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功入祀乡贤祠
“靖难之役”之后,虽然有关建文朝的相关议题一直是“政治禁忌”,但自宣德朝始,由原籍、任职或死难地区的文人或官员所发起的纪念建文殉臣的活动业已零星存在。成化弘治以降,为了崇奖教化、激励士人气节,越来越多的死难诸臣如同普通的忠臣名宦孝子一样,亦获得入祀府县乡贤祠的机会,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还僭取了“私谥”的称号。到了万历一朝,官方对建文忠臣的褒奖恩恤更加公开化,且一旦泽及姻党外亲,多可获得光耀门第的一系列特殊待遇。黄溪史氏围绕《致身录》的宣传与推广正是出于同样的目的,无论是史册还是史兆斗,均为了能使有了新身份的祖先史仲彬入祀乡贤祠而不遗余力。
若论黄溪史氏最有资格入祀乡贤祠者,史仲彬并非首选,在吴中文坛具有一席之地的史鉴更符合入选的基本条件。这一点诚如潘耒所言:“史氏之先人莫贤于明古,又多所论著,若以之列乡贤,谁曰不宜?……请祀明古于邑祠,则诚孝子慈孙之事”。实际上,早在嘉靖年间,史氏族人的确做过这方面的努力,只可惜功亏一篑。
当时,随着史臣高中进士并入朝为官,乃祖史鉴入祀的几率不可谓不高。“时督学杨宜与南湖公同年旧属,且最相善也”。有明一代,在地方推举乡贤的行政程序中,提学官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关键人物提学官的支持,至少保证了成功的一半。然而,在嘉靖九年吴江县推举史鉴成为乡贤的历程并没想象中顺利。按照程序,先是由儒学廪增附生员李炫、梅禹锡等代表民意乡评公举人选,知县詹文光批文详查后,认为史鉴之德业、学行完全符合“申请送入乡贤祠,一体同祀”的条件,同意上报提学官。接下来的程序异常复杂,须在吴江县、苏州府和提学道之间多次公移,反复审核,方可告成。生性耿直的史臣并没有意识到可能遇到的巨大变数,提早利用自己和杨宜的特殊关系打通所有关节,最终,“以情稍懈,故未果”,使本已板上钉钉之事朝着完全相反的方向发展。
史鉴入祀乡贤祠失败的经历,表面上看固是人事,背后实有更深层的原因。虽然明中叶以后,滥祀乡贤的现象愈发普遍,但这类为人诟病的情形在吴江县却鲜有发生。在史册所撰《乡贤议》中曾回忆了嘉靖以前县乡贤入祀之概况:
礼祀乡先生于其乡邑祠,乡贤所从来已。尝考革朝列祀四十二人。明兴,知州孔克中集诸父老议汰,止存十人。后百年,陈提学选檄王尹迪询众议,复益五人。莫志所列张翰、顾野王、陆龟蒙、魏宪、王蘋、陈长方、杨邦弼、陆十七、王份、沈义甫、王原杰、莫辕、曾爟、何源、马逵是也。徐志列三高于特祠,退陆、莫、曾、何四人,进徐琛、吴璋、莫旦、赵宽,合前十三人。于时公论未入当入者史鉴,既入失出者何源,生存而具有典型者即徐琛与沈啓、杜伟三人。夫前辈之致慎如此。迨后五十余年,止举徐、杜。近三十年间举入者十四人。新主入举,前主而跻压之甚,废置之,而竟以金碧辉煌者岸据其上。夫主可废,前修亦可废乎?请得而议之。
洪武初,吴江知州孔克中定下了严格慎选的基调,其后一百余年虽时有增减,但全县乡贤人数始终控制在10-15人。若增加新的人选,必须以淘汰旧人为前提。面对“新主入举,跻压前主”的残酷现实,吴江县入祀乡贤祠的难度远远大于其他地区。为了解决这一“世纪”难题,史册提出了一个以27人为基础的备选方案:
夫此二十七人,皆世庙前人望也,其在朝宜朝,在野宜野,各留不朽于人间共存懿好于千秋者,列之上格,百代不迁。至穆庙以来,有其举之以实下格。其以世数,分上下,夫亦不致间旧凌尊之意云。
史册以嘉靖、隆庆二朝为界,将地方先贤分成两类,嘉靖朝以前的27人之木主“列之上格,百代不迁”,隆庆朝以后举入者“以实下格”,以规避“间旧凌尊”之未便。从严格意义上说,史册增置下格的方案实有冒滥之嫌,与明代乡贤祠制度的总体演变趋势别无二致,但违规操作的情况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民间的实际需求有莫大关系,这与几乎同时期出现的宗法伦理的庶民化有着相似的社会肌理。在史册的27人名单中,史鉴和史仲彬均忝列其中,目的当然是为了满足史氏家族的现实需要。史册的《乡贤议》尽管未被地方官所采纳,但考虑到史氏家族有两人申请同时成功的几率着实不大,必须在当中做一慎重选择。有过一次失败经历的史鉴显然难成首选,更重要的是,逐渐被吴中文坛接受的史仲彬,凭借当时以靖难臣子为名目的入祀风潮,如能顺利入选,将可以其更高端的履历谋取更大的现实利益。
天启二年(1622),在苏州文坛积累了一定人脉的史兆斗伺机而动,以《致身录》的整理和刊刻为契机,开启了为史仲彬谋祀的漫漫征程。他与史册合作,在黄溪故居之西北隅“谋别筑一室,……祀其先学士于家”,“颜之曰奇忠祠”。之所以没有在入祀府级乡贤祠上率先做文章,实因苏州府的入选标准与吴江县同样严格:“明之中叶,陆粲等持清议于下,胡缵宗等核定论于上,未尝不详且慎也。”既然此路不通,除了发出“吾乡有耆旧,邻郡乡贤祠喧传,今年某显要入,明年某公卿入,厌苦之,……进不能吁诸朝,退不屑与龌龊伍”的感叹之外,人微言轻的史兆斗也只好望而却步了。尽管如此,由史兆斗定下的“公以死勤事,法宜祀”的基调,成为后来两次申请入祀乡贤无法绕开的历史遗产。
既然在苏州府缺乏可行性,改在政策相对宽松的邻郡做一番努力或不失为一个迂回之策。与嘉兴府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黄溪老家遂成为最好的突破口。这不光是因为嘉兴史家村与黄溪只相隔一条运河,更为关键的是,史仲彬作为史氏移居吴江的第二代,仍可以嘉兴籍论。
崇祯年间,嘉兴府的乡贤冒滥之风越来越严重,诚如陈龙正所云:“乡贤祠五六十年前入者甚少,人亦重之。近时,甲科没后鲜不入矣。或以子得隽,或门生故吏官其地。即婉转为之,得者既杂,人亦莫之荣也。”身处嘉禾邻邑的史册自然不会放过这个难得的机会,“慨然以请褒请谥为己任”。具体到操作层面,史仲彬的“从亡诸臣”身份、功名与官职、对赋税水利等地方事务的良政,无不套入请祀的名目。史册主动与时任嘉兴知府的郑瑄结交,并很快得到后者的信任,郑瑄“雅重义维府君,及允清远府君乡贤祠事,以府君贫,又自备祭礼,而诚意有加”,为请祀活动开了个好头。之后史册“白之抚者数月,白之按者数月,白之学道者又数月,至入庙而告成事矣,往来道中凡三百里,驰烟驿络”,历尽艰辛,终于在崇祯十一年(1638)打通所有关节,使史仲彬成功入祀嘉兴府乡贤祠。
史仲彬申请崇祀嘉兴府乡贤祠的各种勘语,被收录在《史氏吴中派文献谱》和史在相校定的《致身录》中流传至今。如果剔除公文体中的繁文套话,不外乎是县儒学、知县、知府、提学官等按照史仲彬忠心从亡之履历及庾死圜中之结局,核定其符合“以死勤事”崇祀乡贤的各类批文汇编。惟在浙江提学副使刘麟长的批文里有“择日置主,礼送乡贤祠,另议特祠”之句,则别含玄机。所谓“特祠”,是相对总祠而言的。明中叶形成的乡贤新规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乡贤附学(即在府县学宫设立总祠,集中祭祀地方乡贤)。虽然乡贤总祠附学后,各地还是为少数特别杰出的乡贤保留或建立了特祠,但总量大大减少,且要得到官方批准。嘉靖年间,吴江所建三高特祠,就是为了专门纪念宋代儒学家王苹、陈长方、沈义甫三人而设。除此之外,再无官设特祠之例。史册与史兆斗曾在史氏故宅之小雅堂有专祀仲彬之举,“妥侑累世神主,重肖学士公像,岁时致祭,随捐依字围田若干亩,为本支将享之资”。虽然万历登基后即诏赦天下:“凡靖难革除间被罪诸臣,……令各地方官查其生长乡邑,或特为建祠,或即附本处名贤忠节祠,岁时以礼致祭”,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私祀史仲彬的行为仍有“僭越”礼制之嫌。所以,刘麟长批文中的所谓“另议特祠”,主要是为了给之前的私祀发一张“许可证”。《史氏吴中派文献谱》中收录了张凤翮准嘉兴府移文请专祠祀典的参语:
钦差提督学政巡按直隶苏松等处地方监察御史张批,故翰林院侍读学士直文渊阁侍书清远史公巨节凌霜,精忠贯日,彼两浙以祖籍而已。钦为山斗,我三吴岂桑梓而可缺。其蒸尝据详,祠宇方新,仰府置造匾额,上书“节义擎天”四字,前列年月,后书本院全衔姓名。礼送祠中,悬挂报缴。
刘麟长的移文再加上张凤翮的批文,不仅使史册的迂回之策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也给史氏族人在黄溪故宅私祀史仲彬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康熙二十一年《嘉兴府志》和康熙六十年《嘉兴府志》的入祀乡贤名单里均有“史仲彬”的大名,证明史仲彬入祀嘉兴府乡贤祠之事绝非虚言。另需注意的是,嘉兴府7属县明代以前的乡贤人数为230人,平均每县近33人,比吴江县的数额要高出一倍左右,可见当地冒滥之盛。
如前所述,正德、嘉靖间,浜东房逐渐取代长房掌握了黄溪史氏的控制权,但浜东房始终在科举上未有任何实质性突破,即便家业有所扩大,也至多属于“庶族”地主之列,没有免除身家赋役的特权。也正是这一时期,江南士大夫无所顾忌地全面逃避徭役,徭役负担不断向下转移,造成了严重的“役困”事态。那些没有能力的庶民地主阶层,因役困被转嫁到他们身上,造成了他们的陆续破产。隆庆、万历年间在各地进行的限制优免和照田派役改革,除了嘉兴府取得了一定成效外,在苏松等府均以失败告终。万历二十九年吴江知县刘时俊所实施的“均役”之法也遭到了乡绅的强烈抵制。为了摆脱“役困”,黄溪史氏要么坐等限制优免的改革出现巨大转机,要么就得通过自身努力跻身享受优免的特权阶层行列。按照当时的优免例,不仅现任官员及进士、举人享有较高的优免权,连故宦子孙及胥吏也有相应的优免措置。因此,通过大肆宣扬《致身录》,将史仲彬附会成建文出亡时的随臣,使史氏后裔以“故宦子孙”的身份获得相应的优免权,就成为黄溪史氏生产、流传《致身录》的最大动力。在《史氏吴中派文献谱》曾收录了一份“免役帖”,显然就是为了宣示故宦史仲彬应该拥有的免役权:
吴江县二十三都西黄家溪现任徐王府宾辅兼翰林院侍书史仲彬奉圣旨,本官勋在皇朝,其所有户田二千二百五十亩零,永免徭役,今据本宦家属开列依字、根字、稔字、小旬、枪字、委毕、苗字、大陈等圩田,止一千九百亩零。余俱在嘉兴县。本县竟将现在一千九百零二亩除免徭役,给帖付照。
建文三年九月初九日
如果仔细对照相关制度史背景,这张“免役帖”明显不出自建文一朝。首先,明初一般只认可杂役的优免,关于里甲正役即便连乡绅也不能享有这项特权,只有明中后期,里甲正役才可能被免除。其次,把徭役负担标准完全转移到土地所有面积上,亦是“均田均役”改革后才出现的新鲜事物。种种迹象表明,因具备“照田科派”和“永免徭役”等时代特征,这张号称为“建文三年”的免役帖,显然更可能对应于优免权不断扩大的晚明时期而不是明代初年。进言之,在优免权不受限制的年代里,以官户名义优免的田土不仅包含本宦自己拥有的土地,还往往包含家族内部叔伯兄弟传承了数代的土地。“免役帖”中专用“本宦家属”一词,即意在强调黄溪史氏下不同房支的田产均可利用史仲彬名下所享受的免除徭役的特权加以共沾。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如何摆脱“役困”才是史氏不同房派倾全族之力积极从事《致身录》的流播及为史仲彬请祀的原始动力。虽然田产大部分位于吴江境内的史氏族人,并没有因为史仲彬成功入祀嘉兴乡贤祠而彻底摆脱困境,但在均田均役实施得不够彻底的吴江县,仍可利用“寄庄”等特殊名目来规避繁重的徭役负担。这才是“忠臣后裔”身份能够给他们带来的实质性的现实利益,而非以往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藉由《致身录》一书的传播,吴江史氏在当地取得了文化上的声望和发言权,而他们也持续利用此种声望与权力,透过宗族力量扩展该书的影响力。
入清以后,清廷“奏销案”为契机,成功限制了江南绅衿的优免权,从而减少了绅衿地主与“庶族”地主在地方上的差距,长期纠缠于“庶族”地主的“役困”难题终于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舒缓。随着之前有着巨大文化优越感以及经济优越感的吴中名士逐渐失去话语权,《致身录》的文献硬伤渐挣脱考辨的束缚,转而侧重于生者对死者文化资源的过度消费。黄溪史氏后裔们成为最大的受益群体之一,抓住了地方大员“长虑深算,表扬忠节,默以转移世道人心”的特定心理,通过大肆宣扬先祖的忠诚之志,将史仲彬包装成一个忠节典型,成功化解了人们对史仲彬建文朝臣身份的质疑。经过历时两年余纷繁复杂的申请流程,终于在康熙三十七年(1698)使史仲彬以介乎粮长和朝臣的模糊身份,又在已入祀嘉兴府乡贤祠的基础上成功入祀苏州府乡贤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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