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中的性别
《公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无视妇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创造和保护的贡献。这种情况对社会边缘化成员来说同样存在,他们的贡献很少在国家或国际层面得到承认。[14]有时,边缘化性别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施行(enact)的空间,成为社会允许这些群体运作的唯一社会空间。因此,在国家层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identifying)时存在性别偏见,就有可能带来风险,即某些性别群体的遗产被忽视。
宛依人妇女历史项目(the Waanyi Women’s History Project),是一项由澳大利亚原住民妇女创立并领导的口述史项目,聚焦于承认与宛依人妇女相关的遗产,并解决在其遗产确认和管理中存在的性别偏见与其他偏见。这些妇女认为,她们对自身遗产的关切在政府的计划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或获得合法性。因而,她们制定了一项战略,在有关其遗产未来的磋商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并成功地获得了承认。[15]
清单编制中的性别
同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单编制(inventorying)与相关研究和建档也存在着风险,即掩盖或歪曲妇女与边缘化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贡献。根据《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编制应在相关社区的充分参与下进行。因此,对以社区为基础的清单编制的培训和支持,需要考虑到这种参与在性别方面是否并在多大程度上能充分代表社区。经由这一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广泛的范围可以得到确认,而隐匿于传承和保护中的某些基于性别的假设也可显示出来。
保护计划中的性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的编制(elaboration of safeguarding plans)是影响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specific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未来表现形式的决定性时刻。在这一过程中,社区反思某一具体实践的重要性和意义、其所面临的风险和威胁、应对这些风险和威胁的策略和行动,以及相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为了使这一进程惠及社区所有成员,必须考虑不同年龄与性别群体的声音。首当其冲的是,社区自身须阐明自身对性别和性别角色及其如何关联该遗产的理解。政府当局、民间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和研究界或许能够就如何将性别视野纳入保护工作提供他们的观点和方法论的知识。来自社区与非社区的各行动方对不同角色和不同措施的鉴别是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包括性别作用和针对性别的措施,这些都有助于达成一个成功的保护计划。
政策制定中的性别
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要建立在性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关系的基础上,那么促进保护的决策(policy-making)应确保包括所有相关性别群体在内的各种声音都能够积极参与。将这项任务留给少数社区成员、外部专家或国家机构是有风险的。政策制定应进一步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促进推动人权(包括性别平等)、可持续发展和相互尊重的各项原则,并确保提高认识的行动“不为任何形式的政治、社会、种族、宗教、语言或性别歧视进行开脱”(《操作指南》第102段)。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及其《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16]等与性别平等有关的国际文书,可作为有益的参考。此外,要使政策工作具有包容性和有效性,就必须考虑到存在于一国领土内与性别相关的实践的多样性。
国际名录列入中的性别
在过去十年中,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关于列入名录(inscriptions)的辩论和决定中,越来越多地提到性别问题。尽管一些申报材料(nomination files)已纳入对性别作用的描述,但咨询机构(the advisory bodies)[17]依然对申报材料中未能充分述及性别问题表示关切。此外,他们还鼓励缔约国说明行动方的多样性及其与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角色,同时对性别给予应有的关注。[18]
主流化的性别[19]
尽管《公约》文本并未明确提及性别,但主管机构对性别诸问题已经给予了日益增多的关注,并要求各缔约国在报告已列入遗产项目的现状时,要“对性别作用给予特别关注”。[20]应他们的要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缔约国实施《公约》的定期报告相关的所有表格和填表说明,现在都述及性别问题,并且《公约》的《操作指南》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正。此外,教科文组织为实施《公约》而开展的全球能力建设计划(capacity-building programme)包括了性别回应性保护方法(gender-responsive approaches to safeguarding)的培训和政策咨询。
埃及全国妇女委员会委托非政府组织埃及民间传统学会(Egyptian Society for Folk Traditions,ESFT)帮助塔利艺术(the Art of Tally)[21]的建档工作,同时对上埃及地区参与保护该遗产项目的妇女进行培训。三百多名妇女参加了第一次培训计划,接着又参加了随后举办的第二次培训计划。对这些妇女来说,该遗产既有重要意义,却又受到严重威胁。她们对这项活动的强烈兴趣,促使她们重新去振兴这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有效保护而言,理解性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开辟保护的新途径,二是可以加强实现性别平等的步骤。因此,保护工作中的性别主流化,不仅是一种机会,而且也是一个伦理上的当务之急。
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基金项目] 本译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自主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政策研究”(项目编号:ICH202001/OTRC_IEL)的延伸性成果。
*原文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工具包”系列小手册之一,译自UNESC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Gender,” Kit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aris: UNESCO, 2015. 英文版和其他多种语言版本可从教科文组织数字图书馆获取:https://unesdoc.unesco.org/。 本文中译已获得教科文组织2003年《公约》秘书处授权。
(译文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21年第3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思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