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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举文]从实践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学科概念“文化遗产”的转向
  作者:张举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1-09-28 | 点击数:10075
 

一、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到“文化遗产”的概念上的扩延是非遗进入学术领域的一个重要前提

  首先,非遗是来自“联合国”的法规性和框架性概念,是一个实践概念或指导实践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于1970年代构建了“遗产”概念,而后到2003年又发展出非遗概念,并在2016年提出“伦理原则”等概念与原则以便修正和完善之前的概念。这些概念及其修正表明了它们是指导实践的框架性概念,需要因时代和社会不同做出不断修正。例如,从自然遗产到文化遗产,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有形遗产到无形遗产),从文化多样性到伦理原则,甚至在中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改为“文化与自然遗产日”,等等。

  那么,在中国的语境下,如何理解“文化遗产”的内涵?一个路径是从对“民间文化”的概念来理解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民俗实践。例如,钟敬文在20世纪30年代就提出“民间文化”的概念,甚至想用这一名词取代“民俗”一词。到了20世纪80年代,钟敬文甚至拟用这个名词去代替“民俗”一词,而把民俗学称为“民间文化学”,并认为民俗学的范围将包括民间文化全部事象。可见,“民间文化”概念体现了一种对文化传统或文化遗产的理解。当然,以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或传统文化来理解文化遗产也是一种大众性话语。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外延小且具有排斥性的概念,甚至是个矛盾的概念,因为“非物质”本身是不明确的概念。对此,除了需要厘清“遗产”前的三个修饰限定概念:“非”“物质”“文化”(对应着外文的概念,如英文的in-非、tangible-物质/有形、cultural-文化)之外,还必须澄清这三对概念:遗产与传统;非物质与物质(或无形与有形);文化与自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遗产”概念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其中,构成“遗产”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遗产必须是财产”,而财产指的是“有形”的财物,而不是无形的概念或精神意志。但是,用在“文化遗产”中时,“遗产”超出了个人和法律层面的意义,成为一个社会的历史和传统,可以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之总和。因此,才有了“有形”与“无形”遗产之分。

  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国学者在概念术语的翻译上已有过较深入的解读,并与日本和韩国的用法有过比较。其中的“非物质”与“物质”(无形与有形)的对立观点或悖论已经被证伪,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无形的和有形的”。中国政府从2006年开始法制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在2017年改为“文化与自然遗产日”。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从产生到发展,是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那么,在不同社会,不同历史阶段,以及不同实践和学术语境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概念也需要有不同的界定和阐释,由此明确不同主体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目的的使用策略。

  总之,作为实践概念,近二十年来的确有“‘非遗’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现象。这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同时也出现了悖论,例如,在实践层面(如申报、审批、宣传等),非遗被等同于“优秀传统文化”,可“优秀”“传统”又没有清晰的界定。目前,被列为四级非遗名录的项目已经达到数千种。但是,我们必须清楚,非遗这个实践概念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含义与目的。

  产生阶段:非遗是为了让全世界关注人类文化遗产,提倡传承和保护人类的多样文化,特别是承认那些曾被殖民的国家拥有对自己的文化传统的主权。这不仅是在文化意义上,也是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上对欧洲中心主义和殖民主义思想的再次宣战。1970年代,非遗开始被用在国际话语中,并且是从南美洲开始的,而同时美国和英国等部分国家不认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这些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

  发展阶段: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的颁布、生效,直至今天在各国的实践,非遗已经在各地“在地化”或“本土化”,尽管有的地方使用的是不同术语。同时,当代发展起来的公共民俗学(public folklore)所从事的也多是非遗保护工作。此外,“可持续发展”也成为与非遗肩并肩的一对概念。这些都体现了在保护人类文化多元发展中坚持多元文化论(multiculturalism)的实践。

  成熟阶段:通过上述的各种实践,各国各地陆续颁布、实施了具有各自社会和文化特点的法律与法规,利用非遗的国际话语权,使对本土“文化”和“传统”的保护制度化和法律化。正是在这个阶段,非遗概念的实践性开始转向学术性,并开始从学理上反思非遗是否可以发展成为“学科”。对此,需要将非遗置于更广泛的人类文化、人类实践、人类智慧等范畴来考虑,而不应只是从学科建设的行政和机构以及经费角度来思考。

  同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说明了它不是学术概念,尽管此后将其转化为学术概念的努力一直不断。正如高丙中所指出的,要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社会工程术语”“从工程概念[转换]到学术概念,还有很长的一个过程。我们要努力建立它与既有学术、知识体系的联系,通过这种联系而对这个概念的意义和意味有不断深入的理解,从而对所涉及的社会现实问题、实践有更强的关怀能力。学术并不只是为了学术本身”。要想完成将这个实践性的“工程概念”向学术乃至学科概念的转换,有必要将其扩大到“文化遗产”的概念,并将非遗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来达到相辅相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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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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