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政府和学界历来十分重视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作用,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编纂工作的开展,大批民间文化传承人被发现,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研究。进入21世纪,民间文艺被纳入非遗保护体系。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逐步建立起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体系,包括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并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而不断完善。
(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理念的初步确立
“民间文化传承人”概念在中国学术界早已有之,而官方正式文件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一概念,始于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提出“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同时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首次提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强调“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很显然,在2005年国家的文件中就使用了“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概念,提出了加强保护的基本措施,但却还没有正式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二)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初步建立
2006年10月,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在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概念,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规定了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责任和义务。2007年4月,文化部发布《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开展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工作。2007年6月,公布了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5大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名。2008年2月,公布了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5大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51名。2008年5月,文化部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提出了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资格取消和重新认定等详细规定。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初步确立。2009年5月,文化部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11名。
从2006年到2009年这一时期,国家在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概念的同时,正式建立了相应的认定制度,这体现了我国重视对非遗活态传承中最活跃也最具能动性要素——“人”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对照2005年国家相关文件,这一时期没有再提“传承团体”概念,当然更不可能建立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制度。
(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法律确认和完善
2011年2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明确了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应符合的条件、履行的义务,这为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的国家级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认定。其后,文化部先后于2012年和2018年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截至2021年底,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先后命名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068名,后取消5名,实际为3063人。
2019年11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对2008年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文件首先将概念“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具体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将“公认的”修订为“特定领域”和“一定区域”,删去“权威性”要求。并从指导思想、传承人的品格意识、认定条件、应承担的义务、认定程序和奖励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做了修正和规范,从而使概念更加精准、范围更加科学、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操作性更强。
(四)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制度的提出
2020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对于主要依靠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要更加审慎地推荐认定个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鼓励试点开展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工作。”2021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明确指出:“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试点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工作,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做好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关工作的衔接配合。”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这说明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制度非常重要和必要,并已上升到国家层面的要求。
(五)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反思
综上所述,21世纪以来,我国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经历了从概念提出,到制度初建,从法律确认,到修改完善的发展历程,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体系。其发展过程体现出以下特征:从“传承人”概念来看,经历了从一般意义的“民间文化传承人”(主要指“民间文艺传承人”)——“代表作传承人(团体)”——“非遗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从“传承人”认定制度来看,经历了“民间文艺传承人(如故事家、歌手等)”称号的命名和授予——“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制度发展过程。从“传承人”认定体系来看,经历了建立国家层面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到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体系的过程。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国非遗项目,鼓励和支持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行“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不足在于,无论是2008年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9年新修订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都规定申请或者被推荐人必须是“公民”个体,2019年的文件还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公民”身份。无论是前4批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还是第五批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他们都是“中国公民”个人。尽管在2020年国家文件提出了“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但至今为止并没有正式建立相关认定制度。实践证明,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制度的缺失,严重挫伤了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积极性。因此,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制度”,结束代表性传承人只能以“公民”个体身份进行申报认定的历史,这是对中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