural contact zone)现象。按照相关研究成果的界定,文化接触带指的是“一个文化相遇、冲突和相互斗争的空间,通常出现在诸如殖民主义、奴隶制或其后遗症等权力关系高度不对称的语境中”[21]33-40。

  跨文化交流的趋势如滚滚洪流不可阻挡。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非遗保护工作,不是为了限制或阻断文化间的交流,而是为了顺应潮流,以此为基础推动建设更为合理、更为公平的新的交流机制。这个新机制,本文拟借助相关英文文献对于encounter(相遇)的讨论,创造一个新的概念——“文化交会区”(cultural encounter zone)来概括。在探讨文化接触带问题时,不少研究者都提到“接触”与“相遇”的区别。“接触”更多体现的是强势力量对弱势力量不对称的主动压制乃至侵害,“相遇”主要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自由、平等的聚会中[22]1-9。受这些思考的启发,我们看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中的非遗保护,首先是要摒弃或矫正以往文化接触带不对称的权力博弈;其次是要因势利导,搭建一个高扬多元主体性的非功利性交流平台,引导参与其间的不同文化以及各种文化主体,以相对独立、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的方式相遇、会聚在一起,协商解决面对的各种挑战;这就是文化交会区。在这个新的会聚区域,参与交流的各方没有主客体之分,也不存在主动方与被动方的差别,而是互为主体,以自发、自由、自主的相会展开平等交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发起的非遗保护,已经发展成为当前人类社会一个崭新的文明交流框架[23]。今天看来,这个框架之所以能够确立并发挥实际作用,核心的原因就在于它创建了新的“文化交会区”。

  当然,要把跨文化交流从文化接触带的负面影响引向文化交会区状态,并非单靠简单倡议就可以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来保证这个新的交流平台的正常运转。这些规则最核心的要义,就是《公约》的精神,包括坚持文化交融共生理念,保护不同层面文化主体的根本权利,以及遵循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主流价值观。不过,由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同参与方对作为大规模社会文化运动的非遗保护的经验千差万别,对《公约》的理解更是各不相同,相关观念与行动难免会出现种种让人困惑的方面、偏差甚至谬误。因此,从2008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通过《公约》缔约国大会制定和颁布《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细致解读《公约》精神,解答具体保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各种问题。此后《业务指南》每两年修订发布一次,篇幅也随着修订次数的增多而增加,目前最新版本为2022年版。它们构成文化交会区参与各方相关行为的基本规范。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于2015年审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也在道德、立法及商业利用等层面,完善了有关非遗保护作为文化交会区的基本规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这些规则,主要是通过有关非遗代表作名录(名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及评审的诸多强制性要求来着力推动、及时落实的。

  《公约》各缔约国参与非遗保护的目的不尽相同,但从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推动各自国家的某个项目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非遗名录,是许多国家最为关心的目标[23]。这个事实,也成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借以在国际社会推广其非遗保护基本理念和原则的重要基础。任何一个缔约国,要想申请把本国某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种非遗名录(名册)[24]之一中,必须严格按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讨论确立的标准来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比如,《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列入标准指出,申报项目的缔约国需要在申报材料中证明申请列入该名录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R.1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R.2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R.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

  R.4在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自由参与下,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该遗产项目得以申报。

  R.5该遗产项目已按《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25]25-26。

  以上五项要求,在申报书中,分别对应着一个大表格,每一个大表格又都细化为多个更为具体的要求,详细规定了需要提供的证明信息。例如,与上述第一项要求相对应的表格一要求缔约国应在这里“向委员会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其确定:该遗产项目包含在‘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之内;该遗产项目‘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该遗产项目‘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该遗产项目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项目‘符合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26]。需要说明的具体内容则包括:对该遗产项目的简介、该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和实践者;与该遗产项目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在当前的传承状况;该遗产项目对其所在社区的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该遗产项目是否有与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求不符,或不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部分(1)。

  申报国提交的材料,必须遵照以上要求,因为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托而负责评审申报书的审查机构,必然会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来审核申报材料,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这些要求之处,就会提出“退回”建议。以中国民俗学会专家组的专家(包括本人)作为审查机构成员参与申报材料评审的经验为例,我们在评审过程中遇到不少这种情况:尽管申报材料主要内容论证比较完整,但由于申报材料缺少有关社区参与的证明,或者在个别细节上容易引起项目有悖当前国际公认价值观的争议,或者在表述方面过度强调项目独特性而忽略其作为全人类共享遗产的属性,导致评审专家不得不给出“退回”申报材料的处理意见。非遗保护原本就是一项方兴未艾的工作,许多标准都需要通过实践中的操作和检验才能逐渐完善和落实。从实际效果看,项目申报和评审看似苛刻的程序,为各缔约国快速普及文化共生理念和合理可行的保护策略发挥了突出的作用;通过对文化平等、文化权利平等和文化共享等理念的倡导和对不符合这些理念的行动的警惕与遏制,它尤其卓有成效地推进了文化交会区的完善。

  不过,舌头和牙齿也有打架的时候。尽管有上述或明或隐的诸多规则的约束和引导,但在非遗保护这个新的文化交会区,仍然不可避免地有种种矛盾和冲突。其中不少矛盾和冲突是因为文化间新的“相遇”而产生的。概而观之,这些矛盾和冲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制造了新的文化科层化现象。这可以理解为主要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具体体现为在文化实践者之间,以及在特定文化事项内部引发平等与不平等、公平与不公平等之类的矛盾。对这方面的问题,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都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清醒认识和深刻批判,也已探索出多样化的解决路径。例如,中国非遗保护领域近年来逐渐贯彻实施的整体性保护思路,对于以往因过多关注代表性传承人而忽略传承语境等问题,就起到积极的矫正作用。二是本土传统与国际规则之间以及不同文化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这是一个与基本原则相关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各个缔约国或其他参与主体不得不根据《公约》精神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来修正自己,另一方面涉及某些国家或地区之间有关特定文化事项的文化主权之争。前一方面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借助于项目申报和评审中一系列的严格要求,目前已经因诸多缔约国逐渐改变固有思路而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但就后一方面的问题来看,或者由于群体之间历史遗留的矛盾,或者由于对特定文化事项商业化可能带来的更大利益乃至其他潜在好处的争夺,或者由于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相互了解和认识的深度不够,在非遗保护这个平台上,西方一些国家或群体之间的争论和纠纷还远未解决。

  也就是说,尽管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跨文化交流领域的文化接触带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的框架中得到矫正,并正逐渐朝建设新的文化交会区的方向发展,但这个以互为主体、自由参与、平等交流为基本特征的交会区,非但不能立竿见影地消除所有矛盾,甚至可能为新的冲突提供机会。必须强调的是,通过沟通和交流,使不同意见乃至矛盾得到及时的释放,是解决问题的开端。如果缺少沟通交流的通道,问题的解决就必然遥遥无期。世界各国要张扬和平文化。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重视的“两国相争,不斩来使”的世界意义。作为一则在明清小说、戏剧中开始大量出现的谚语,“两国相争,不斩来使”背后观念的形成和流行可谓由来已久[27]。有研究者指出,《孙子兵法》在讨论三军日常开销时提及的供“宾客之用”的经费,就是指招待诸侯使节和游士的费用,包括招待敌方所派使者的费用。由此可见,至少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有“两军交战,不斩来使”的普遍礼制[28]。而会有这样的礼制,就是因为人们对交流本身的价值和意义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为了给交流预留畅通的路径,为了给更大范围人类社会的合作提供积极的可能。这个理念,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中重要的理念,对于今天世界各国更好地理解非遗保护所创建的文化交会区的意义并推动其发展,具有特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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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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